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9日星期三

大陆律师驳香港林新强律师对709律师的谬论


据“香港01”网站2171127日文章《非建制促人大参选者提释放内地维权律师 林新强撰文谈维权》报道: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提名期下月4日结束,不少有意参选者四出向选委拉票,其中有非建制选委王惠芬指,若有参选人愿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三个方案,包括「让刘霞离开中国」、 「释放709大抓捕的维权律师以及停止压迫所有中国维权律师」,便投该候选人一票。
正备战参选的律师会前会长林新强以《维权律师与港区人大选举拉上关系》为题,于《香港01》撰文,不点名隔空反击王惠芬。他在文中指人权律师应该从事政治工作而不是提供律师的法律服务,又指「人权律师用律师之名从事政治活动,是名不正,言不顺」。”

林新强在文章中以曲解大陆“死磕律师”含义的方式来攻击大陆死磕律师,他说:“死磕律师在内地不但是指那些真正维护民众合法权益和对司法机关的违法或不公义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的律师,也包含对那些唯利是图利用司法漏洞和行业规管不善去谋取利润的律师。”

林新强还说:“回归前的香港是一个专制政权的社会”,“在香港所有尽责的律师都应该是死磕律师”。

林新强文章的最后一段谈了对人权律师的看法,“觉得人权律师是以公益维权为主,通过个案推动社会改革,而可能出于个人理想和抱负关系,是很容易并有机会伤害到当事人的权益。”“我认为人权律师应该从事政治工作而不是提供律师的法律服务。人权律师用律师之名从事政治活动,是名不正,言不顺。”

林新强何许人?对大陆律师而言比较陌生。

据网络资料,林新强(Ambrose Lam),香港事务律师,主理企业及商业交易、房地产事务,曾任香港律师会前会长。

201455日,林新强因为拒绝使用英语回答亚洲电视国际台记者有关香港政治制度改革的提问,而被记者在新闻报道上批评。

2014616日,林新强在香港电台节目《中国点点点》中与记者会面时提及,指《一国两制白皮书》不会对香港的司法独立构成影响,当中“要求法官需要爱国”的部份也并无问题,又表示爱国乃公民责任,在这问题上,律师会不接受任何批评。其后,林新强又对中国共产党公开称颂:“我觉得共产党好伟大,因为它将我们的国家带领到一个新纪元,我好欣赏他们。”

这两起事件当时引起香港律师会会员哗然,2014814日香港律师会的特别会员大会通过对其的不信任动议,成为首个被通过不信任动议的香港律师会主席。林新强于2014818日正式辞去香港律师会会长一职。

20171128日,一名大陆律师署名“奇墨”发表《驳林新强对709律师的谬论》驳斥林新强的言论:利用司法的漏洞和规管不严与死磕在大陆是南辕北辙的两件事,获利与死磕在大陆是南辕北辙的两件事;林新强实际是想通过自己的言论向中共邀功买好,谋求分赃顺位上升,不过林新强是在港英的法律与制度价值中成长起来的,如要为中共所用,还需要重新培养共产党需要的价值观。

“奇墨”还指出,林新强或许看到中国大陆司法制度的死结,即共产党完全掌控着司法的结果,死磕会激怒共产党。然则林新强认为这样会造成律师与委托人的利益冲突,却不知律师死磕承受共产党怒火的是律师本人,709律师就是证明。委托人至少能够获得机会将自己的冤屈传播开来,不至于被杀如草不闻声。


驳林新强对709律师的谬论
作者:奇墨

读了林新强论大陆律师的奇文,通篇信口雌黄,现一一驳斥,读者可以对照现实加以印证。

1、林新强文章开头两段提出死磕律师利用司法漏洞和行业规管不善去谋取利益。须知大陆并非没有司法漏洞和行业规管不善,但共产党想怎么司法就怎么司法,想怎么规管律师就怎么规管,只有共产党才能决定谁能利用,谁能获利。共产党自己的法律规定不得刑讯逼供、嫌疑人有委托律师的权利,大陆死磕律师想利用这些法律的明文都不可得,哪里还有漏洞留给死磕律师利用?并且还能获利?正因为共产党可以不守法,法律没有漏洞的地方也随时可以变成漏洞,所以利用漏洞获利的律师在大陆还真不少,但这样的律师首先是和共产党官僚建立非法利益同盟,是要去奉承共产党而不是去死磕,最高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倒台后揭示出来的律师介入贪腐就十分惊人。林新强想加入人大都知道贬损死磕律师以积极靠拢共产党,共产党内的官僚就更不用说了。利用司法的漏洞和规管不严与死磕在大陆是南辕北辙的两件事,获利与死磕在大陆是南辕北辙的两件事,你可以利用司法漏洞和规管不严获利,但这个过程中绝对不能死磕,这是常识。
死磕律师迄今为止已经有许多通报、声明、法律文书公开,其中援引的无非是国际公约中的人身权利保护,宪法中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刑诉法中的程序权利,这些难道是林新强所谓的司法漏洞吗?至于说获利,林新强既然知道709律师就该知道他们极大的获害,哪来的获利?连林新强这样想挤进人大分点残羹冷炙的人都要把死磕律师贬损一番交个投名状,林新强或许能获利,死磕律师利从何来?

2、林新强的奇文中间三段讲了港英政府是专制体制,又标榜香港律师曾是专制“高效的社会工具”,无非是向共产党表明可以继续做他们的“高效的社会工具”,又以“得律师者得天下”自夸,就是希望共产党能把他在分赃食物链中提升几格。然则林新强的卖点在回归之前或许能吸引共产党,现今已经直接介入香港的共产党所谋求的只能是更多的直接控制。林新强想以中介的身份加入分一杯羹已经不合时宜,最多就是听话不收拾你而已,林新强的利用价值来自港英的法律与制度,而今这些法律与制度已经成为共产党的障碍,林新强的利用价值已经失去根基,如何能谋求分赃顺位的上升。除非林新强从头重新改造自己,重新培养共产党需要的利用价值。现在就连抢到与共产党合作头盘的李嘉诚已经抽身离去,林新强不但输在起跑线上,还赶不上末班车。
林新强既声称港英是专制制度又自我表扬曾经在港英的警局内陪委托人录口供时维护委托人的权益。试问专制的港英林新强尚能陪委托人录口供,林新强所谓能“利用司法漏洞和规管不严”的大陆维权律师只能在看守所外拍照留念,林新强口中“好伟大”的共产党是什么制度?如果林新强口中好伟大的共产党把香港也一起伟大起来,以法律服务为业的林新强往何处立足?一方面以港英文明的法律与制度自售,另一方面又积极靠拢共产党,脱离这些法律与制度,破坏自己生存的根基,其中自相矛盾林新强看出来了吗?这种自相矛盾孕育着林新强们必然的悲剧下场。


3、林新强最后一段提出人权律师应该专门从事政治,避免个人与客户的利益冲突。试问中国大陆除了加入共产党的官僚体系,哪来的政治给你从事?硬要在共产党之外从事政治的人早就都变成了人权律师的委托人,甚至人权律师以具体的法律条文维护具体委托人的权利都需要再委托人权律师,如何专门从事政治?林新强或许看到中国大陆司法制度的死结,即共产党完全掌控着司法的结果,死磕会激怒共产党。然则林新强认为这样会造成律师与委托人的利益冲突,却不知律师死磕承受共产党怒火的是律师本人,709律师就是证明。委托人至少能够获得机会将自己的冤屈传播开来,不至于杀人如草不闻声,甚至能够通过律师的死磕在共产党那里获得更多的谈判空间,相关案例公开的已有不少。人权律师个人是否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自有委托人自己为证,709被抓捕的人已经陆续有人发声,其他案件的委托人也多有公开声明,他们有多少人表达了与人权律师有利益冲突?又有多少人感谢人权律师?林新强所谓的人权律师个人与委托人的利益冲突的说法是来自共产党还是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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