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6日星期日

戴佩清律师控告上海法官和检察官在丁德元案中违法办案


据维权网20171124日消息,上海丁德元妨碍公务案的辩护人戴佩清律师于20171119日通过邮局向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寄出分别控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惠南法庭白法官(女)剥夺其律师复制证据的权利、违法给予公诉人长达四个月的补充证据时间、强行要求辩护人配合她秘密质证而且不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和控告浦东张江检察院公诉人张政斌未依法将律师意见附在卷宗内移送给法院。

根据戴佩清律师的控告书得知,这位上海的白法官还曾经对戴佩清律师作假,称丁德元已经辞去戴佩清另请律师。检察院办案人员张政斌在接到作为丁德元辩护人戴佩清律师于2017210日寄给其的辩护意见后,不但不依照律师请求收集完整的与事发案件有关的一切监控视频,还不依法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附卷宗移送至法院。

另外,戴佩清律师在控告材料中还披露,所谓丁德元妨碍公务案,实际是警察及特保人员非法拘禁丁德元,丁德元出门反遭武力阻拦,丁德元出于无奈自卫造成一名警察轻微伤,丁德元根本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实际明知这一切,为了避免指出警方办案错误,甚至不惜要求公安补充侦查,去鉴定精神状态一直正常的丁德元是否有精神病。

戴佩清律师还指出,丁德元案中还存在虚假证据。

   20171124日,丁德元妨碍公务案在浦东法院二法庭第二次公开审理,戴佩清发表了辩护词。

以下是戴佩清律师的相关控告材料,律师权益网根据照片整理,略有调整如下:

控告书

控告人:戴佩清,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3101199611226779
被控告人:浦东惠南法庭白法官(从未告之本律师她的名字)
电话:20981015

控告事项:违反《刑诉法》第十四条、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剥夺辩护人复制证据的权利。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是从201611月接受妨害公务犯罪嫌疑人丁德元女儿委托,作为其辩护人。控告人每个月都向检察院和法院打电话打听这个案件下落。5月底获知由白法官审理,我立刻前往交委托手续。白法官拒收我的手续,她称:“被告人丁德元已经在她法院做了笔录,要求法援律师为其辩护。而且已经为其聘请好了法援律师。”我惊呆了,我一直都在会见德元,丁总是含泪告诉我,一定要我为其辩护,强行换任何律师他绝不同意……。鉴于如此巨大变化,总有一个真相。于是我坚决要求白法官出示这份笔录。她还真的出示了笔录,我发现没有丁德元签字。但是我说:这笔录你复印给我,我向丁核实。她一听立刻变脸发怒说:你有什么权利,我告诉你人家不请你就已经很客气了。我立刻反驳:你们尽是做假,连丁的签名都没有,你敢说是丁的本意?告诉你:丁只认我唯一的辩护人。我这里有他多次签字的笔录,他害怕你们做假辞掉我。你今天拒绝我的手续,我就依法维权。白法官又变得温和了,收了手续,把66号的开庭通知和起诉书副本给我。这是第一次激烈交锋后的结果。我还是隐忍的态度至今。尽管知道她满口谎言,甚至干挑拨离间之事。
我都沒告诉任何人她拒绝我辩护的事。否则丁的朋友们早就“吐槽了”。
开庭前白法官说法庭条件有限,法庭很小望我只通知丁的家人。我说他有几个朋友是他挚交,他们都想见这应该允许吧。希望法庭能够接受换个大点法庭。那时我还根本不知道丁某有这么多关注他案件的朋友,开庭来的人多得着实让我惊得目瞪口呆。压力大极了,我毫无防备接了个烫手山芋!

开庭仅十多分钟,我就发现公诉人和白法官不准丁德元陈述犯罪的起因,犯罪动机。多次敲法槌。我强忍着一言不发。终于轮到我发言了,白法官问:辩护人对起诉书查明的事实有什么辩护意见。我提出四点意见。(均直指公诉人证据不合法,全部都是主观证言,没有一份客观证据。鉴定意见失真等等)白法官就紧急体庭、合议。最后决定让公诉人补充客观证据,调取监控证据。

我这一等就是五个月。这七月、八月我去了国外。我也告诉白法官和丁及他女儿。丁德元家人及朋友在10月份开始就纷纷问怎么不开庭,我都极力安慰说白法官会公正。10月白法官来电:首先大怒说:“你怎么叫被告人家属打电话给我,有什么事你直接找我”,并警告我说:“今后不许这样。”然后又说:检察院已经移送了补充的证据光盘一份。叫我约个时间去看。我也怒不可遏:1、家属打电话询问五个月不开庭的原因是她权力,我凭什么剥夺阻止她问你?2、你个法官不知好歹,我到处说你是善良女法官,让大家祥和等待,不要吵闹,你恩将仇报,处处挑唆,我都隐忍不发,我只求程序公正这底线。3、光盘我仅仅看是不行的,我要依法复制一份。我要仔细研究这证据的三性。因为本案证据我发现了许多假的。白法官也平息怒火,说给领导反映,也与公诉人沟通后,再看怎么解决这个光盘视频问题。我于是又耐心等待。

过一段时间白法官来电:突然指责我说:我把当事人放看守所不管。我不配合看录像,责任要我承担。天下原来有如此倒打一耙的法官。我厉声喝道:你不要栽赃陷害我。是你叫我等电话。你让公诉人补充证据补充五个月,是你违法。她没唬住我,就又说商量这个方案:提押出丁德元至法院,我,公诉人三方到法院对光盘质证。我立即说:1、这属于不公开秘密质证;2、这是突袭证据,让被告人,辩护人没有任何准备的时间, 也无法作出完整质证意见。违法了,我不会去。再陷僵局。

1115号白法官来电称:24号上午9点半浦东法院第二法庭开庭(是个小法庭,这时总部完全有大的),我再次问:我等了五个月的客观证据,你们给还是不给?她坚定地说,只能看,不许复制。这是领导的决定。我一切争取不只是枉然,而且被她嫁祸于我,这期间我写的申请证人、鉴定人、受害人出庭,也没回复。

综合上述,白法官有如下违法:1、给予公诉人长达四个月的补充证据时间,而《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仅一个月。2、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法的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剥夺律师复制证据的权力,还强行要求我配合她秘密质证而且不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今控告人向有关部门控告,希望得到回复。最大希望是程序合法。
此致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控告人:涉嫌妨碍公务罪丁德元辩护人彭佩清律师
时间:20171118


控告书

控告人:戴佩清,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3101199611226779
被控告人:浦东张江检察院公诉人张政斌

控告事项:
辩护人于2017210日寄给其辩护意见,她未依法附在卷宗移送给法院。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依法递交委托手续后,也依法复制了卷宗,于是辩护人就出具了辩护意见,依照《刑诉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请求他们收集完整的与事发案件有关的一切监控视频。这些张政斌公诉人不仅不依职权履行职责,而且还不依法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附卷宗移送至法院。她违反了《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导致66日开庭,变成了一场闹剧。开庭仅十多分钟,就休庭,等她去补充证据。这一补充就长达五个月。然后辩护人至今马上开庭,无论是审判的白法官还是她说的与公诉人商量,均拒绝提供证据复制件给辩护人。

公诉人强迫丁德元自证其罪,并且多次威胁他:不认罪,就认定有精神病。关精神病院去。这一做法严重违反了《刑诉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丁不畏惧恐吓坚持无罪,然他们就给他做精神鉴定。幸运的是遇上了有良知的法医,认定丁是正常人。

综上:公诉人的行为,导致这样一个简单的妨害公务案件,侦查一年多。证据不是做假,就是连复制都不同意,她们担心什么?我只不过是在求一个基本最低要求。
我己经对违法行为保持沉默。想尽量拿块遮羞布遮盖他们所做所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尽力。只可惜诉人不仅不领情,而且把我当傻瓜糊弄。我只好控诉,望得到纠正。

此致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控告人:涉嫌妨碍公务罪丁德元辩护人彭佩清律师
时间:20171118


附:致张江检察院的律师邮局寄件

尊敬的检察官:
我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丁德元的辩护律师戴佩清,今通过阅卷和会见,了解到检察机关要求公安补充侦查的理由之一是认为丁德元可能患有精神疾病。认为其可能需做精神病鉴定。

本辩护人已经多次会见他本人,从我与他之间对案件的交流及他对事物,对家人表达的观点、认知,我没感觉他有异常。也没有监室干部告诉我他有异常,同监的许多犯罪嫌疑人在被律师会见后待押时还主动与他打招呼,完全没有异样。

于是我就询问丁德元的朋友和其女儿,均表示根本就不可能是精神病患者。我今提供他们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他女儿的“情况说明”,证明这一客观事实。

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有罪定罪,天经地义。不能因为丁德元自辩其无罪就认为其精神不正常。法律赋子每个公民对涉及刑事诉讼,也有为自己辩解的权利。而不能因其行使权力为自己作无罪辩护时被带上精神病患者的帽子。本辩护人也准备为丁德元做无罪辩护,检察官不会认定本辩护人也是精神病患者吧。总是。本辩护人希望这起案件不要烙上这个时代的违法烙印。广大司法工作者应该在司法公正的道路上真正实现办的案件是翻不了的铁案。

此致
浦东张江检察院
涉嫌妨碍公务罪丁德元辩护人彭佩清律师
2017210


针对起诉意见书提出几点辩护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丁德元只有一份笔录签字,且未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故侦察机关应该移送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这些无丁德元签字的笔录供讯无法律上效力。

二、事发地附近到丁德元家附近有摄像头,调取这案发现场录像及丁德元如何从家中前往案发现场的过程,是最好的证据证明他是有罪,还是无罪,是罪恶之极还是被构陷。这些客观证据侦查机关不取,却找所谓路过,帮忙抓捕的人来陈述,没有可信度。

三、经了解,这几位特保人员自称是下班路过。其实就是他们被镇政府,村委聘来专门限制丁德元人身自由的人。他们24小时轮候在丁德元家门口,不准他踏出合庆镇。他们甚至使用暴力非法拘禁丁德元在家。因为怕他出门上访喊冤。这次他们直接使用武力阻止丁德元出门,那些天是个重要的维稳日子。丁德元才拿了家中废弃的刀对等抵抗他们的威胁。因为丁德元要去浦西办他的保险事宜。这些人和组织他们侵犯了丁德元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罪的是他们。

四、该受伤民警不是在执行公务,他是在三名特保人员对丁德元这次施行非法拘禁失败后,丁德元拿废弃刀具(拒绝被非法拘禁的正当防卫)出门成功。该民警上来所谓执行公务,其本质是继续保持对丁德元施实在家中的非法拘禁!

五、对该民警的伤情有异议。监控最能反应他当时受到60多岁老人丁德元怎样的刀砍,拳打脚踢?要让有一般常识的人相信这是真的,一个6516的老人把一个年轻高大的警察又是刀砍还来套少林武功,还同时对付三个聘来的90后无业游民,这受害人自己相信他没说假话?鉴定的人没有做假?反正我和正常人都不信本案,公、检机关应当收集完整的与事发案件有关的一切监控视频,还原真相。(我们己经查看了事发现场,路上都有监控探头)。

此致
浦东张江检察院
涉嫌妨碍公务罪丁德元辩护人彭佩清律师
201729


辩护词
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丁德元女儿委托,指派戴佩清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寒来暑往正好一年零一个月。我从去年11月份开始提供法律服务至今,对其案件前因后果十分熟悉,本辩护人认为丁德元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本案起诉书认定妨害公务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人提起公诉违法。

审理查明与事实不符的包括如下:
1、丁德元手提菜刀一把,过路群众见状报警。所谓过路群众,实质是三位无业游民接受村委会指派,安排其蹲守监控被告人的。还想在起诉书中扮演群众演员,没门。这证人丁宏丽他们工作就是夜里蹲守布控防止丁德元出门。而且当天丁德元早上第一次出门后被这三人帖身跟随,他气愤之余又返回了家,根据以往经验他肯定会走不出他的小村庄,并且会关进派出所。于是回家拿了这锈缺的刀再次出门了。若没有非法限制其自由,丁是完全没有带任何工具。最重要的是他们不按常理出牌打110,而是直接热线电话给合庆派出所值班室,叫警察直接抓捕。足以证明"过路群众"是假,违法布控抓捕是真。犯罪的是他们。可怜的丁德元他第二次走出家门携带刀的目的和动机就是:“这次一定要捍卫出行自由”。这是合法的!

2、公诉人提供了伪证来证明被告人谩骂,菜刀劈砍、拳打脚踢。伪证表现在:
a、取证不合法。三位证人,身份造假。今天他们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证明了他们不敢来法院接受本辩护人质询。公诉人在明知是村委派来非法监视居住丁德元的,公诉人却谎称他们是过路人。将他们身份漂白。
b、三位证人居然参与了1024号在合庆派出所第一次对被告人的审讯工作,他们在派出所陪同审讯的办案人员对丁德元进行讯问。当丁德元愤怒地说:“你们这些狗腿子有什么权力坐在我的边上陪审我?录音录像将记载这一切。”。滑稽的一幕发生:三人赶紧溜走了。而这第一次审讯时的视频录像,至今拒绝提供。这足以证明三个证人根本没有证人的资格,因为他们参与了审讯。

3、起诉书对民警后颈部受伤完全不合常理进行描述,与事实不符,警察完全没有伤。首先:从专业民警本人陈述(见卷宗)丁德元身高170厘米,今天大家都看到了丁德元身高不足160厘米。受害警察(有专业描述体貌特征的公安院校毕业的执业警察)却在身高上做虚假陈述让办案人员相信丁德元有能力伤到这个173厘米警官的后颈,而且面积达15平方厘米以上!其次:在形状上,这15平方厘米面积外伤,怎么也与这丁德元拿的是钝得锈烂了的刀形成伤痕,不相符合。最多是一杠红印。再次:就是部位上,不可能伤到后颈部位。丁德元这样160厘米矮小,手臀不长的64岁老人怎么伤得到173厘米的90后警察后颈?难道丁德元从后面偷袭他,而且事后从989司机、一起出警协警和配合抓捕的三个便衣,均对警察受伤不清楚。且丁德元毫发未伤。根据物理学原理,作用力与反作用力,警方抓捕这个对他本人正在实施拳打脚踢刀劈的丁德元,而且抓捕成功。丁德元却一根毛都没有掉,大家看得懂了吧!起诉书对这节事实这是构陷。辩护人问这警察:你执行公务,佩戴了执法记录仪否。警察答:情况紧急没戴。本案丁德元既没有正在行凶,何来情况紧急。更为重要的是证人989司机奚年祥笔录第三页明确告之公安:他车上有监控,记载了。公诉人、法官,你们看到这句话没有?你们不去调取这些真相,找一堆人来陷害一个老人,良知丧失后就是不可理喻。

4、对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可。丁德元早在提审时就提出:警察受伤是伪装的。当本辩护人看到这意见书附的照片时,我彻底相信什么叫移花接木了。我的结论是:警察根本没有伤。这下面拍的伤痕照片是局部的一个颈、肩。而头像没有,无法证实就是这个警察的后颈。公诉人必须提交案发现场的录像客观证据。

5、起诉书称被告丁德元如实供述他的犯罪事实。实际是:丁德元不仅拒绝口供签名,而且拒不认罪。公诉人威胁说:不认罪,就是有精神病,给你做精神病鉴定。令本辩护人十分震惊的是:公安在20161028日已经向丁德元几十年的邻居们收集了他和他家族是否有精神病史的证据。村里邻居均说他正常。而到检察院后居然威胁他做精神病鉴定。这有两个目的,首先从心理上精神上给丁德元巨大胁迫,逼其认罪。若达不到目的,也从程序上拖延丁德元审判时间。

6、对公安承办人员所做的"工作情况说明"内容真实性有异议。首先:形成时间写108日,而这时还未案发。其次,该"说明"称:本案现场无相关监控录像等,故无视听资料。本辩护人己出示了照片证据,证明事发地马路上就有监控;本辩护人还举证了证人奚年祥笔录第三页:证明事发第二天25号证人奚年祥司机告诉办案民警他车上监控记录下来一切。所以这个“说明”内容虚假。本辩护人在今年二月写给公诉人的辩护意见今天也举证了,公诉人违法不收集公交车上的视频证据,也不将律师意见附卷。这都是违法的。

二、起诉书故意遗漏查明的事实,把丁德元为什么提刀出去的目的和动机只字不提。更可笑的是第一次开庭,绝对不允许丁德元陈述事件起因经过。掩盖真相。辩护人举证一系列证据,证明他是因为私权力争议而不断上访,导致他成了维隐对象。但在未经定罪,他未违法的情况下长期失去了人身自由。这是本案关键。而1024号这天之前他反复电话申请他要从宅子里出去被拒绝,他就走出家门,这三个所谓证人(看押他的人)就贴身跟着这时丁德元又返回家中取了这刀,目的是排除非法阻碍他人身自由的人。阻止三人对他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公,检,法选择性失忆,遗忘。本辩护人必须将此真相说明,这是丁德元无罪的基石。
公诉人故意不提供20161024日首次在合庆派出所的讯问录音录像和2016117日的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这次讯问笔录里称本次讯问己经录音录像)这至少可以反映丁德元是如何供述,如何辩解。

三、丁德元无罪的事实和理由:
1、根据《刑诉法》无罪推定原则,当公诉人拒绝提供其应该收集到的客观证据,而其他主观证据不是做假,就是不合常理,且不能形成证据链,就应该宣判无罪。

2、三个所谓过路群众是非法限制丁德元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任何公民都享有人身自由不被剥夺的权利。而村委,以及这三个证人,还有合庆派出所民警他们在案发前三年一直都在干剥夺丁德元人身权利的事。这警察不是执行公务,而是干违法犯罪的事。这个是路人皆知的。丁德元有权捍卫自己的出行自由权和排除妨碍权。

3、丁德元行使以上权利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警察受伤是假的毫无证据印证。所以丁德元在排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时行为适当,没有超过限度。

四、本案的法律适用
本案公诉人违反了《刑诉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了威胁的方法多次强迫丁德元自证有罪。公诉人还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起诉书不仅弄虚做假,漂白证人身份,没有打伤警察却认定打伤。而且还故意隐瞒事实真象,对必需查明的丁德元的行为起因、动机,目的只字未提。公诉人还违反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明明在2016117号提审丁德元有全程录像却不提供质证。明明有989公交监控视频,可以证明丁德元无罪,拒不收集。另外公诉人违法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没有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附卷移送,导致本案在201766日开庭后仅十多分钟就休庭,然后补充侦察达五个月之久,且在开庭时辩护人依然没有拿到任何丁德元有罪证据。
   
综合上述,从合庆镇东风村委会,到合庆派出所,到张江检察院,每个单位都公开做了严重侵害丁德元老人的行为,玩弄《刑诉法》于股掌之间。今为丁德元作无罪辩护。我提醒法庭注意的是当丁德元走出监狱,再像这样被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闹出人命,我相信今天在座的各位将来会受到另一场审判。

此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戴佩清

时间: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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