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权益网编者按:长沙孙强律师诉长沙轨道公司的这个案件具有公益诉讼性质,针对是一些城市轨道交通过度安检给乘客带来更长时间的排队等待、身体或隐私受到侵犯等不便,另外,过度安检也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2017年8月,长沙律师孙强向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长沙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对乘客部分安检行为违法,具体是诉求是:
1、确认轨道公司在地铁站以人工触摸方式对原告的人身进行检查的行为违法。
2、确认轨道公司在地铁站人工手持安检设备对原告人身进行检查的行为违法。
8月,长沙雨花区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孙强上诉。
2017年10月2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法院认为,长沙轨道公司对乘客安检时履行民事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非履行行政职权行为。孙强就该民事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孙强认为,他与轨道公司之间的承运关系固然是民事合同关系,但安检行为不但是基于《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授权的行为,且对轨道公司有强制要求,并且赋予轨道公司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执法权,因此轨道公司对乘客的(部分)安检行为是行政行为。
对于二审结果,孙强仍表示不服:
《合同法》虽规定旅客不得携带危险品的义务,但并未创设承运人搜查旅客的权利。长沙市中级法院曲解《合同法》:不安检怎么知道是否带有危险品?竟然得出有罪推定:承运人(地铁)有权搜查旅客的结论。照此逻辑,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贪污受贿,因此全国老百姓都有权冲进公务员家中翻箱倒柜,否则如果排查腐败?法律规定公民不得违法,因而警察就有权把全国公民都抓起来审讯,否则怎么知道公民是否有违法行为?
中院终究认定了地铁安检是民事合同行为,问题是安检设备可都是用纳税人的钱通过政府买的单,难道政府可以用纳税人的钱为安检的民事合同行为买单?为了一个民事合同需要政府警察为地铁安检保驾护航?显然地铁的安检是行政行为,中院的裁定无非是从某种集团利益出发,欲望替代理性,点头哈腰的背书行为。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