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3日星期一

王芳案辩护词---刘正清律师

案号: (2016)鄂0106刑初605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本案当事人王芳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王芳犯有寻衅滋事罪没有事实和法理根据,依法不能成立。
一、根据一事不两罚的原则,控方指控的王芳的行为(事实)之前都已经作了处理,不能再作本案的定罪依据。
《起诉书》指控王芳“2015520日,……身着‘当人民恐惧政府,即为暴政’等字样服装,……抗议黑龙江省庆安县火车站枪击案……”,及“2015615日”在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拉横幅、举标语”等方式围堵,就算是事实成立,也是已经行政处罚过了,不能就该事实再进行刑事处罚。如果再以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所谓刑事证据,对王芳升格进行刑事处罚,严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在实体上,王芳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依照本案《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的内容,控方指控王芳犯寻衅滋事罪,是基于以下四项事实:
12015520日,……身着‘当人民恐惧政府,即为暴政’等字样服装,……抗议黑龙江省庆安县火车站枪击案……”;
22015615日”在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拉横幅、举标语”等方式围堵。
3)“被告人王芳因不满政府处置上述庆安火车站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为引起关注,向政府施压,于201572515时许,伙同10余名对社会不满人员,在本市武昌区黄鹤楼东门进行集会。其间,由被告人王芳将其携带的印有“维权抗暴、公益良善”、“道义铁肩”、“释放屠夫”字样的服装分发给集会人员,进行集体拍照。事后,将上述照片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并编造虚假信息,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追加起诉的事实:“被告人王芳伙同尹旭安等无业人员于201522日,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声援正在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当天,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派出警力200余人在法庭外维持秩序。被告人王芳及尹旭安等人对现场设置的警戒非常不满,与现场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理论,质疑现场设置的合法性,打出印有习近平总书记图片海报,部分声援人员情绪激动,呼喊口号吸引大量群众围观,造成法院门口路段交通拥堵,同时被告人王芳及尹旭安等人不听执勤民警劝阻,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企图冲入庭审现场,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辩护人认为,王芳的这四项行为,均不构成刑法上的寻衅滋事罪罪。
关于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规定如下: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王芳的上述行为,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
1、王芳并无纠集他人聚集的行为。数十人出现在庆安县火车站要求查清事实真相,并非王芳纠集前往的。是一群有良知的公民自发前往的。
2、王芳并无起哄闹事,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其举牌、穿衣、拉横幅都是以和平的方式,表达对法制、宪政、民主等理念的认同与支持,是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的合法行为。公诉人提供的现场视频和照片,都可以表明,王芳等人的行为,只是在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不是为了扰乱现场的秩序;他们没有在现场起哄闹事,更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建筑物损坏、公私财物受到重大损失等后果。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合《刑法》第293条所列举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情形。与寻衅滋事罪风马牛不相及,毫无关联性。
三、控方对王芳的指控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对王芳的指控完全是欲加之罪。
1、王芳没有寻衅滋事行为
从庭审调查的情况来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芳有寻衅滋事行为,控方出示的现场图片及视听资料清楚地显示现场秩序井然。王芳参加四次打横幅的行为,四次行为均没有引起现场秩序的混乱,没有侵害周边任何人的合法利益,也没有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只是在保安或者警察非法干预不当执法的时候现场才显得有些波动,但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不是王芳本身行为造成的,是保安或者警察非法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引发的,如果需要有人承担责任的话也应当由那些违法侵权的警察和保安承担。公民呼吁官员尊重人权,本身就是一种言论表达的方式,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这种合法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不应当受到干预和冲击。
2、王芳的行为性质:
王芳的行为是一个公民正常行使宪法权利的的行为,其行为的实质是在践行宪法第35条所规定言论自由权及宪法第41条所规定对政府官员的批评建议权。王芳的行为没有逾越法律的界限。 
王芳的行为都是宪法和法律框架内的合法行为,而宪法权利是应当受到保护的,辩护人不明白为什么在公共场所和平地表达诉求就要受到干预?现今社会象王芳这样牺牲自己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关注社会问题并试图推动社会进步的公民已经凤毛麟角,他们希望通过自己的微薄之力让这个国家走上光明的未来,他们才是合格的公民,真正的爱国者,我们这个社会都应当向他们致敬。但不幸的是,他们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反而因为爱这个国家爱这个民族而成为阶下囚,这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悲哀。辩护人认为,如果我们每个公民都像王芳这样,都积极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所设定的义务,我们的宪政梦早该实现了,王芳也就不可能站在今天的法庭上,接受这荒唐的审判了。虽然王芳是个普通的小人物,虽然这个案件只是千千万万刑事案件中的一个极普通的案件,但历史会记住这一页。王芳只是做了一个称职的公民所应当做的一切,王芳无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王芳既没有寻衅滋事行为也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寻衅滋事罪刑法293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更不用说有什么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果。其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相反王芳的行为不仅对社会无害而且有益,王芳的行为应当受法律保护并且应当受到社会尊敬,王芳是无罪的。希望在座的审理此案每一个法官都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历史的责任,本着法治的精神,秉承着一个普通人的良知给王芳一个公正的判决。
四、本辩护人要特别强调的是:  
1、王芳等人不畏强权献身公益事业,是出于对宪政、民主、法制的向往与追求。王芳本是英雄,今天却沦为阶下囚,这不仅是王芳的不幸,也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悲哀!
2、本案控方曾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那就表明,至少在做出补充侦查决定的时候,检察院是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那么,从所谓的补充侦查卷的全部内容来看,侦查部门没有补充任何有价值有意义的证据,故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公诉人却悍然起诉,这本补充侦查卷,足以证明公诉人是在徇私枉法,也足以证明,本案到目前为止,至少在证据是仍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所以,王芳是完全无罪的。
五、结语
尽管本案的证据和现行的法律,足以表明王芳是完全无罪的,但如果法院最终作出有罪判决,我并不会因此而感到意外。
在一个由单个政党垄断全部政治权力的国家,一个宣扬和传播自由、民主、法治等宪政理念的人,对专横而自私的权力垄断者来说,当然是有罪的。
在一个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形同具文的国家,一个伸张、争取和践行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人,对嗜权如命、畏民如虎的专政统治者来说,当然是有罪的。
在一个动辄因言加罪、迫害无辜的国家,一个主张和声援新闻自由的人,对坚持党管媒体的言论扼杀者来说,当然是有罪的。
在一个贪腐遍地、苛政如虎的国家,一个大力呼吁官员公开财产的人,对横征暴敛、弄权自肥的当权者来说,当然是有罪的。
但即使如此,我仍然坚信,就算法院出于政治迫害的企图,判决王芳有罪,历史也终将宣布她无罪。今天的有罪判决,只会让明天有更多的人知道:在这个公权肆虐、正义沦丧的年代,有一个人始终无惧强权,不怕牺牲,为践行自己的理想和信念而甘冒矢石,奋力前行;她为了让自己的国家获得自由,不惜一再牺牲自己的自由;她为了让自己的国家迎来光明的未来,不惜让自己走向黑暗的监狱。
六、最后本辩护人要说的是:
我们作为法律人(含合议庭成员及出庭公诉的公诉人)能经办此案,是扬名立万可遇不可求之万幸!面对强权和某些利益集团借“维稳”“保政权”之名,夸大敌情、虚报战功、邀功请赏、骗取维稳经费而肆无忌惮地破坏法律之际,若本案经办法官能秉承法律人基本的良知和道德勇气,坚守《刑诉法》第5条“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判处本案二被告人无罪,虽然你们可能会因此赋闲,但一个万人称颂的伟大法官从此诞生!此必将成为世界人权史上的一段佳话而美名远播!当阴霾散去,中华民族迎来自由、民主、法制的那一天,你们功不可没!人们铭记于心!你们也将名垂青史!
曾记否?二战后国际法庭在审判纳粹反人类罪行时就具体个人所犯的罪行曾确立的原则是:“不得依据政府或上级命令而免除其法律责任。”!政府或上级命令尚且不能免责,何况你违反现行的国内法!当阴霾散去,那么未来“依法治国”就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到时依当时有效的法律来厘清责任就是顺理成章之事了!更何况我们中国是一个替罪羊文化深厚的国家!——古有曹操借粮官之头稳定军心,近有“五人帮”文革乱法,帮主高高挂起,喽啰“四人帮”入狱、蝼蚁“三种人”被清理!历史经验殷殷可鉴!不可不察!作为芸芸众生为稻粱谋的你我,诚如司马迁所言“夫人情莫不贪生恶死,念父母,顾妻子。”此乃人性使然!纵使你们抵挡不住邪恶,那么以现行法律作挡箭牌虚与委蛇消极应付,既不会有杀身之祸,也不会影响你们的稻粱谋!虽人各有志但人性相通,此殷殷之言,拳拳之心!不知诸位理解否?
为此,本律师再次重申:本律师绝不为避一时之祸而苟且替任何违法者背书买单!
有人说法律人是天然的政治家,虽然你我也许都不是政治家这块料,但要有政治家的远见卓识——不要被别人卖了还要替别人数钱!
                                      
辩护人:刘正清

                                   2017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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