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5日,无所律师余文生的妻子许艳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西城区人大常委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邮寄《控告状》,控告西城区法院不出具接收立案材料收据、违法侵害控告人诉讼权利的责任,要求依法追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相关责任人徇私枉法的责任和法院院长安凤德的领导责任。
2017年7月,在司法局压力下,原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解聘余文生律师,同时,司法局逼迫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余文生律师。无奈之下,余文生律师只得筹办个人律师事务所。
2017年9月1日,余文生夫妇在北京市司法局网站遭遇无法通过网络申办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就此,余文生律师妻子许艳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为“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后许艳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2017年12月16日,许艳收到了行政复议结果:“维持原决定,如果不服可以15日内向法院起诉”。
2017年12月26日,许艳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递交了立案材料,法院工作人员没有给任何受理回执。2018年1月3日,余文生和许艳来到了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询问立案情况。没说接收了材料也没说没接收到材料,没说给立案也没说不给立案。
许艳认为,北京市西城法院违法,并且该院的做法使得该案的15天的起诉期已过,我无法通过邮寄方式进行立案。没有立案材料接收收据,许艳也无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向上级法院起诉。
控 告 状
控告人:许艳,女,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栋6门107室,电话13718826079.
被控告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安凤德 院长
控告请求:
1、依法追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不出具接收立案材料收据、违法侵害控告人诉讼权利的责任;
2、依法追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相关责任人徇私枉法的责任 ;
3、依法追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安凤德的领导责任。
事实和理由:
余文生是北京律师,要成立律师事务所,我(控告人)是余文生成立律师事务所的联系人。2017年9月1日,我在北京市司法局网站输入“余文生”,显示“对不起,找不到余文生”,这样就无法进行申办律师事务所的程序,为此我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为“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后我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2017年12月16日我收到了行政复议结果:“维持原决定,如果不服可以15日内向法院起诉”。
2017年12月26日我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递交了立案材料,当时立案导台一位男工作人员(与2018年1月3日7号窗口的是同一个人)看了材料,他让我去7号窗口办理,到7号窗口是一位女法官接的材料,她看了材料让我填了起诉人信息表后让我回去。我说您是不是应该给一个接收材料登记单?我约强调要了2至3次,那个女法官还是不给,然后比较诚恳的说:“你回去吧,我一定会7天内通知你是否立案”。缘于对法院公权力的信任,我便回去等通知了。
7天过去,我并没有接到法院电话,于是第8天(2018年1月3日),余文生和我来到了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询问立案情况。让我没有想到的是7号窗口换成位男法官(26日立案导台看材料的人),他一再强调我需要找到接材料的法官。当时接材料的女法官坚持没给我接收材料的单据,我根本不知道她的姓名。我说你们大厅有法官栏吗?我可以去认认。他说没有。我说:“那怎么办?这种情况您帮怎么解决一下?是当初法官不给我法律规定的接收材料单据,也不是我没带”。他说:“没办法,你去找立案法官”。于是我们说如果你这样处理方式我们就要找监察部门去投诉了。这时我看到这个男法官在桌子底边按了一下按钮,但他是说:“你们出去吧,我叫号了”。于是我们就出去了,刚到大厅问前台监察电话,就莫名其妙出现约6个法警,围住了余文生,很凶、很无理、他们根本不听说话是什么事?即刻要抓走的样子。于是我就拿出手机准备开机,然后来了约2个法警不许我用手机,我怕他们抢走我的手机,只能到外面发了信息。后来来了一位法官,约40岁,问她名字她不告诉,她让我留下电话,姓名。约过半小时后,法官从7号窗口方向走到大厅,我们问怎么样?今天能立案吗?她只让我们回去等通知。没说接收了材料也没说没接收到材料,没说给立案也没说不给立案。
现在几天又快过去了,依旧没有收到西城法院的电话。最严重的问题是,北京市西城法院的做法,使我的起诉期15天已经过期,我无法通过邮寄方式进行立案;没有立案材料接收收据,我无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向上级法院起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行为已经违法了《行政诉讼法》,同时也侵犯我的诉讼权利,为此我特请求相关部门依法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不出具接收立案材料收据、违法侵害控告人诉讼权利的责任;
依法追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相关责任人徇私枉法的责任;依法追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安凤德的领导责任。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西城区人大常委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控告人:许艳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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