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3日星期三

郑州市公安局认为施平个人游行申请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不予许可


20171211日,施平(网名:石玉)收到郑州市公安局《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认为他的游行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相关规定,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北京维权人士李蔚看到该决定书后调侃评论:“石玉(施平)太强大了:一个人申请游行示威,居然被认定为()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因施平于2014年参与公祭胡耀邦、赵紫阳及六四死难者被刑拘30多天,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不给其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导致石玉虽然通过司法考试并于20163月领取到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却无法申请律师实习。石玉认为自己的就业权益和劳动权益受到侵犯,虽经多次反映和诉讼无法解决,为此申请游行抗议。

2017126日,施平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1个人参加的游行,游行示威开始的时间为12129时,结束时间为121212时。路线为从郑州市二里岗公安分局大门处罚,向北经紫荆山路至西大街,再向西沿西大街至二七广场。1211日,施平接到《不许可决定书》。


据了解,虽然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这些规定基本上没有得到落实,在一些地方申请游行示威,甚至都得不到《集会游行示威不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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