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5日星期四

杨斌律师:伸冤手记之五:法律圈很热闹



转自微信公众号“我是杨斌”

前情提要:

“上访手记”
“我的前奇葩拍档”
“递不进去的控告材料”
“形式之美”
“芳华已去  故土依然”


法律圈很热闹,几乎每天都有各种吸人眼球的新闻上市。

比如说,前几天闹得沸沸扬扬的杭州保姆案,已经够热闹了,半途中又杀出个杨金柱,搞得各大法律群高潮迭起。

哈哈哈,先表明个对这类新闻的基本态度:绝对喜闻乐见。无它,套用王朔说过的一句话,贵国这么多正人君子,多我个流氓怕什么?同理,贵圈这么多清流、君子,多个杨金柱怕什么?况且,玩过微信群都知道,一个群里都是正人君子政治正确满脸严肃正能量的,往往该群一潭死水万马齐喑,多不好玩啊!

我就喜欢看到有那么几条不安分的鲶鱼,让这潭水不至于太死气沉沉。

至于说人家啥营销消费作秀演戏什么的,有本事你也来啊?!就像打假英雄一样,获赔再多,那是他该得的,不服你也上!犬儒英雄主义,点头哈腰明哲保身个人自扫门前雪,自己不敢出头,遇到个别出头的,出于某种莫须有的阴暗变态心理,倒是咬得来劲了!

还有各种自我安慰自我感动自己打鸡血的:闹什么闹,像我多好,老老实实写几篇文章办几个案子,这才是真正地用行动推动法治。

说实话,看到那些抄来抄去复制黏贴转发没有观点态度阅读量小得可怜的公众号推文,个人认为,100篇都不及杨金柱公开翻一次跟头的效果。

迂腐误国。

再说多几句。

1、党、杨都是有种之人,我佩服。

2、看到的评论很多。立场不同,角度不同,个性不同,阅历不同,所以,观点不同很正常,但没做过刑案,没开过刑案庭的律师,最好闭嘴。

3、如果你在具体的刑事个案中感受过被告人的程序权利是如何被漠视,庭审是如何的流于形式,你就会多多少少理解了党律师的退庭,并且认识到:无论律师如何地过份,都不如法院过份,而且,唯有偶有的这份勇敢的过份,才有可能将这一切暴露在舆论之下,引发关注争论,带来改变推动。没错,在鸡蛋与石头的对决中,我无条件支持鸡蛋。

4、面对公权在法律面前为所欲为,面对公检法公然违法,强调律师只能在法律框架内行事,讲究姿势的法呆子只能坐以待毙。

5、和司法流氓斗,有些事情是比流氓程度的,正人君子不行,这正是杨氏刀法的用武之地。


说了这么多,其实,大家折腾来折腾去,也都只是在尽微小之力。孙志刚一案之后,似乎不再有啥里程碑的案件,雷案,余欢案过去了,也就过去了。有人去关注过背后的法律问题吗?有人去推动什么吗?有哪个律师人大代表提案吗?

似乎很让人泄气,但鲶鱼们加油!历史永远是少数人在偶然间推动的。


和前同行探讨星球案。全国侦监业务尖子啊,也要走了。

这两年目睹了不少体制精英的流失,他们基本上是业务尖子,而且大部分还多多少少得到了体制一定程度的认可,包括实实在在的位置,绝对不能说是不得志,而且,员额改革、监察委,大方向都是对的啊,为什么走的人反而更多了?

请教了一下老同事,这入额后到底有什么区别?他说,简单来说,就是以前正常走流程的,如捕的、诉的、有罪的,员额可以决定,复杂有争议的不能正常走流程的,如不捕的、不诉的、无罪的,还是和以前一样,要提交集体讨论领导决定。

我说,这和以前的做法有区别吗?一个真正的独立检察官,就是要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敢负责能决断。

不敢负责的,那就不要入额呗。忆起一位同事,狗屁大的事情,都要提交讨论,体制内这种胆子小事情还没做先想好如何全是而退的人不少。有次,我干脆和他说,到底是你办案还是大家办案?不如大家来帮你办案好了。

不能决断,就意味着依然要违心办案、违心开庭、违心说话,意味着体制依然摆脱不了“业务能力越强的,越呆不下去”的咒语。

昨天,给老东家发了封函,没有办法的办法,只能用这种方式把口头回复的内容,以及拒不书面回复的情况固定下来,为下一步到省检申诉做准备。


关于请求依法尽快予以书面回复的函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XXXX律师事务所受广东星球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詹向明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詹向明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

该案原辩护人杨斌律师于2017911日前往贵院递交了刑事申诉材料,并于同日通过EMS向贵院寄送了上述资料,次日妥投送达。因存在回避事由,杨斌律师不宜以律师身份继续担任该案辩护人,20171013日,当事人撤销对杨斌的委托,委托本人代理此案,并于同日通过EMS向贵院寄送了相关的授权委托资料及申诉材料。

本辩护人递交的刑事申诉状提出了以下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第11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六节各条之规定,依法对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02722日立案侦查的广东星球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詹向明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樊均辉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共三个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及办案期限监督;

2、同时对贵院于2004525日作出的对詹向明的批准逮捕决定,是否符合刑诉法第79条之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2条之规定,及时予以撤销。

20171228日下午,贵院批捕部门经办人聂检察官约见本辩护人,对本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申诉请求,口头答复如下:1、建议补充委托手续材料,主要是身份认证信息;2、经承办人审查材料,认为刑事立案和批捕均有初步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批捕无误无需撤销;3、建议辩护人劝嫌疑人回国到案接受调查,直面问题并将问题交代清楚,主要包括主观意图,根据届时新的证据比如嫌疑人供述等情形存在变更强制措施可能性。

本辩护人要求贵院依据法律规定,出具书面回复,聂云飞检察官答复需找控申部门沟通确认后再答复。

但截止至本函发出之日(2018118日),本辩护人尚未收到贵院发出的任何书面回复,亦未接到聂检察官的电话。

依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首办责任部门应在收到控告、申诉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回复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三个月内回复办理结果。逾期未能回复办理结果的,应说明理由,并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回复期限,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九条:对有办理情况和结果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及时答复来信来访人,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答复,并做好办结后的息诉工作。

本辩护人认为,贵院既已审查本辩护人提出的申诉请求,并口头答复本辩护人,维持原逮捕决定,则出具书面回复,以释法说理,息诉息访,既是贵院的法律义务,亦可彰显贵院认为自己的决定能够经受历史的、证据的考验的决心和信心,更是贵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所应有的担当和示范,对本辩护人的合法诉求在法定期限内不予书面回复的行为,除了证明贵院刻意回避矛盾,无法正面面对事实外,并不能动摇当事人及本辩护人申诉的决心,亦不能对申诉进展产生任何阻碍,为此,本辩护人特再次致函,请求贵院履行司法机关法定义务,依法尽快书面回复本辩护人。

专此函达。


XX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2018118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