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2日星期一

对余文生的抓捕是权力任性的最新力作


昨天(120日)余文生律师被刑事拘留,罪名为妨害公务罪。我本能的没什么大的反应,这些年来类似的抓捕早已司空见惯,对访民、信仰者、边疆居民等等的抓捕比对余律师的抓捕荒诞一万倍,但昨天余律师家属透露的具体案情还是让我深感震惊。

这是一个权力任性登峰造极的时代,中国人请系好安全带,前方到站第十八层地狱。

根据余律师家属透露,余律师所涉嫌的妨害公务罪,大致内容是:余律师于119日早晨六点多去送孩子上学,在自家楼下遇到前来抓余律师的十多个不明身份的人(无制服,后证明是公安),然后发生了冲突,然后余律师被抓走,然后余律师被以妨害公务罪拘留。余律师被妨害公务罪立案后,十多个公安、国保到余律师办公室和家中搜查,寻找犯罪证据。

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虽然我脑经不好使,但我还能够辨别食物和屎,能够理解这一法律规定。指控余律师妨害公务罪,何其荒唐。

首先,抓捕余律师的公安和下达命令的上司犯有绑架罪。

余律师涉嫌的犯罪居然是在抓捕他的过程中有反抗行为,那抓捕余律师的理由是什么?十几个人早晨六点多到余律师家楼下蹲守、抓人,可是既没有法律文书,也没有想好余律师的罪名,并且还没有穿警服,这是什么行为?《刑法》第239条规定:“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学术界通说,出于政治性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这十几个公安出于政治性目的去余律师楼下绑架没有犯罪的余律师,毫无疑问涉嫌了绑架犯罪。

其次,妨害公务罪何其可笑。

这被妨碍的十几个公安,不是在执行公务,而是在执行犯罪任务,余律师反抗,是正当防卫。公民遇到非法侵害,而奋起反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仅符合《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也是人类道德良知的底线。

公民的正当防卫构成妨害公务犯罪,也难怪这些年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纪委官员诈骗起来得心应手。党媒装模装样的批评国人愚昧懦弱,不知道去质疑、反抗这些诈骗犯。党媒难道不知道?官府教导中国人的常识就是,不要反抗一个声称自己是执法者的人,否则你就涉嫌了妨害公务犯罪。

最后,对余律师家庭、办公室的搜查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余律师被指控妨害公务罪,也就是指控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一指控,和余律师的办公室、住宅毫无关系,更何况官方说控罪的具体事由是余律师在被便衣绑架时和便衣有肢体冲突。

搜查是为了搜集犯罪证据而实施的行为,搜查的必须出示搜查证,写明搜查的理由。跑到余律师家和办公室去搜查妨害公务犯罪的证据,这搜查的合法性何在?这是在搜查犯罪证据吗?搜查的目的到底是为什么?公安明知在余律师家和办公室根本不可能有的妨害公务罪犯罪证据,搜查没有法律依据,却违法搜查,这是严重的滥用职权犯罪。

参与搜查余律师家和办公室的还有国保,这是对中国法律制度的极大讽刺。妨害公务犯罪关国保什么事?国保参与搜查的法律依据何在?

政治斗争被国人认为是权力裸奔的合理性根据,对此我想说:
第一,政治斗争并非权力裸奔的合法性根据,人权、法治、依法治国写在中国宪法上,“革命”年代早已过去,以政治斗争为借口绑架人口没有法律根据和学理根据。
第二,即便要以政治斗争为借口裸奔,还请保留一点底线。你可以脱了衣服、袜子裸奔,但请你穿上内裤。
第三,如果官方一定要脱掉内裤裸奔,那能不能关上国门(闭关锁国)再裸奔?官府你可以在家里丢脸,但不要在国际上丢脸。毛泽东下令闭关锁国的理由不就包括这一条吗?

作者:草莽英雄

201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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