北京程海律师最近发布消息说:两高办理邪教案件司法解释[2017法释3]于2017年2月1日施行,与定性量刑有关的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再次制作、传播的数量有较大变化,有些被羁押人可能不够数量,应当宣判无罪或撤诉后不起诉放人。律师应当书写紧急的辩护意见,要求做无罪处理并立即放人。春节后我写了紧急递交,三个当事人近期陆续被释放。
山东李仲伟律师在微博发文说:“该解释整体体现了一种对该类犯罪的‘轻刑’倾向,大多宣传品的数量标准均大幅度降低,对前科的要求,特别对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要求限定在两年以内,较之前也算进步。”
不过,对于两高这次发布司法解释,再次引发律师界对中国司法前景的关注和担忧。有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最高法和最高检没有立法权,这个解释违法违宪,仍然延续了原来的低级错误。
有媒体报道说,程海律师指出:“如果自己认识不清楚,应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条文来做解释,这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来做这个认定、做这个解释。它不应该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是无权做这个解释,它是越权解释了,而且解释违反原来规定的意思,已经超出了。”
程海律师同时也发布了一份自己所办案件的紧急辩护意见兼取保候审申请书,供法律界同仁参考。
附:
徐敏案一审紧急补充辩护意见兼取保候审申请书
辩护人程海 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本案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成员:
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并检察委员会成员:
被告人徐敏被控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2016年6月30日起诉至你院。你院2016年9月14日开庭审理,至今未宣判,已经大大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三个月的最长羁押审限,涉嫌违法,应当纠正。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2017年1月公布了最新的《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法释3],2月1日也就是今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了两高以前两部办理邪教案件司法解释。解释3是根据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条修正所做的相应规定,但严重滞后。修正前的刑法第三百条规定,涉及邪教犯罪的基本刑期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废止的两高办理邪教案件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定罪标准为制作或散发邪教宣传品传单300份、光盘或书刊100张(册)、DVD等母盘1张……以前被以涉邪教被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过的,不论数量[原司法解释擅自改变了刑法累犯量刑从重的规定,自创了同一罪名不同的定罪数量标准,如第一次犯本罪按照制作或传播数量100或300份(张、册)以上、被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再制作或传播的,不论数量,1份(张、册)即可定罪]。解释3对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定罪数量标准作了重大改变:
第二条(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第四条规定“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包河区检察院起诉徐敏犯刑法第三百条罪的犯罪事实是:1999年12月8日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7月“多次单独或伙同卢文美、段天俊、陈宏跃等人在滨湖附近的小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在他自己使用的电脑中发现涉及法轮功的镜像文件,可以用于刻录光盘、法轮功宣传母盘。指控其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两高原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和(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认为他制作了法轮功宣传母盘、且以前受过劳教处罚,故因按照司法解释二的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解释3 废止了原司法解释,原定罪数量标准已改变,如制作宣传母盘不再作为定罪标准,以前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再制作或传播不论数量和间隔年限的定罪标准已经修改为二年内再制作、传播的。按照解释3新的定罪标准,他1999年被劳教时间已经超过二年,这次被认定散发的份数大大低于解释3所规定1000份的五分之一即200份的定罪标准,1张母盘也不作为定罪标准,据以起诉和判决徐敏犯罪的事实不能成立,应当无罪。况且,国务院和公安部认定的14种邪教中不包括法轮功,指控徐敏制作、传播法轮功的宣传品无论有无和多少,都不构成犯罪。
鉴于上述新情况,你院应当立即依法对徐敏做出无罪判决,或检方主动撤诉然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处理过程中,为减少对徐敏违法羁押导致的人身损害,应立即依法对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海
201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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