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媒体采访很多,但律师没理由在这时成为焦点。还是应该多关注周远,多关注冤案。
我是怎么介入的
2015年下半年,肯定是709之后了,有媒体的好朋友联系到我,想让我帮忙处理新疆周远案,我早就听说过这个案件,但具体情况不很了解,当时以为已经再审改判无罪只是申请国家赔偿了,我说愿意帮忙但国家赔偿这方面律师工作空间很小。随后一了解才发现不是那么回事,当时该案由最高院指令新疆高院复查,从2013年到2015年两年多了还没有消息。另外一个促成我下决心办好这个案子的因素是,原来正在牵头办理该案申诉的李和平律师,我一直尊重敬佩的大哥,一个始终温和、谦和、善良、有责任感的律师前辈,一个我心目中标准的基督徒,刚刚遭受迫害,无端系狱。别的忙帮不上,就帮他继续把这个案子做好吧。现在李律师平安归来,周远案沉冤得雪,世间还有些许温暖。
我都做了什么
有媒体问我介入该案之后都做了什么,我讲我反复阅看案卷材料,去跟原来的辩护律师进行沟通,去找原来的当事人调查取证,去跟法院的承办法官多次沟通。这些工作做了吗?当然做了,我还不至于骗人。但是,这些工作实际上微不足道,我也没有取到什么有价值的新证据。主要的工作是在案件迟迟没有进展的时候,于2015年11月给新疆高院审委会的全体成员写了一封公开信,督促尽快推动该案办理。说实话,申诉律师也没有别的好办法,特别是当时处于新疆高院按最高院要求复查阶段,这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案件办理流程,因而当时高院是没法接受我作为申诉代理人的手续的,我也就没办法进行阅卷提交代理意见。但公开信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真的产生了推动,让近乎停滞的审查工作又启动了起来。
但我觉得我的主要作用还是陪伴,陪李碧贞阿姨还有周远一起忍受时间的碾压,听李阿姨电话里絮叨她跟法官打的每一个电话跟法官的每一次面谈,健谈而又强记的李阿姨几乎随时都能完整复述她十几年申诉的每一个细节。听她讲以前律师的工作,告诉她你不认可对方的观点不代表别人就是错的,更不代表别人没有给你们帮助,还是怀感恩之心。听她一次次的抱怨法院的拖沓应付,深表理解之余也尽可能的开导,办案人员也有他们的难处和苦衷,还是多些耐心。
最困难的时刻,就是2016年4月份,李阿姨查出得了肺癌,我非常震惊,联系我以前做老师时的同事,她先生是北京最好的肿瘤医院大夫,赶紧给她传过去病历资料,联系能不能来北京住院手术。这边还在联系,那边李阿姨来电话已经安排好在乌鲁木齐住院手术了。觉得她有些草率了,但也深服她强烈的求生欲望。手术完立即联系后续化疗,一再的跟我说,为了儿子申诉,一定不能死。
5月下旬,我到新疆,再次到高院约见承办的法官,法官也耐心的和我沟通他们的工作进展,让我安抚好阿姨,耐心的等待。我也拿出李阿姨的病历资料,告诉法官,纠正错案是好事,但如果是因为时间的拖沓让李阿姨没能等到这一天,那就太遗憾了,你们办的好事也落不着好了。虽然明知与案件无关,我还是执意把那份病历资料留给了法官,我相信,这沉甸甸的肺癌手术的病历一定能给新疆高院带来压力。
从法院出来后去看望李阿姨,竟然是她自己住在租住的房子里,从来没见过的有气无力,虽然手术效果还好,但她依然担心自己熬不过这申诉漫长的程序,担心将来申诉成功获得赔偿后周远不能自己照顾自己,虽然我表示反对,她仍然要让我帮她到时候帮忙安排相关事宜。彼时彼刻,心情是非常沉重的。
所幸,到10月份,传来最高院指令再审的消息,一只靴子落了地。但文书迟迟没到,老太太还是不踏实,一遍遍的催问,止不住的担心会不会被骗了,我也一再告诉她,这样的事情,高院的法官是万万没必要也不敢欺骗你的,但法院内部流程毕竟需要时间。11月18日,最高院的再审决定书终于出来了。明确了再审理由是原有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相当于“戴帽子”下来的,本案在此时已基本失去悬念。第一次再审仍判有罪的闹剧不会再重演了。但李阿姨仍然不踏实。
再审阶段主要还是等待,法院估计是要把再审甚至再审之后的善后问题都研究沟通成熟之后才最后安排开庭,这里面伴随着无数的请示汇报。亲历过福建省福清市陈夏影、黄兴、林立峰绑架杀人案的再审程序的我对此并不陌生,但李阿姨的耐心一再经受考验。
到开庭时,新疆自治区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官非常详细的分析了仅剩的两起指控所依赖证据的种种问题,我和刘征律师就省去了大量的工作,只是稍作补充即可。这也恰恰反映出该案的问题所在,复查阶段的办案法官对本案的问题也是吃的非常透,再审阶段的法官显然也认真做了研究,检察院的检察官也很清楚,我也从一开始就对法官们表示,我没有什么独创的发现,也没有什么新证据,观点和前面的每一个阶段的辩护律师的意见大同小异。就是这么一个控辩审三方都知道问题所在而每一个阶段的辩护人都做了认真的无罪辩护的案件,为什么一拖二十年?
到底哪里出了问题
很多媒体问到,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案件,为什么迟迟不能纠正,到底哪里出了问题。我也没办法好好回答这个宏大的问题,也没有特别深刻的见解,作为一个一线的实务工作者,简单说一下我的看法。
一方面,是法律得不到认真执行。不管是1997年,还是2017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刑讯逼供的态度是始终明确的,对“不能仅凭口供定案”的原则是一以贯之的。为什么还是出错,还是没有把法律规定当回事,没有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在公安和司法机关那里,自然不自然的就把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的不同条款分成三六九等,哪些是必须遵守的,哪些是可以视情况而定的,哪些则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以至于当辩护律师对某些法律条款的执行较真时,办案人员相当不屑一顾,“这有意义吗?这有必要吗?我们一直就这么办的?你是不是没事找事?”到底哪条法律规定被立法机关确认是可以不用那么当回事的?如果可以不用遵守为什么放在条文里面?正是对拘传、拘留、逮捕、送押、提审等法律规定故意不当回事,才给了刑讯逼供以空间,正是排非程序敷衍应付走过场,才让刑讯逼供屡禁不绝。正是事实认定证据判断差不多得了,才形成冤案不断。
另一方面,是对人的尊重不够。具体而言,是对一个涉嫌刑事指控的公民的人格、清白、自由和生命不够重视。相比较于一个嫌疑人的定罪与否,办案单位考虑更多的是领导的意见、自己的考核、同事的面子、兄弟单位的面子、自己单位的面子,案件越往后办需要考虑照顾的就越多,而且好像都比当事人的清白和自由更重要更值得考虑。总有各种各样的理由让法律规定屈服让公平正义靠边。生产冤案的机制没有改变,平反冤假错案就像大夏天开着门打蚊子,哪里打的过来。
该感谢谁
结果出来后,我也多次发微博感谢了一直关注支持的媒体,感谢了之前每一个阶段参与辩护及申诉的律师同行,感谢了无私帮助大力呼吁的新疆著名退休检察官张飙,我也私下从个人角度感谢了复查和再审阶段承办案件的新疆高院法官。但有人问为什么不感谢纠正错误的新疆高院,我觉得我没资格。作为一个只是在漫长的二十年申冤路上陪伴了当事人最后两年又机缘巧合赶上了最后的成功的代理律师,我就像儿歌《拔萝卜》里最后的小老鼠一样,所做不多。我所经历的见证的李碧贞及周远为案件所承受的所付出的不足他们全部不幸的万一,我完全没有资格代替他们代表他们对这个参与错判他们多次又最终纠正了错误的新疆高院表达态度。是谅解是感谢是无法释怀是余恨难消,恐怕只有周远,只有李碧贞才有选择的权利。
申诉之路通不通
媒体一报道之后,立即有不少人打电话求助帮他们申诉,但很遗憾的是,我也只能让他们失望了。像周远这样最终得以纠正的成功申诉案件只是特例,少之又少。并且在申诉案件里,这还属于相对容易成功的。因为如今司法理念确实进步,认识到这类案件还是要看客观证据,不能仅靠口供定案。但对于大量的本身就高度依赖言词证据的黑社会案件、行受贿案件来说,申诉难度更大。几乎不可能有什么足以推翻认定的客观证据出现,而原来用于定案的证人即便改口,也很难被司法机关采信。甚至有说法“一般冤的就算了,只有非常冤的才有可能审查”。而现在最高院的再审审查程序更是问题多多,不管是北京还是各地巡回法庭,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交了材料之后每隔三个月可以去查询一次,你永远不可能知道到底有没有哪个法官在审查你的案件材料,你不知道承办法官姓甚名谁,不知道案件审查的进展,不知道他的态度和意见,也见不到他,也没他的联系方式。每次接待你的窗口法官基本上永远不知道你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他也不知道案子的实际办理进展,甚至他姓甚名谁你也不知道,都是现场看看你的材料或多或少说几句,然后就是回去等。即便是所谓的安排视频接访,千等万盼之后见到的视频接访法官也大概率不知道你这案子是咋回事。然后继续等待。
申诉案件多,法官办案任务重,我们都理解,但这样的申诉程序,就是在空耗申诉人的生命,对当事人对法官对司法都是不负责任的,需要改变。
所以,对于寻求帮助的申诉案件当事人,我也只能告诉他爱莫能助。如果可以选择不申诉,可以选择继续自己的生活,那还是选择生活吧。
办案之余,得见壮美新疆,一大收获。
王兴
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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