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2017)黔0102行初480号),驳回原告覃臣寿诉被告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起诉。
据了解,自2012年5月28日起,贵阳市居民糜祖恒之父母糜崇标、李克珍被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局、乌当区公安局在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5年,在此期间,两位年龄70岁上下的老人受尽虐待、殴打和侮辱。据了解,2017年4月21日,因为无法忍受妻子李克珍被殴打,糜崇标用刀砍伤看守他们的国保。糜崇标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被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过家属一直未收到任何通知;李克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继续被限制人身自由。糜崇标和李克珍的两个儿子见不到自己的父母,也不知道自己的父母身在何处。
2017年5月,文东海、覃臣寿、陈进学、李贵生四位律师介入本案,四位律师多次向贵阳市各级公安局、检察院要求律师会见、寻找李克珍、进行投诉、控告,未获回应。
2017年5月4日,覃臣寿律师向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分局金江派出所提交执法信息公开申请书、授权书,公安违法逾期答复。
2017年8月15日,覃臣寿律师到南明区法院起诉时,法院工作人员起初口头答复不立案,覃臣寿律师要求他们出具书面裁定并载明理由时,法院工作人员开始不理睬。在覃臣寿律师的坚持下,法院决定立案。
2017年12月8日,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之规定本案原告对其所诉称的被告的相关行为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该行为属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范围,即属于受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间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2017年11月13日,糜祖恒和四位律师再次来到贵阳市乌当区检察院查询得知,糜崇标涉嫌故意伤害案该院已于2017年11月3日(该院2017年10月27日受理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李克珍不涉案,不起诉决定书不能给亲属,也不能给律师,更离谱的是,虽然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糜崇标和李克珍却没有被释放,依然不知所踪!
对公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向检察院控告往往没有公正的处理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又得不到立案审理的机会;向人大提出建议释法或完善法律,石沉大海没有回音。
律师在办理糜崇标案中的种种遭遇,典型地证明了所谓“依法治国”实际就是“依法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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