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6日,云南玉溪市峨山县检察院发布通告:今年1月,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在履行监管活动检察中发现: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某、陈某接受犯罪嫌疑人余某家属的委托后,未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告知案件办理机关的情况下,到峨山县看守所违法会见了在押犯罪嫌疑人余某。
峨山检察院在通报中说:
毛某、陈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云南省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修订)》第十二条之规定,即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内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并提供律师事务所证明文书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我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启动纠正违法程序,通知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予以纠正。近日,我院收到了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对我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书》的整改纠正情况的书面回复。
本网编辑评论:
《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但并没有明确“及时”的含义。云南省《关于规范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修订)》将“及时”明确规定为“三日内”,但没有规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不能在通知办案单位之前会见犯罪嫌疑人。
云南省该项规定将《刑诉法》规定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的规定自行规定限定在三日内,属于滥权。
另外,峨山县检察院要求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先通知办案单位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事实上滥用职权造成在国家法律法规之外任意增加律师代理备案手续。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修订)》
第十二条 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内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并提供律师事务所证明文书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案件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已提起公诉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后的三日内通知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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