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李柏光,男,汉族,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709室。邮编:100080. 电话:15810689698. 申请人系犯罪嫌人李昱函的辩护人,李昱函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申请事项: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李昱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昱函本人的授权委托,指派本所李柏光律师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昱函的辩护人,为其进行刑事辩护。接受委托后,李柏光律师于2017年12月5日到沈阳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李昱函,初步了解了涉及本案的一些案情。鉴于本案不属于不能申请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的八种类型之一,故申请人依法为李昱函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第一,侦查机关指控嫌疑人李昱函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据我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中有关本罪的客体要件,构成该罪的客体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以下四种方式: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按照上述四个标准来评价李昱函的行为,可以说,李昱函作为一位年届六十的女性丝毫不具备实施上述任何一项行为的能力:她体弱多病,膝盖骨失常疼痛,走路都很困难,在看守所会见时,李昱函亲自告诉申请人:她从未实施过上述任何具体行为。故本案不属于不能申请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的八种类型之一,故申请人依法为李昱函向侦查机关申请便跟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二,在看守所会见李昱函时,她告诉申请人:多年来她身上患有多种疾病,目前,她身上还患有以下七种疾病:心率失常的阵法性快速房颤、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甲亢、糜烂性胃炎、头外伤脑震荡(被黑恶势力绑架殴打导致)、脑梗。在会见期间,申请人发现李昱函走路都十分艰难,需要拐杖辅助才行;而且李昱函的心绞痛时常夜里发作,无人照顾,需要吃药缓解心绞痛时看守所夜里也无人提供药物,对其生命的安危构成极大危险。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申请人认为,嫌疑人李昱函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希望侦查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鉴于李昱函没有从事过侦查机关指控的行为,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建议侦查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李昱函尽快采取取保候审,使她回家去休养,治疗其身上的多钟疾病。
此致
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
申请人:
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日期:2017年12月7日。
附件:
一、李昱函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二、律师事务所公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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