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9日星期四

河北邢台韩庆芳律师寻衅滋事案开庭审理

     河北邢台韩庆芳律师寻衅滋事案于201728日上午开庭。由于被告人韩庆芳与公诉人发生激烈争执,审判长宣布休庭,定于本月13日再次开庭审理。

    据韩庆芳的辩护律师常伯阳透露:当天上午法庭调查进行不到一半时,韩因公诉人毫无根据地指控她约他人吃饭的行为系与他人共同犯罪的证据,引起韩律师反感,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审判长无力控制,遂宣布休庭。

韩庆芳的另一名辩护人是北京程海律师。

由于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韩庆芳的辩护律师没有进一步透露案情。本网编辑通过韩庆芳律师的新浪微博找到了一些案件信息:

  图:韩庆芳律师于2017112日再次收监通过新浪微博发出的有关信息

根据韩庆芳律师自微博上公布的材料,韩庆芳涉及的寻衅滋事案情况如下:

20149月韩庆芳前往牙医刘英鹏的牙科诊所修补牙齿,被治坏。韩庆芳律师于20141227日,诊所找刘英鹏谈赔偿问题,却被打。韩庆芳曾将自己的遭遇告诉过他人。后来,韩庆芳的司机张龙超的哥哥张龙飞带人到诊所打砸,造成一人轻微伤和一张桌子损坏(经鉴定损失为1700余元人民币)。

邢台当地公安认为韩庆芳指使张龙飞实施了打砸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20151021日,邢台市桥西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韩庆芳。后韩庆芳被取保。20171月韩庆芳再次被收押。

韩庆芳律师自辨说:她没有指使张飞龙干什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 31 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医患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务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轻微伤不够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即使本案按照寻衅滋事罪审理也不够标准,仅有一人轻微伤,法律规定造成两人以上轻微伤才够标准。本案物损鉴定仅1784元,也不够两干元立案标准。

韩庆芳律师认为,该案中被打的牙医刘英鹏是当地一名官员的亲戚,是这名官员背后操作要整她。


附:

1.韩庆芳律师简介(资料来源于网络)

韩庆芳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2002年通过全国首届司法考试。2008年创立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主任。韩律师热衷于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社会公益事务,经常予以法律帮助与援助。

韩庆芳律师身兼多个社会职务,任邢台市第十一届政协常委、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政法委执法监督员、女律师协会副会长、行政服务中心社会监督员、优化发展环境监督员、民主评议代表,以及河北省表联委员会委员。

2009年,韩律师所带领的律师事务被选为「邢台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和「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同年,她本人亦被选为「影响中国第九届中国时代优秀新闻人物」。

2. 韩庆芳律师:自我辩护意见

桥西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我无罪,桥西区人民法院应当将卷退回检察院。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建议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没有合法有效地证据证明是我指使另外三个人去砸桌子,与打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依法我无罪:

1、本案中,仅有张龙飞一人口供,指控我让他去打牙医刘应鹏。  (刘英鹏系田德荣局长外甥女梁兴巧的丈夫),孤证不能定案,张龙飞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是我指使,他不是金口玉言,不能他说是我指使,就认定是我指使,张龙飞口供前后不一致,相互矛盾,即使按他口供假设属实,我也仅有故意伤害的故意,无伤害后果,涉嫌故意伤害,而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公安称,因为刘英鹏报案时,并不知道会指控我,更不知道双方存在医患纠纷.所以认为几个年轻人是涉嫌的寻衅滋事行为,认定立案,现在既然已查明双方存在医患纠纷,假设张龙飞系我指使打牙医,也永远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该罪名不成立。

2、通话记录,只能证明双方存在通话,不能证明通话内容,不能证明指使行为存在,因为张龙飞系我司机张龙超哥哥,难免有一些通话,当天他称有法律问题咨询,并约定晚上一起吃饭,无它。

3、吃饭录像,更不能说明指使行为存在,如果我知道他们砸了牙医门诊,不可能当天晚上与他们一起吃饭,还在家牙医门诊十几步远,还在监控下,这明显是构陷,牙医买通了张龙飞,张龙超兄弟,否则张龙超不会在91 6日晚将我送到公安门口,下车就跑,公安围上来,十几人将我从车上硬带下来,限制我的自由。

二、依据法律规定,我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即使是我指使,《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 31 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条明确规定: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医患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务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如果张龙飞是我指使,他便是作案工具,而我指使他人因医患纠纷而实施的殴打、损毁财务行为不够成寻衅滋事罪。

三、本案后果不够成立案标准,应不起诉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本案不够成立案标准。

1、本案仅一名人员负轻微伤,法律规定的是二人以上。
2、本案所持木棍最多是作案工具,并不属于凶器,依法凶器是指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3、本案物损鉴定仅1784元,不够两干元立案标准,因此本案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应不起诉。

四、本案中,我与其他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共犯

假设龙飞口供属实,我仅对龙飞殴打刘英鹏与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后果,在故意伤害罪中构成共犯,而他实施刘英鹏以外的行为与我无关,不可能构成共犯,其他俩人不认识,不可能受我指使,与我无关。

例如,甲教唆乙去盗窃,乙听后实施了抢劫,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因此我与其他三人不可能构成共犯。

五、寻衅滋事罪只能是行为犯,而不能是教唆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等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属于自身没事找事,属于自身实施的殴打、辱骂、恐吓、强拿硬要、起哄闹事,教唆并不能够成立该案件。假设存在教唆行为,也并不构成该案件,因此,我无罪,应立即将我释放。

综上所述,本案并非一起正常刑事案件,而是田德荣利用与黄彦林关系(田德荣在邢台县县长期间,为黄彦林孩子安排工作,黄彦林当时是邢台县公安局局长)办的人情案,关系案,本案内情邢台市李志辉副局长可以证明,李志辉曾两次单独来看守所见我,告诉我田德荣开始找他想整治一名律师,他不管,称整律师后果太麻烦,让田德荣直接去找现任桥西区公安局长黄彦林办理,并称他当时并不知道要整的律师是我,还称让我认罪,他会让公安放人、扯案,我已申请检察院调取李志辉来看守所单独见我的监控录像,假如检察院未及时调取,宣城监控无法调取,结果由检察院主办人负责,桥西公安局副局长刘志勇对此也可以证明。主办人甄文亮称这个案子可立可不立,但领导一直压着让立,检察院批捕科也称本案可批可不批,让我认罪可不批,但我无罪可认,却批捕。

希望这场闹剧现在终止.建议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退回检察院。我惹了不该招惹的人,认倒霉,出去后也不追究任何单位与个人法律责任,只要还我清白,即使我指使,后果也够不上罪,最多依据《治安管理法》规定,治安处分,二看行政拘留十五天,也希望检察院尽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错误与矛盾。我也相信法院会判我无罪,否则我会上诉,再审,不休不止!生活在封建社会的弱女子刘三姐都能将自己的冤案平反了,我不相信生活在新社会依法治国的今天,没有地方讲法律,习主席多次强调“宁可错放,不可错抓”,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得到公平、正义!

以上意见,望桥西区人民法院慎重考虑,并采纳。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韩庆芳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日


3.韩庆芳:关于田德荣局长滥用职权、干预司法、制造冤案紧急反映材料

反映人:韩庆芳律师 电话:13603195156
被反映人:田德荣,男,56岁,邢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事实与理由:

一张桌子角、一个轻微伤、一千余元损失,永远构不成刑事犯罪。如果不是我亲身经历,我绝不相信这种事情会发生在当今社会 田德荣作为幕后老板开设的牙医门诊,治坏患者牙,不但不赔钱,还找社会混混打患者,还设计将患者送进看守所,搞团团伙伙,滥用职权,制造冤案。

事实如下:

经熟人孙丽芹介绍,韩庆芳律师于2014927日前往“森德美容牙科诊所”修补牙齿。 (该诊所的开办人系田德荣亲属)本来一口好牙齿却被 “谎称从业十年的牙医刘英鹏”治坏,当时出现头痛、恶心、全身出虚汗、无法睡眠。

出现上述情况后, 韩庆芳律师于20141227日,前往“森德美容牙科诊所”找刘英鹏谈赔偿问题。但却没想到,刘英鹏居然和其妻子梁兴巧、社会混混王海一起对我进行殴打,造成我手肿的像个馒头,膝盖骨膜及手骨膜坏,腰间盘突出的严重后果。

想到我自己受到的伤害,我说:“为了使得其他病人不再受到伤害,一定会让这个黑心门诊关团,我要向法院起诉你们的违法行为”。当我还没有拿起武器保护自己时, 祸从天降,田德荣局长为了保护自己外甥女婿门诊的正常经营,联合时任桥西区公安局局长黄彦林,人为设局、人为操纵,无辜将我刑事拘留,我根本无罪!

为证明上述事实, 以下内容都是本人亲身经历、亲耳所闻!

1、田德荣与黄彦林关系甚密,黄哲系黄彦林女儿,她的工作是田德荣安排,安排在开始县检察院,后黄彦林到桥西公安局后,又安排黄哲到桥西检察院,因为其不符合检察院的录用条件,现借调到桥西区政法委

2、桥西公安局民警甄文亮对本人讲,“不要给我们讲法律,说这是领导安排的案件,讲法律没用, 别说有一个人咬着你,即使没一个人咬你,今天也会把你送一看”

3、开始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志辉两次来看守所对本人讲, 在抓你很久以前田德荣对我说,要整个律师,我当时告诉他,这个忙不帮,整个律师后果很麻烦,你不是与黄彦林关系好吗?找黄彦林帮忙去。没想到他真去找黄彦林,黄彦林真把你抓了。现在你不能说局长错,也不能说公安错,只能认罪,我让他给你办取保。本人拒绝。

4、本案中,在审查批捕阶段,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来过看守所六趟劝本人认罪。称认罪不批捕,否则批捕。批捕科科长说:“我们也不相信这事是你做的,但你认了吧。就这么点事,认了,我们不批捕”。我说不是我做的,无法认,后被错误批捕。

5、桥西法院法官李元告诉我说,不让我进行控告, 否则将我进行收监。所以我出去十个月,不敢控告,却依然被收监。

6、田德荣对桥西法院韩院长说,“只要韩庆芳不认罪,这个案子就一直拖着,不让开庭,把她弄服了。”当时我家人都在场。

7、我被取保后,在2016年正月初六,去田德案办公室见他。他声称:开始牙医去公安报案,公安不立案;后我找黄彦林局长,让他让刑警一中队立的刑事案。我们家桌子被砸了,不能白砸。

8、田德荣初六在其办公室还很狂的声称:我做了二三十年领导,不可能没有违法的地方,但你又能把我怎么样?

9、田德荣局长明显欺负人,认为我一个农村来的女律师,无关系,无背景,整了白整,肆无忌惮。

10、本案后果是一张桌子、一个轻微伤、鉴定一 千余元的损失。别说孤证不能定案,不是我指使的,即使是,这个后果也永远够不成刑事犯罪。

本案就是一场闹剧! 桥西公安局披着法律的外衣,干着非法的勾当。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 我是无罪的

第一、寻衅滋事罪是指没事找事,而本案中,本人与牙医存在医患纠纷,不可能构成此罪。同时,该罪只能是行为犯,而不能是教唆犯,本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本案是田德荣精心设下的一个局, 我并没有指使任何人去牙医门诊闹事!
第三、孤证不能定案, 本案只有张龙飞的口供, 而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我有罪,不能认定本人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本案是田德荣局长为了保护自己的亲属,而精心设下的一个局,身为行政长官却严重干预司法界、滥用职权,史无前例!将一名无辜的律师送进看守所, 这是法治的悲哀!在这里,韩庆芳律师希望相关领导能够彻查此案,还自己一个清白!依法追究田德葉滥用职权、干预司法的行为。正如习主席所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此致敬礼!

反映人:韩庆芳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4.韩庆芳:希望律协保护律师权益呼吁信

致邢台市司法局

我是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的韩庆芳律师,最近发生在我身边的一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我认为该案实属一场闹剧,如果不是亲身经历,我绝不相信这种事情会发生在当今社会。田德荣作为幕后老板开设的牙医门诊,治坏患者牙,不但不赔钱,还找社会混混打患者,还设计将患者送进看守所,搞团团伙伙,滥用职权,制造冤案。一张桌子角、一个轻微伤、一千余元损失,永远构不成刑事犯罪。我是清白的、是冤枉的。

我之所以在将近1 0个月的时间没有向律协反映上述情况,也是无奈之举。桥西法院法官李元告诉我说,不让我进行控告,否则将我进行收监。但现如今,我依然被收监,迫于无奈向律协进行反映,希望律协能够依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我确系是无罪的,理由如下:

一、我并没有指使张龙飞对牙医门诊打砸。

20149月,我确实与牙医刘英鹏产生了医疗纠纷,我当时将自己的遭遇告诉过很多人,包括张龙飞,但我始终没有指使过任何人对牙医门诊进行打砸。

二、孤证不能定案,控方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是我指使的张龙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控方仅凭张龙飞一人的口供,来认定我指使张龙飞对牙医门诊进行打砸是错误的。

三、寻衅滋事罪只能是行为犯,教唆犯不够成该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等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属于自身没事找事 属于自身实施的殴打、辱骂、恐吓、强拿硬要、起哄闹事,教唆并不能够成立该案件。假设我存在教唆、行为,也并不构成该案件,因此,我无罪,应立即将我释放。

      四、本案存在医患纠纷,不属于寻衅滋事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血半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口下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务等行为的, 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本案中, 我与牙医之间存在医患纠纷,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不够成寻衅罪。假设存在违法行为,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犯罪,而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本案的损害后果仅是一张桌子、一个轻微伤,完全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进行处罚,也最多只进行行政处罚。

          五、 本案的损害后果仅是一张桌子、 一人轻微伤, 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随意殴打他人, 情节恶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 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必须是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 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本案中,受害人刘英鹏一张桌子损坏、一名人员是轻微伤,无严重后果,本案后果极其轻微, 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上所述, 本案中, 我确实没有指使过任何人对牙医门诊进行打砸, 控方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是我指使的,更何况,本案根本不属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我从事律师行业13年有余,始终兢兢业业服务于每一名需要帮助的人,不断为人民群众服务。假设,一张桌子、一个轻微伤就将一名无辜的人送进看守所, 这将是整个律师队伍的耻辱! 是法治的悲哀!希望开l3台邢台市司法局作为上级组织,在此危难时刻全力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本人将不胜感激!

此致敬礼

呼吁人:韩庆芳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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