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4日星期四

王乐律师:李国志不服贵阳市南明区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一案立案经过

 
20171010日,我与张磊律师受李国志委托,向贵阳市白云区法院起诉贵阳市南明区宗教事务局、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处罚贵阳活石教会李国志、苏天富二位牧师七百余万元——官方将其认定的教众奉献用于教会献堂等支出的数额直接作为罚款数额,以下简称“本案”),白云区法院收下立案材料出具了收据。

1013日,我们接到白云区法院电话,立案庭李法官称起诉书不符合要求,须重新写。23日,我们接到白云区法院的《一次性告知书》,告知书称“提交的材料所述事实及理由与诉讼请求不相符合,请于1027日前补正后重新提交”,“如逾期不补正的,我院将退回你所提交的一审行政立案材料。”

我和张磊律师认为,本案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如何写起诉状是原告的权利,事实及理由是否与诉请相符,需要通过法庭审理来确定,即使事实及理由与诉请不相符合,法院也只能在审理后驳回诉请,而不是不予受理。且本案为宗教自由案件,在诉状中阐明宗教自由的原则、分析处罚依据的违宪性完全正当而且必要。

我和张磊律师就该问题与白云区法院多次交流无果,出于对法院违法要求的抗议,我们将原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全部删除,全文改为仅“不服”二字——“不服”行政处罚是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理由。于1025日,将修改后诉状通过EMS邮寄给白云区法院。

119日,我收到白云区法院寄来的邮件,将本案立案材料全部退回,但没有不予受理裁定,只有一张《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退回材料清单》。

因白云区法院既不受理本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1120日,我依《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提级向贵阳市中级法院起诉本案。贵阳市中级法院立案庭的一位女法官收下了立案材料,向我出具材料收据的同时解释说负责行政案件立案的杨法官休假去了,她可以先收材料,但是否立案需要联系杨法官。

此后,我多次联系贵阳中院立案庭的杨法官,她均称此案需要领导批准,领导还未作出决定。

1214日,我接到贵阳中院立案庭电话,称本案不归贵阳中院管,还是要找白云区法院,也不给书面答复,只退回材料。
1219日,接到贵阳中院邮件,只有我们的立案材料,没有任何书面答复。

自第一次向白云区法院起诉到收到贵阳中院退回的立案材料,历时两个多月,白云法院、贵阳中院两级法院,对应当立案的案件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其他任何书面答复,完全无视“立案登记制”,无视《行政诉讼法》,令本案陷入投告无门的“死地”,贵阳市两级法院通过不正当方式完全剥夺了李国志的诉讼权利。



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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