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1日,施平(网名:石玉)收到郑州市公安局《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认为他的游行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相关规定,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北京维权人士李蔚看到该决定书后调侃评论:“石玉(施平)太强大了:一个人申请游行示威,居然被认定为(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因施平于2014年参与公祭胡耀邦、赵紫阳及六四死难者被刑拘30多天,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不给其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导致石玉虽然通过司法考试并于2016年3月领取到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却无法申请律师实习。石玉认为自己的就业权益和劳动权益受到侵犯,虽经多次反映和诉讼无法解决,为此申请游行抗议。
2017年12月6日,施平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1个人参加的游行,游行示威开始的时间为12月12日9时,结束时间为12月12日12时。路线为从郑州市二里岗公安分局大门处罚,向北经紫荆山路至西大街,再向西沿西大街至二七广场。12月11日,施平接到《不许可决定书》。
据了解,虽然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这些规定基本上没有得到落实,在一些地方申请游行示威,甚至都得不到《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