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微信公众号“我是杨斌”
前情提要:
“上访手记”
“我的前奇葩拍档”
“递不进去的控告材料”
“形式之美”
(一)
2018年元旦假期,我是在忙碌中度过的,忙碌到甚至没能排出时间,去观看热议中的《芳华》。
忙碌,似乎是我过去一年的写照,种种迹象表明,也将是2018年的写照。
除了忙碌,另一个伴随了我半辈子的词,依然适合形容我的工作:坚韧。
尤其是,当一切还不是依法而行的时候,我的工作考验我的专业,更考验我的坚韧。
面对不公、不平,我不喜欢愤怒,不喜欢抱怨,甚至“死磕”也不能完全表达我想要的状态,我只需要更坚韧——坚定而充满韧性。
(二)
2017年12月28日,周四,上午,星球案的辩护律师给我打来电话——因为回避问题,我辞去了委托,而本质上,这个15年前的案子,不涉及任何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它的每一个问题、每一步进展都可以公之于众,都必须接受公众监督,当然也包括我在内。
世事就是这么微妙,当我不再是辩护人,而仅仅只是一个普通公民的时候,天地,反而更宽了。
律师说,检察院约他下午见面就星球案的申诉事宜答复,“检察官好像姓聂”。
我回忆了一下,说,那好哇,聂检察官专业水平和人品都不错,难得这个机会好好和人家学习一下。
下午三点,接到电话:见完了。结果自然是我预料中的,也是同行之前预先警告过我的。
有些好奇:检察官是怎么回复的呢?
“检察官给人的感觉的确水平和人品都不错,但可惜的是并不同意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要求实施立案监督并撤销批捕的申诉意见”!
我说,你要是在他那个位置,再有水平,叫你放屁,恐怕也只能放屁了。
(三)
2017年的最后一天,一篇《只须心如故》在朋友圈里刷屏,引爆了2017年的最后一个热点。
回归到法律问题本身。首先,控辩双方能不能在法庭上出示品格证据?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别的不说,公诉人有八股公诉词,辩护人也有“三板斧”辩护词,其中之一,便是拿出一堆诸如街道居委村委学校单位的证明,甚至奖状,证实“此人表现一贯良好,是初犯”,这不是品格证据,是什么?
我做公诉人的时候,品格证据也用过。比如,被告人之前被判过拘役,虽不属于累犯,但这个判决书我照样出示,其作用就是作为品格证据,辅助证明其人身危险性、可教化性,供法庭量刑时参考。又比如,曾经办过一个死刑案,被告人说他之前当过兵,还立了功,为了核实这一情况,我给部队发了好几次协查函,目的也不怕说,想救他啊,毕竟才19岁,只要有一线生机,都要努力争取。记得协查函送批的时候,主管副处长不批,说杨斌你干嘛,这明明是人家辩护人干的活。我顶了他,并且在终结报告里面写下了这样一段话,也许可以表达我对于品格证据的观点:
“犯罪嫌疑人姜X供述其于2005年12月-2007年12月在XX武警总队XX中队服役,曾因表现突出,荣立个人三等功。犯罪嫌疑人姜X的服役经历及服役表现的材料,既属于广义的身份材料,其服役表现也是一份品格证据。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品格证据(如初犯、一贯表现良好等证明材料)一般由辩护人调取并提交,但并不能因此认为,该类证据公诉机关不能或不宜调取。为确保公诉机关应有的客观、公正,公诉机关不仅要收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而且应当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至于哪些品格证据公诉机关有必要收集,依经办人的个人经验及个案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异。将公诉机关当事人化,等同于狭隘的原告或被告,认为公诉机关只能调取指控犯罪的,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的观点,经办人不敢苟同。同时对该情况的核实也考虑到了1、犯罪嫌疑人姜X供述的对被害人使用的暴力手段(擒拿术)及主观故意均与该服役经历有关,庭审讯问其个人经历时亦必然提及,公诉机关有必要核实。2、姜X犯罪时年仅19岁,而其犯罪行为有可能适用死刑,从慎重适用死刑的角度考虑,亦应谨慎核实。3、毋庸置疑,犯罪嫌疑人姜X曾经是否立功,与本案无关,但司法人员在探究其犯罪背后的原因和心理历程,特别是在适用刑罚的时候,必然要结合其既往的经历和表现予以全面综合的考量、权衡。”
最后的结果很戏剧,部队回函说,有这个人,问题是,表现很差,是给部队开除的。
姜X最后被判了死刑。可以确定地说,死刑判决与这份品格证据无关,但如果我还是检察官,下次遇到类似案子,我依然不会忽视这个工作。
这个有意思的案子,以后有机会再写。回到本文,控辩双方出示品格证据没有问题;检察官不可能对卷宗材料里的所有情节一一核实,所以选择相信卷宗材料,也是正常现象,不能苛求;薄王主政期间的重庆打黑系列案似乎至今未见有申诉成功的无罪判决,也是客观事实。
这样看来,么宁何错之有?又或者,公众对么宁的指责主要基于什么?
(四)
不是当事人,没有亲历,确实很难评论。我只能说,如果是我,我会从以下几个角度反思:
1、嫖娼证据是否已核实;2、公安提交的证据是否值得信赖,能否不加核实地当庭引用或出示;3、即使已核实,是否适宜出示?4、薄王时期的系列案未被公开纠错,但黑打已是共识,因此,在特定案件政治化背景下,能否以表面的定罪与纠错与否,作为自我开脱的基点?5、面对大规模运动式执法,一个真正的法律人应该具有怎样的直觉和气质?6、我为什么会被选中?一个本意追求纯粹的法律人,为什么会成为一场当初轰轰烈烈事后证明是黑打的司法暴行的标杆和先锋?
(五)
当年重庆带动全国一片红,各机关唱红争先恐后此起彼伏唯恐政治不正确的荒唐景象,至今历历在目。至于热昏了头,跑去重庆献殷勤表忠心视察表态的人大把,封疆大吏部委高官们尚且被裹挟,么宁算什么?但没人敢指责他们,于是,么宁就成为了替罪羊,或者出气筒。从这个意义上,我觉得对么宁的指责,是有失公平的,要她背这个黑锅,她背不起。
再静下心来扪心自问,今天骂她的大部分律师,处于她当时的位置,就能保证比她做得更好?
反正我是不敢保证。
从来都不盲从,从来都坚持自己的判断和表达,有几个人能做到?
我们更要反思的是:重庆模式终结了吗?运动式执法杜绝了吗?滋生冤假错案的土壤铲除了吗?
(六)
其实,体制内呆久了,案子办多了,难免碰到鬼。更何况体制内的脏活,总得有人干,又因为这活多少还是有些技术含量,光会拍马屁的还干不了,于是,那些年轻,有专业能力,表现欲强,阅历浅的,最容易被领导物色上。
第一次被物色可能只是试探,但如果因此而成为干脏活的专业户,那就说明,你还具备了另外一些最重要的特质:听话,好用。这叫政治素质高。
当然,伴随着办理大案、要案、专案而来的各种立功、受奖、升职,也会接踵而至。对于基层的普通检察官法官来说,这确实是进入地方权力体系,进而进入仕途快车道的机会和捷径。
体制内都是明白人,也是聪明人。靠办案子,再专业,干到退休,估计都入不了领导的法眼,但可能就是这么一单地方政治色彩浓厚的案件,你就进入了地方大员的视线,成为可以栽培的“自己人”,想一想,在体制大背景下,对于多数人来说,这不是运气不好,这是梦寐以求的老天奖赏的机会啊!
(七)
一位老农,把茶余饭后田间地头道听途说的各种地方官员(最高级别不过本地镇长书记之类)的腐败传闻,写成了举报信。国人好八卦各种腐败传闻,从中央到地方,这不奇怪,当然也不是犯罪,哪怕真写成举报信,估计也没人理你。老农运气不好的是,时值“三讲”,信件涉及多名地方官员,结果,举报信不仅有人理了,而且还专门成立了专案组,不过侦查的方向不是被举报的官员,而是写信人是谁。案件自然很快告破。
领导把案子交给我的时候,非常愤怒:这个案子影响非常恶劣!
而我的审查结论却是:老农不构成犯罪。
我和领导说,如果非得要起诉的话,能不能换个经办人?
领导说,不行。
开庭的时候,地方电视台扛着个摄像机来了,据说是要拍个警示教育片。我低着头,面无表情地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了庭审。
我想那一定是我开得最烂的一个庭。
(八)
老农最后以诬告陷害罪被顶格判了三年。而所谓的犯罪事实,就是写了几封举报信。
一直记得,去提审他,他问我“检察官,什么时候放我出去啊?我还要回去带孙子呢!”
那一年,我30岁。
(九)
其实不仅仅是公诉人,每一个体制人都在书写履职与人生的问卷。如何履职,如何办案,是顺从领导旨意,还是坚守法律原则;是积极配合,还是消极应付;是枪口抬高一寸,还是补上一枪,各人自有体会。
老农这个案子,一直是我心里的一个梗,或者说,是我的检察官职业生涯的一个遗憾。找到他,并且对他说声“对不起”,成为我辞职前必须完成的心愿。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年判刑时,老农已年逾六旬,十多年过去,老农如果还健在,也差不多八十了,我必须和时间赛跑,以免成为终身遗憾。
2014年底,我终于辗转和老农的家人联系上。很高兴,十多年之后的老农仍然健在,而我,也终于有勇气完成了这个心愿。
我和他的家人说,如果你们愿意申诉,我随时配合。
(十)
老农这个案子之后,我再也没有机会办什么大案要案专案,不过因此而有机会接触了形形色色的奇葩小案,不要小看这些不起眼的小案,它们同样考验人性,考验这样一道选择题:当法律和政治冲突的时候,你如何选择?
这何尝又不是每一个有着独立人格与独立判断的人常常要面对的问题:众声喧哗之中,你如何保持独立而清醒的自我?
(十一)
2018年,朋友圈都在晒18岁的照片。
也曾长发及腰,如今青丝渐少,我愿与时间为友,只是,悲哀地发现,于这个国家,虽然《芳华》里的那个时代已不再,但土壤仍在;于卑微的自己,虽然芳华不再,却发现,肩头的担子愈来愈重。所谓的能力逾强,责任逾大,其实是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真正的原因,是身份与角色的转换,必须承受律师这个职业天然具有的私权与公权的对抗冲突,而摆上我案头的案子,又总是这么棘手沉重。
芳华已去,故土依然。
最后,想隔空和老东家喊个话:连个书面回复都不敢出,这不是老东家的担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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