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0日星期四

周泽律师:张新林案“实报实销”,我不满意,但还是要点赞法官,表扬法院


关多久判多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论上,叫实报实销。这通常也是无罪案件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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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8日,我与李金星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张新林案宣判:张新林被关了一年十个月,判了一年十个月。

    无罪辩护的案件被判了有罪,李金星律师说“很好”,“已经不错”,但我还是很不满意,并建议当事人坚决上诉,不成再申诉。

关多久,判多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论上,叫实报实销。这通常也是无罪案件的处理方式,我懂。因此,虽然当事人被判有罪,我很不满意,但我对法官并无怨念。相反,我在此要对张新林案审判长徐哲(原刑庭庭长,据说现在已经是副院长了)点赞:他做到了很多刑事法官做不到的!同时,我也想表扬一下桐柏法院。

1.
徐法官在电话通知我要宣判的时候说:张新林案1128日要宣判,没能全部支持你们的无罪辩护意见,但是……

当时因为在火车上,我没听太清楚徐法官后面的话,但我分明感觉到了徐法官的遗憾。

2.
记得当初,第一次接触徐法官时,案件已诉到法院。我去阅卷,指出这个案件桐柏法院没有管辖权,也没有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依法应退回检察院。

徐法官实诚地说,他们过去没注意这个问题,同级检察院起诉过来,法院就受理并审理,现在律师提出来了,确实是个问题。于是徐法官当着我的面,给公诉人打电话,说:律师提出法院对张新林案没有管辖权,人家说得有道理,你们把案卷拿回去吧。

检察院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然后协调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况普遍存在。但被法院退卷,并变更起诉书,将起诉日期改到法院被指定管辖之后的,这恐怕是第一例。

3.
后来,虽然检察院还是协调上级法院把案件指定到桐柏法院管辖,但在开庭时,我们仍然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指定管辖违法,桐柏法院不能因此获得管辖权。徐法官认为我们的意见有道理,直接休庭,继续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徐法官显然对张新林案被从法定管辖地郑州指定到偏远的桐柏去审理,给被告人及其亲属,以及辩护人,所造成的讼累,深有感触。)

4.
虽然最后案件还是由桐柏法院审理,我们也只能在桐柏县法院为当事人辩护,但我们的每一步坚持,徐法官都给予了应有的尊重,从来不认为我们是在无理取闹。

在开庭前,我们提出了多项申请。作为审判长的徐法官都给予了重视。

5.
对我们提出的多项调取证据申请,徐法官每一项都进行了落实。除了侦查机关对张新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监控录像,检察院说指居点没有监控录像,未能调取到卷,包括检察院的全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都给调取到卷。这些录音录像证实,在卷的讯问笔录与真实的讯问情况大相径庭,为我们的无罪辩护意见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6.
对我们提出的通知证人出庭申请,法庭也一一进行了通知,并告知了律师通知情况。遗憾的是,最后法庭通知的证人一个都没有出庭,法庭也未强制这些证人出庭。对此,徐法官也表示了对证人不出庭的无奈。更让人遗憾的是,最后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四宗“受贿”指控中的两宗,而且还采信了法庭通知出庭而未出庭的前后反复的证人“证言”。这或许也是法官的无奈吧。实际上,在证人也像被告人一样被抓被关的情况下,让其出庭恐怕也难以推翻不利于被告人的说法。

7.
针对张新林反映自己遭受吕宏奇等检察官用鞋打脸、脚踢头(叫踢足球)、罚蹲罚站、20多天不让睡觉等刑讯逼供,致两颗门牙脱落,左耳听力及右脚裸功能受损,我们提出了对张新林验伤的申请,徐哲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先后联系了南阳、武汉等地的医院,虽然多家鉴定机构(包括医院)均以种种理由推掉了这起涉及检察官责任的验伤委托,但从法院提供的鉴定机构的回复可见,法庭为此做出的很多努力。

8.
对我们提出的排非申请,法庭决定启动排非程序,在张新林反映在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受刑讯逼供,并致身体伤害,而多家鉴定机构推脱对张新林验伤,检察机关又不能提供指居期间监控录像的情况下,法庭当庭决定将张新林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绝大部分“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仅保留一次更换检察官对张新林所作的讯问笔录。而对这次讯问笔录,批捕后即翻供的被告人张新林称,这实际上是先由检察人员对其进行了一天的审讯,之前对其逼供的吕宏奇也在旁边对其进行威胁,迫使其屈服后,再到检察院讯问室做笔录并录音录像的。经对照同步录音录像,这次讯问笔录与审讯实际情况大相径庭。

我们认为,法庭未排除的这次讯问笔录,与已经排除的一样,都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形成,在张新林控诉检察人员在讯问前对其逼供,而检察机关又没有提供指居期间监控录像的情况下,不能排除该次讯问笔录系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得的疑问。但对法庭未能全面排非,我们也表示理解,如果全部排了,也就相当于直接宣布:被告人无罪,案件不用审了。

尽管对法庭未完全排非不满意,但在与徐法官交流中,我们获悉,像本案这么大力度的排非,不仅在桐柏法院,甚至在南阳市,以至河南省,都已经是空前的了。从中,我们也感受到了法庭承受的压力。不过,让我百思不解的是,法庭已经当庭决定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被告人张新林的多次供述,在桐柏法院的一审判决中,仍然被列为了认定“事实”的证据。——莫非判决书的执笔人在写判决时,忘了这些供述已经被排除了?

9.
张新林案开了四次庭。徐哲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在四次庭审中,总是耐心地听取被告人的陈述,认真地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即使是张新林讲到省纪委四室主任李验胜宣称不把张新林送进去“不是俺娘养的”之类涉及强权部门领导的陈述,法庭也未打断张新林的发言。这与连云港杜宇平案庭审中杜一提到市纪委就被审判长张伟打断,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10.
除了对张新林案合议庭点赞,我还想表扬一下桐柏法院。张新林案前后四次开庭,每次都有张新林亲属及全国律师同行数十人到庭旁听,但法院每次都充分保障了旁听人员的旁听权:大家只要出示身份证,就能进入法庭旁听,法庭没有座位了,还允许在后面站着旁听。而不像一些法院那样,对旁听民众如临大敌,严防死守,甚至不惜动用大量警力,制造紧张气氛,让人担心稍不注意就会发生警民冲突。

11.
最后,想借表扬法官进行一下自我表扬。

我与李金星律师都是被贴上了“死磕律师”标签的律师,在张新林案中,对我们在管辖、排非、要求给张新林验伤等问题上的坚持,徐哲任审判长的合议庭,都通过休庭沟通的方式进行解决,而不像一些法院那样不顾律师意见,强行推进庭审;也不像一些法院那样,一遇到律师的抗争导致休庭,就认为律师是在捣乱搅庭。(说实话,像我这样年近五十的律师,时间就是金钱,谁愿意捣乱,无谓浪费时间呢?)

让我意外的是,张新林案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还未散去,徐法官当庭就发起了感慨,说他搞了那么多年刑事审判,我与李金星律师是他遇到的最专业、最敬业的律师。而在此前的张新林案辩护期间,对我在网上发的一些文章涉及批评法院的内容,徐法官说他都看到了,但他始终未有任何责怪,反而说从我写的这些文章中学到了很多东西,对他们改进工作有帮助,而不像一些法官一看律师在网上发了什么东西,就本能地抵触。

周泽 
2017.11.30

附图:
1.             张新林被抓前完好无损的牙(图左),被抓后被打脱落(图右)被抓前完好无损的牙(图左),被抓后被打脱落(图右)

2.             到桐柏旁听张新林案的律师合影到桐柏旁听张新林案的律师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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