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0日星期二

赵国君:《关于隋牧青律师将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紧急呼吁书》是我写的


基于普遍的良知和正义感,这是人人可以做到并应该做到的事。我认为,在他2017年度年检合格之后,再对之前的执业行为进行处罚,在法律上是靠不住的,是蛮横的、不公正的。

一、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理性的法律人应该发出专业的声音,在听证会上成为一种证据和态度。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向所有人开放,我相信它应该是平等对待每一个人的。

二、联署是个人的选择,也是法律的态度,与政治无关。但那么多公民、访民联署意见,得理解他们的痛苦与愤怒。他们是权利受污辱与受损害的人,没有人帮助他们、理解他们,甚至还打压他们。隋律师是他们心中的正义形象,他们想在英雄遭难时予以正义的表态,自然而正常,且引人深思、值得关注。

三、所有的目的都指向理性,不是民众的理性,是掌权者的理性。请慎用你的权力,善待你的同胞,让正义归位、公正彰显。因为没有法治就没有未来。

赵国君
2018130


关于隋牧青律师将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紧急呼吁书

我们非常震惊地看到广东司法行政机关拟对隋牧青律师进行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处罚通知,我们对这一事件表示关注。

鉴于隋牧青律师近几年来在公益案件上的巨大付出与杰出表现,凭着对其个人的了解,我们对这一处罚是否会溢出法律边界深表忧虑和关切。

我们尊重任何遵循法律规定与法律程序的处罚,并就此事件紧急呼吁如下:

一、请全部呈现事实真相,将庭审录像公之于众,否则无以服众,也无以警戒广大执业律师。

二、情节是否严重,从告知书中无从判定,极易主观臆断,须结合庭审中法官、公诉人言行综合认定。

三、我们认为,罚款一千元并非情节严重的确实证据。并且,如果律师与法官发生争执,当事法官作出的裁断并不易服众,因为人不能做自己当事一方的裁决者,情节严重有法律的严格规定而非当事者的情绪。

四、令人疑虑的是,被处罚行为已过去近四年,无论法理还是情理,本案早过处罚时效,如隋牧青确有违法行为也早应处罚,如今处罚,显系选择性执罚,是否有打击报复之嫌?

五、关于私自携带手机为当事人拍照并传递材料部分,我们认为,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其拍照及传递相关材料是律师的执业权利,相关法律法规皆有明确规定。看守所禁止律师拍照及传递材料系非法规定,因警方并非规制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定部门,无权制定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因此引发的争执,律师并无过错,成都新津县公安局的行政警告处罚错误。

六、更重要的,合并处罚决定不但违背了一事一罚的行政执法原则,也有拼凑证据、急于论罪之嫌。

听证会召开在即,我们密切关注着事态的发展,并以法律的名义恳请有关部门慎重考虑我们的意见,不冤枉好人,不要让一个忠实于法律的好律师遭遇不公,也不要让广东的司法形象蒙污并影响国家依法治国的未来。

执笔人:赵国君

201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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