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9日星期四

江天勇父亲江良厚诉澎湃新闻名誉侵权

民事起诉状

原告:江良厚,男,69岁,住河南省罗山县灵山镇彭庄村,联系电话:+86 138 2600 2506

被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闸北区江场三路2381515室,法定代表人陆炎,任该公司董事长,电话4009204009/021-62471234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的行为;
2、判令被告删除并由其要求各转载者删除发表于互联网络的《江天勇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涉嫌侵权报道(以下称“涉案报道”)以及回收、销毁并由其要求各转载者回收、销毁基于该涉案报道制作的包括但不限于视频、报纸、刊物、图片等侵权载体;
3、判令被告在其发布涉嫌侵权报道的澎湃新闻首页(http://www.thepaper.cn/)置顶刊登内容经原告与法院审定的致歉公告至少连续30天;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709元。

事实与理由:
20161217日,被告旗下新闻品牌澎湃新闻发表涉案报道称“……经查,该人真实身份系江天勇,男,46岁,原系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因违规被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律师执业资格”、“公安机关还表示,江天勇还长期接受境外资金资助,并以所谓“公民代理人”身份承接、插手一些敏感案事件,在互联网上大肆编造传播谣言,煽动访民和当事人家属对抗国家机关、干扰司法办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121日,江天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依法通知其家属。”
原告系涉案报道提及的自然人江天勇之父。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公告及网站查询信息,江天勇律师执业证书系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执业提出申请,或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被注销,而非因违规被吊销。该报道所用“吊销”之词,不可避免的使普通民众产生江天勇可能存在《律师法》第49条规定的被吊销律师证的不当、违法或犯罪行为的猜测和认定,降低对其的社会评价。
同时,长期接受境外资金并不必然违法或者犯罪。中国政府长期接受境外资金并长期对外提供资金,目前未被任何机关追诉。诉讼时进行公民代理并不违法,“承接、插手案件”是代理的应有之义。“敏感”是主观评价,是否存在及程度深浅悉赖个人感受,并不导致对此类案件的代理行为亦敏感或违法。该报道既以《江天勇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题进行报道,却将很多无论如何都不涉嫌犯罪的情节纳入该报道,混淆视听,易使受众产生如上行为涉嫌犯罪、而江天勇必然有如上行为的错误认识,实际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
血浓于水,父子连心。该报道发布之前,原告多次就江天勇失踪一事报警,但从未收到任何公安机关告知江天勇被采取刑事措施的情况,该报道称公安机关已通知家属不属实。该报道发布后,原告却又不得不忍受因该报道而对江天勇和作为其父的原告的指责和误解。该报道实际上同时损害了原告的名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故此,被告之行为,侵犯了原告及原告之子的名誉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
1、起诉状副本2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证据目录及证据(共6页)。

























证 据 材 料 清 单

提交人签字或盖章:                    提交日期:      
编号
复印件页数
备注
1

被告一涉嫌侵权报道网页

侵权事实
打印件
2

澎湃新闻网首页

澎湃新闻系被告旗下新闻品牌
打印件
3
被告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网页

被告主体适格;被告拥有澎湃新闻商标。
打印件
4

北京市司法局网站查询页

江天勇律师执业证系被注销
打印件


































































合计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收件日期:       


证据1:被告一涉嫌侵权报道网页(澎湃)
http://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81795
江天勇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2016-12-16 21:16 来源:澎湃新闻

记者日前从公安机关了解到,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并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境外炒作“失踪”的江天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121日,长沙铁路公安机关在巡查中发现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购票乘车,经查,该人真实身份系江天勇,男,46岁,原系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因违规被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律师执业资格。

公安机关表示,21日晚,江天勇冒用黄某某的身份证,购买一张D940次(长沙南至北京西)车票并持冒用身份证乘车,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拘留9日,并依法通知了其家属。同时,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其随身携带有7台手机、11张手机卡、7张银行卡等物品。

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江天勇涉嫌多次冒用他人身份证购票乘车和住宿,并非法持有多份国家机密文件,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连,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121日,江天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依法通知其家属。

公安机关还表示,江天勇还长期接受境外资金资助,并以所谓“公民代理人”身份承接、插手一些敏感案事件,在互联网上大肆编造传播谣言,煽动访民和当事人家属对抗国家机关、干扰司法办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公安机关说,江天勇已承认相关违法犯罪事实,其还涉嫌其他犯罪,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



证据2:澎湃新闻网首页(澎湃新闻系被告旗下新闻品牌)
证据3:组织机构代码(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https://s.nacao.org.cn/specialResult.html?k=KyrRxu85yRkkDZqre+bJ0+c=&s=XMyHSt5wt8FWWh4Cwf2LgnBwT6w3aEVzOSVJZDWCf7MDVIbEg+flwUg=&y=wjIJyTi29N+9NdwFjRbuIoeptedoKeyAlvyoBQwVK+4+xA==&x=s/qLMxtoPc9CvOR+SO50LT+aVk4=
证据4:北京市司法局网站查询页


http://www.bjsf.gov.cn/publish/portal0/tab196/?itemid=10902496

2016年12月28日星期三

张凯被失踪 其父母亲发布的声明

紧急情况:儿子张凯于12月27日上午十点被呼市派出所传唤,至今未回,到现在已经超过36小时!期间,浙江省公安厅、贵州公安厅、温州公安、内蒙古公安厅等工作人员先后来家找我们“谈话”,与此同时,北京市公安局的人也去我女儿所在工作单位谈话(有录像行为但被我女儿制止),要求我们作为家人劝说张凯保持安静并配合他们!说明张凯是否可回家要看他态度如何!我们家人在焦急等待中…,希望张凯平安归来,请紧急关注!

李金星律师对济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声明

李金星律师声明
        今天,本人收到了济南市司法局关于本人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本人声明如下;
第一:本人认为上述行政处罚是完全违法的;
第二:我非常感谢我的代理人何兵老师、周泽律师为此案作出的巨大努力,我同样感谢所有关心此案的各位师友;
第三:我将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第四:希望各界在关心我的同时,对那些众所周知的、处境更为悲惨的律师同仁以及蒙冤申诉无门的当事人以及他们的家属们给予更多关注、支持、帮助。
         特此声明。
          李金星律师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 事 起 诉 状----李文足

原告:李文足,女,汉族,家庭主妇,
住北京石景山区八角中里18号楼4单元501
身份证号:42282319##04##06##
电话:18694019937

被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简称共青团中央)
织机构代码00001712-8, 社团法人
住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10号
负责人:秦宜智,被告书记处第一书记
联系电话010-85212735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和原告丈夫王全璋名誉权肖像权的行为。

2、责令被告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责令被告,向原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4、被告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失费709709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原告没有经济收入,请求暂缓缴纳)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20日 11:59分,被告利用HUAWEI Mate 8在新浪微博发名为《报告境外势力,江天勇已经被我们抓起来啦!#警惕颜色革命#》的涉嫌侵权微博视频(以下称“涉案微博视频”)。原告本想看看共青团中央是怎样抓捕江天勇的,没想到,竟然看见了原告的丈夫王全璋律师的肖像,并且是在丑化律师的片段中。原告愤怒的心情无法用语言表达,差点心脏病复发!亲友也陆续询问王全璋是什么问题被共青团中央如此宣传的?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
 
       此被诉微博视频严重侵犯了原告及原告丈夫王全璋的名誉权。具体如下:
 
        一、在视频两分至两分五秒的时候,有一幅律师的大合影,王全璋律师是这合影照片中的一位。这时候视频配以丑化律师的解说词,使人误解照片中出现的人就是解说中的“坏人”。
 
      二、视频两分22秒至两分25秒时,随着解说词,出现了原告丈夫王全璋弯腰签字的镜头。该视频拍摄于2013年4月,是王全璋作为律师在法庭辩护中被江苏靖江法院非法司法拘留十日时签字的场景。该事件体现了司法的蛮横,当时引起中国法律界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广泛讨论和反思。王全璋拘留三日后,法院撤销了司法拘留决定。但是因为剪辑,使观众误以为王全璋是个“坏律师”。
 
        被告在微博视频中损害原告丈夫王全璋名誉的同时也损害了原告名誉,我和王全璋荣辱与共,同生死共患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国的法律绝不允许任何人肆意污蔑贬损他人,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文足
                                 2016年 12 月25日
附:
一、起诉状副本2份
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原告跟丈夫王全璋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四、证据目录及证据(共5份)
1被告涉嫌侵权微博及视频发布网页截屏
2、涉侵权视频网址链接
3、涉侵权视频配音文字稿
4、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视频截图两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