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6日星期二

文东海:隋牧青律师拟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听证会观后感


201823,我和蔺其磊律师有幸旁听了隋牧青律师的听证会,能够参加旁听也是隋牧青律师一闪念的决定。

广东省司法厅在22日征求隋牧青律师意见,并决定给他两个旁听的名额。隋律原本以为司法厅在网上公布了旁听申请电话,想旁听的自然可以通过电话申请。可他并不清楚通过电话申请的人非但无一人成功,反而在网上申请后受到了来自各方的骚扰,很多人因此被困家中,因此,他并没有准备旁听人员名单。可他知道我和蔺律正好在惠州开庭,离广州也就两个小时的路程,因而就报了我和蔺律的名字,于是我们两人成为隋律朋友中唯一得以进入听证会会场的人。

听证会从早上九点一直开到下午两点半,中午没有休息。听证现场在司法厅二楼207房间,大约四十来平方米,旁听席和代理人席、调查人员席几乎挨在一起,只有二十个旁听席,有三位人大代表,整个旁听席坐满了人。

整个听证过程还算正常,隋律师和两位代理人周泽和杨学林律师也充分阐明了各自的观点和意见。虽然听证会看上去也还算那么一回事,可我越了解隋律被处罚的事由,心里越不是滋味,尤其是我面临着同样的被法院投诉并被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处境,一丝感同身受的悲凉贯彻全身。

隋牧青律师此次被处罚表面上的原因是因为:2014年隋牧青律师在代理丁家喜、李蔚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一案时有所谓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而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函给广州市司法局处理;还有2017年在代理陈云飞一案时在看守所会见拍照,被当地看守所投诉。而真实的原因则显然无法明说,正如隋牧青律师在最后陈述中指出,他是一位资深的刑辩律师,开庭无数,在业内和客户中获得了广泛的赞誉和认可,以至于像江平这样的法学界前辈也以签名声援的方式表达对他的支持,但隋牧青却得不到司法部门的认可。司法部门对律师的评价和民间对律师的期望之间存在的差距实在让人感到担忧。而他也一直试图逐渐加强和官方的沟通,从而缩小这种巨大鸿沟的差距,正因为他一直抱持这种善良保守的意愿,因而根本没有想到自己的律师证会被突然吊销。

司法厅的调查人员当庭出示的证据仅只有法院的和看守所的两份司法建议函,以及海淀区法院对隋牧青罚款1000元的司法处罚决定书和新津县看守所对隋牧青律师处以警告处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调取庭审录音录像,没有调取庭审笔录,没有调取该案必要的程序性材料和隋牧青当庭发表的辩护词。实质是没有该案任何的原始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的辩解理由是隋牧青律师在处罚决定作出后签收了该两份处罚决定书,并且没有对那两份处罚决定书提出异议,也没有提起复议、复核、诉讼等救济程序,因而推定该两份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都是真实准确的,并因此认为没有必要再调取相关的其它事实材料。可问题是,处罚决定作出后,是否申请救济是当事人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放弃权利不当然代表当事人对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的认可。当事人主张或放弃权利往往会有复杂的利弊权衡,而绝不是单一的因素可以概括,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事后不申请救济,当事人就丧失了对该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予以质疑的权利。另一方面,吊销律师执照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如果司法部门还有对律师的一丝尊重,也不应该如此草率,理当把所有必须的证据材料收集齐全,审慎审查并作出最终的决定,而不是仅依据法院或警方的片面之词,即迫不及待地挥舞大棒。要知道对隋牧青拟被吊销律师执照一案来说,法院在本案中相当于投诉人,也是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法院的司法建议函不过是投诉人的陈情,如果并无其他原始事实和证据印证,当然不应该直接作为事实加以引用。

法院的司法建议函列举了隋牧青的一些所谓的罪状:比如隋律师多次打断他人发言;在法庭有站立、走动等行为;穿戴随意、不注意司法礼仪;不服从法庭指挥等等。我注意到司法建议函列举的行为并未在处罚决定书中一一对应列举,至少我并没有看到更多的证据能够证明司法建议函所列举的行为就是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换句话说,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许是依据其他事实,或者仅只是司法建议函中的部分事实等多种可能。调查人员提供的唯一算得上证据的应该就是处罚决定书了,而调查人员对隋牧青律师吊销律师执照所依据的行为很显然不是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而是司法建议函所列举的全部行为。另外从司法建议函所列举的行为进行分析也应该可以看出,有些行为本来是很正常的行为或仅是法官的个人感受或揣摩,有些行为过于概括和笼统以至于无法准确判定,根本无法作为司法处罚的事实,比如穿着随意、不注意司法礼仪,什么叫穿戴随意,估计不同人会有不同的标准;比如在法庭站立、走动等行为,在什么场合下站立、走动并无详细说明;比如打断他人发言,有些发言就应该打断,比如公诉人逼供诱供,律师一般会说“我抗议”来及时打断公诉人发言……

听证进行到由拟被处罚人隋牧青提供证据的阶段,丁家喜前律师出席听证会并做了证言,还有另一位律师常玮平也提交了书面证言,随着丁家喜前律师不卑不亢的陈述,所谓扰乱法庭秩序的真相逐渐清晰,这样的场景对每一位为人权案件辩护的律师来说都不会陌生,只不过有些律师选择了隐忍退让,当然还有更多的律师像隋牧青律师一样,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勇敢抗争。

以下就是定家喜律师当场陈述当时的部分庭审情况:

1、检方随意拆案并将同一案件不同被告人分别放在不同层级的法院审理,不但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相互质证从而掩盖事实真相,而且同一个案件不同当事人,有的在基层法院审理,有的在中级法院审理,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判决后又要在中级法院上诉,相当于剥夺了他们的上诉权。

2、法庭对于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证人出庭申请、回避申请等诸多正当要求置之不理或违法驳回。

3、法官骄横跋扈,多次粗暴随意打断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发言,多次对辩护律师使用“闭嘴、你给我闭嘴……”等命令、威胁性的语言。

……

法庭之所以被称之为法庭,就是因为它代表了法律所倡导的规则、程序和正义,并由此导出人类所需要的自由和秩序。在法庭上,每一个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除了法律的授权,没有任何人享有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权,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是如此,公诉人也是如此,同样法官也不例外。可从丁家喜、李蔚一案的审理当中,我们看到更多的是法院法官肆无忌惮地违法,但律师却对他们无可奈何,而辩护律师稍有不当言行,就会上纲上线,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揪住不放,甚至在多年后,大家本以为已经事过境迁,可谁知若干年后还会被拿出来作为吊销律师执照的依据,且不说这依据是否正当,但杀人放火皆有时效,律师的执业行为反倒可以被永久清算了?

至于新津县看守所投诉隋牧青律师在会见室拍照和传递材料,就更不值一提了,如果不是刻意,对此莫须有的指控都不应该拿出来晾晒,因为晾晒的唯一结果就是证明隋牧青律师是一位尽职尽责的好律师,他严格依照律师法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在行使调查取证的执业权利。

周泽律师和杨学林律师凭借他们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丰富学识,发表了严谨、详实、周到的代理意见,从各角度证实了此次对隋牧青律师的处罚不但荒谬不合法,而且不合常理常情。

2017年下半年以来,多位律师如山东的祝圣武律师、云南的王理乾和王龙德律师、浙江的吴有水律师、北京的余文生和李昱函律师先后被吊销律师执照、停止执业、注销律师证、被刑事抓捕。再往前追溯,709的余波仍未平息,王全璋律师已经被违法禁止律师会见近1000天,至今未有任何消息。此外,还有我本人等多位律师正在或将要被司法部门调查。虽然对律师必要的约束也有它的正当性,可如果在短时期内大规模地运动式整治迫害律师,只会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也无异于中国现代化、文明化的进程。

律师重规则和秩序,并有务实的态度,是天然的改良派,对律师的打压非但无助于解决中国当代所存在的问题,反而会让问题更加复杂和棘手,也会让更多的普通国人丧失对国家的信心,虽然时间也许会证明孰是孰非,但时间同样具有不可逆性,今天犯下的错误也许会有人在今后付出代价,但这个错误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却再也无法挽回!

隋牧青律师也许在特定的场合表现出了无法自制的激情,如果刻意割裂该行为与当时场景的联系,我们也许会得出他为人偏激的虚假印象,可如果结合前因后果加以考量,一个稍有正义感的人都会感受到隋牧青对律师职业的赤诚之心!对法律和规则的执着与忠诚!

文东海

20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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