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日星期一

最高法院在利用境外资金搞“人权与民主”,传李和平律师利用该资金反酷刑和申冤就是颠覆?


2017428日,天津二中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我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和平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公开宣判”,其中提到李和平“我院判决认定,2008年以来,被告人李和平多次通过互联网或借境外媒体采访之机,抹黑、攻击国家政权机关和法律制度;利用境外资金,插手炒作热点案件,意图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我国社会制度不满;勾结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的非法宗教活动人员、职业访民、少数律师和其他人员,攻击宪法所确立的制度,共同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策略、方法、步骤,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如果说李和平律师“炒作”案件、利用境外资金反酷刑就是颠覆国家政权,这恐怕站不住脚。

首先,律师是否可以公开发表对案件的意见和看法?

对于律师所谓“炒作”,《检察日报》201563日发表署名麦子的题为《对律师“炒作案件”须作合理界定》的文章,文中说到:

律师行为需要规范。让人担心之处在于:一旦对于“炒作”不能作合理界定,“不得利用媒体、互联网炒作案件”,可能导致律师正常说话空间被压缩。

我们不难发现,律师通过媒体、互联网发声,对沉冤昭雪起了不小作用。考虑到目前冤案纠正现实,只要律师尊重事实依法说话,而非刻意歪曲误导舆论,对其言论可有一定限度的宽容。

如果我们不否认办案仍存在不规范的现实,不否认司法机关需要监督的必要,那么,让律师说话的重要性,就无需多言。和律师相比,司法机关在调动媒体资源方面,处于优势地位。鉴于这一现实短时间难以改变,让律师有相对宽松的说话环境,对于实现制衡不无必要。笔者的担心正在于,一旦对于“炒作”不能作合理界定,而界定“炒作”的权力又被不当行使,“不得利用媒体、互联网炒作案件”,可能导致律师正常说话空间被压缩,甚至演化成什么也不能说。

笔者认为:律师只要不捏造事实,公开发表对案件的意见和看法应该没有任何违法之处。

其次,李和平利用境外资金反酷刑和帮助他们申冤是否违法犯罪?

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第101集刊载了最高人民法院“英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考察团《英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考察报告》,该报告编者按说:“20137月,我院成功申请到英国外交部主持的"人权与民主"项目资助,就“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研究”子课题展开为期两年的调研活动。项目旨在对中英两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促进我国相关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这证明了最高法院也在利用境外资金。

有人问:最高法院自己也在“利用境外资金”!而且是利用境外资金搞“人权和民主”!你们怎么就不是颠覆国家政权了呢?

不仅最高法院利用境外资金,中国大批的学者和干部培养都大量利用过境外资金。中国的许多高校也在利用境外资金。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也曾经曾经申请福特基金会的资金做研究项目。201711日之前,没有法律法规限制民间利用境外资金做法律工作。

对于民众和律师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部门利用境外资金是否有法律依据笔者不知,但是对于民众和律师而言,法律没有禁止的,不算违法。

为了堵住这个所谓“漏洞”,官方制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办法》,于201711日实施。

再次,李和平“炒作”了什么?

天津二中院没有公开判决书,也没有给李和平亲属起诉书和判决书,指控李和平炒作了什么,我们不知道。从公开的网络我们查到李和平参与的几个案件有:

江西乐平杀人冤案(后改判无罪)、贵州黔东南杨明杀人冤案(后改判无罪)、基督教中国家庭教会 “三班仆人”教派死刑案(涉及严刑逼供、非法取证,后案件得到部分改判),为新青年学会杨子力案和山东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等很多敏感案件辩护等。

现实告诉我们,对于冤错案件,如果没有律师的积极公开发声,得不到社会关注,几乎不会改判。


李和平的所谓“罪行”,只不过是揭露了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期望它予以纠正。政府方面不但不解决问题,还去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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