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2日星期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引起的争议


2017116日公安部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正式制定法律法规之前,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是一种积极开放的心态,这对于法律的正当性、适度性和可操作性的提高不可缺失。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20058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自200631日起施行。201210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决定对该法进行修正,201311日起施行。

该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部分条款引起了社会上较大的议论。

网络上针对有关民族和宗教的第六十八条意见最多

对于该条的意见主要集中在指出其界定模糊、缺乏操作性甚至违反宪法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方面。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煽动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
(二)利用宗教煽动仇恨、歧视的;
(三)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的。

某网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第六十八条,意见稿意思不明确存在模糊空间不严谨,不利于执法。同时,“宗教歧视”更是模糊,不宜出现。宗教或多或少存在愚昧和迷信的内容,如果对宗教违反人性和愚昧提出批评,是不是就触犯条规呢?1.中国是无神论国家,宗教只是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对宗教教义中的极端和排他应该可以批评,界定对宗教的歧视或批评很难确定;不同宗教的典籍和教义都存在对无神论和其他宗教的歧视,现实中又做不到删除这些宗教典籍中的相关内容,所以,宗教歧视和侮辱必须取消。2.对民族不良习俗提出批评不应认为是民族歧视或侮辱,只有利用虚假信息达到民族歧视目的的,才具有主观歧视或侮辱的动机。

新浪微博网友@清洁工_RAme专门写了一篇名为《从一件小事看为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与你有关》文章,说了他于201621日在果壳网发表的文章《小年日:送个渣男上天去》无意间得罪了尊崇灶神的道教人士,被认为是侮辱蔑视道教,然而作者解释说这篇文章完全没有批评道教的意图。这位网友说:这里的关键就在于,你无法预知在宗教界眼中,什么样的行为算“歧视、侮辱”?在很多教徒眼中,宗教的外延和一般人理解得很不一样。毕竟宗教本身就是完全虚构出来的想象共同体,它的范畴原本就很难存在明确的界定。除了宗教的名称和教义本身以外,宗教或教众涉及过的一切事物,都有可能被其宣布为该教的一部分而不能讨论。有人因为穆斯林卖过牛肉拉面,就敢说牛肉拉面是宗教食品;有人因为道教承认了早它几百年就产生的灶神,就不许评价对灶神形象不利的民间故事。这样的故事,以后也许还会发生。卡尔·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弗拉基米尔·伊里奇·列宁在《社会主义与宗教》一文中进一步提出:“对于辛劳一生贫困一生的人,宗教教导他们在人间要顺从和忍耐,劝他们把希望寄托在天国的恩赐上。对于依靠他人劳动而过活的人,宗教教导他们要在人间行善,廉价地为他们的整个剥削生活辩护,向他们廉价出售进入天国享福的门票。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宗教是一种精神上的劣质酒,资本的奴隶饮了这种酒就毁坏了自己做人的形象,不再要求多少过一点人样的生活。”如果仅仅提及道教吸收过的民间神祇都可能涉嫌违法,那马克思、列宁等人这些直接批判宗教的言论,是不是更不能存在了呢?就算这条恶法通过,某些教徒也不要弹冠相庆地太早。这一把达摩克斯利之剑,能砍向世俗世界,也能砍向你们自己。

新浪微博网友、北京积水潭医院烧伤科主治医师@烧伤超人阿宝:该条款的含义和边界极其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不仅极易被信教者用来无神论者进行打压,也非常容易被三股势力利用。建议予以重大修改或删除。

新浪微博网友@ NJ汉风:不同宗教的教义不同,其中必然有所冲突,因教义引发的冲突是否属于该款所称的歧视?因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而对宗教进行的批判行为是否属于歧视?当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与宗教产生不可调和的冲突的时候,二者谁具有优先地位?此外,如何界定‘批评宗教’与‘歧视宗教’这二者之间的关系?现阶段我国并无相关的权威性解释。而批判宗教则是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范围之一,该款所规定的内容,已违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相关的内容。而第三款: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的。关于对宗教的歧视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内容就包括了对宗教的批判。请问,马克思主义相关著作是否违背了该款内容?如何界定批评批判与歧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民主权利中的批评建议权与公民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就决定了公民拥有对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批评权。请问,宗教是否属于国家宪法中的“社会团体”?该款内容,本质上违背了宪法,侵犯了公民的民主监督权,批评建议权,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

新浪微博网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马克思主义研究系教授@习五一 在《论“反渎神法律”和其“诽谤宗教罪”的恶果》中说:所谓“诽谤宗教的罪行”的调查定罪时,要根据国际标准,把保护个人放在保护某种宗教之前。渎神律的存在给了政府一个办法去禁止和平表达政治和宗教观点,其中包括对宗教应该在社会、法律和国家事务中居何种地位的意见。在保护宗教免受侮辱的旗号之下,表达这些意见的自由被压制,而政府也有了可以窒息健康的讨论和意见的权力,并以此决定那种意见可以被接受而那种意见必须被禁止。无论教师还是学生,教士还是,作家还是记者,网络还是社会媒体的使用者,其表达的自由都遭到了渎神律的严重压制。

@酒杯装烟灰:批评宗教都不行了,那是在歧视宗教。。呵呵了,还是信仰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呢,以后批评宗教还要被拘留?!!强烈反对这个条例实施!

网络上对于与仿真枪相关条款意见也不少

@凉开水cc:以管状物发射,出膛动能都大于0.16焦耳/平方,符合仿真枪标准,大于1.8焦,符合真枪标准。男人们,你们的jj都违法了,割了吧。

@Franklin_yin:建议把仿真枪和管制工具界定清楚,普通群众自己没法去明确判断。建议厂家直接在包装上明确说明。如通用工具,管制工具,仿真枪,玩具枪等。

@清溪渔夫:阻碍执法,得看你执什么法,你无缘无故坼人家房子,难道不能阻止你,你把别人的脖子都拧断了踩在脚下,人家不能阻止你?

有的网友对法律的修订似乎表示自己说了不算,很无奈。
@这是一个怎样的世界呢我不懂:你们想怎么搞就怎么搞,你们有枪。


不知道这些意见是否会被提交给相关法律修订和审议部门。公安部在公告中说,公众的建议可以在20171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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