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7日星期五

明经国案开庭死磕律师迟夙生被拒法庭之外 办案过程中公安、检察院和法院都有违法办案情况


20171116日上午,江西农民明经国刺死乡干部涉嫌故意杀人案在江西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116日一早,著名律师、前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在开庭前赶到法院提交完备手续后,赣州市中级法院拒绝辩护律师迟夙生出庭履行职责,理由是:迟夙生律师带的律所公函上的印章真实性无法核实。

迟夙生律师在新浪微博上发帖说:“做律师38年,第一次没有坐到法庭的辩护席上,而是坐在江西赣州市中级法院提供的椅子上,被安排在法院大门口!明经国案合议庭不许我上法庭的理由是:无法核实律师事务所函的真实性,幸好提交给法庭之前我拍照留念了,担心这样的拒绝律师出庭理由会限制所有的律师出庭。”

据了解,迟夙生律师是应青年律师刘文华之邀,明经国本人委托,明经国儿子明帮伟签字委托,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赶到赣州市中级法院向法官提交了无懈可击的委托手续后,法官仍反反复复审查,而且做了形式审查笔录,但法院仍不允许迟夙生律师出庭辩护。

据现场围观开庭人士消息:赣州中院 #明经国 案开庭现场,大雨法院没有管制,查问办理旁听手续被拒,各方聚集三四十人在门口与法警理论,院方以没有空位为由不允许进入旁听,连律师助理都无法入内开庭,辩护人之一的迟夙生律师也才刚刚被允许进入法庭。然而,迟律师在进入法庭后十五分钟又被请出法庭,不允许她出庭辩护。

法律人王亚中发文说:“这真是一个搞笑到可以申请世界吉尼斯纪录的荒唐理由!且不说迟夙生鼎鼎大名,当了三十八年律师,干了十五年全国人大代表,在明经国锄杀副乡长这么一个举世瞩目的敏感案件里会携带一份伪造的律所公函出庭辩护的可能性究竟是零还是负数。但就这个拒绝理由之稀有、罕见、空前绝后的程度来说,也可算得上江西独创、赣州一绝。青天白日,朗朗乾坤,大庭广众,公开审判。掌握着庭上主动权的法官大人有什么好怕的,迟夙生想说,就让她说个够呗。只要法官大人的判决书合情合理又合法,怎么判还不是法官说了算?这庭审未开,先把辩护律师挡在门外,岂不是先用煤灰在自己脸上抹了理亏两个大字?法院是使用合法手段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南康公安已被投诉,赣州检察已被控告,人民法院此刻一定要注意形象、顾及影响,屁股注意摆放在法庭正中间,不要坐偏。否者若被人骂成和公检法穿一条裤子,法院的神圣与权威何在?法律的尊严又何在?”

另外,据了解,江西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未将明经国辩护人刘文华律师向公安部门提交的辩护意见放进案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在办理明经国案过程中,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致雅违法办案,刘文华律师已于20171027日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邮寄了对钟致雅的控告信。在明经国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刘文华律师作为辩护人向经办人钟致雅检察员以邮寄方式提交了《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钟致雅检察员无正当理由既不决定收集、调取证据,也不向辩护人书面说明理由,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明文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二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