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2日星期六

谢燕益处罚案: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公开证据信息


人 :燕益 北京市泰律所律 

:13520232026。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檀城16号楼3-201



2018年1月17日北京市
泰律告知申请人,北京市律师协京律立(2018)第3-1号立案通知,通知称,近期川中院、银川市察院向北京司法局发来《司法建议书 》及《情况明》,反映在办案过程中有违规,建议对申请人进行处罚

人遂于2018年2月13日向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律提交《致司法局、律复制庭审录像、案卷材料申请书》以及《处罚请书》,北京市律事隔近三个月后于2018年5月4日向申来将于5月16日行听会的通知(京律立(2018)第3-3号)。

2018年5月11日上午9:12,申人致北京市律在其听通知中公告的:64515935,李智勇先生进行沟通。人再次提出由于听的需要,复制相关据材料是申请人的权利,尤其是川中院开庭完整的庭审录像,否因程序不公法剥夺证可能会拒参加非法听,要求李智勇向领导汇报人一个答复。李智勇先生在双方的沟通中明确持不复制却始没有出任何法律根据。

众所周知,北京市司法局作
人的利保障机关、被投的主管位以及接受投材料的行政管理机关并且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主管机关、作北京市律协调能的委托授机关,作此次立案果的最行政负责机关、行政理机关依法承担信息公开任。


众所周知,听
程序奉行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在与申人利益攸关的违规调理程序中如果以种种借口非法剥人复制据材料的利,客上将致申人的知情利受到重侵害以至于根本无法正常行使听证权利。


保障申人的合法益、范听程序、排除非法因素并推依法听、依法事、依法行政以及把依法治国法方略切到具体行当中,申人特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以下信息公开申

1、向申
人披露涉嫌违规诉证据材料包括: 《司法建议书》、《情况》、《立案登表》、《庭审录像》(完整版);

2、 向申
人披露川中院的《司法建》及川市察院的《情况明》出的具体信息及据。北京市司法局接收《司法建》及《情况明》的具体据;

3、
案案件讨论理方案会议纪要、参与人领导批示、下达法命令在不涉密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人复制立案相关据材料的具体人信息。

依据:


根据《中
人民共和国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中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以及第九条行政机关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当主公开之定:(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或者参与的。另外,本案由于川司法机关涉嫌制造冤假案,在明知川司法机关枉法制造冤的情况下,拒不向申人提供庭审录像等相关案件据已涉嫌构成包庇犯罪及职权渎职犯罪,社会危害极大,提出上述申依法披露盼!


此致
北京市司法局

                   申
人:燕益

                    2018年5月
12



附:
致司法局、律

复制庭
审录像、案卷材料申请书

北京市司法局
并北京市律
师协会:
本人因
川中院理的利用邪教破坏法律施一案受到立案本人由于答需要申复制案庭审录像以及相关案卷材料,特此申

人:燕益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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