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律师提请全国人大废除修改违反《宪法》《条例》相关规定的《律师法》第四十五条提请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纠正各级律协违《宪法》《条例》错误登记之律师建议书
(2017)第001次 总第004次
众所周知:在法治的国度,《宪法》是母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最高的法律;《律师法》等法律均是子法。
子法不得违反母法。子法一旦违反母法便是“乱伦”(违反法律伦理)、离经叛道、“忤逆不孝”、令人不齿之恶行。
凡是违宪的法条都是当然无效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废止!
凡是违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所承袭的《宪法》公民“结社自由精神”进行登记的社会团体都是错误的登记,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纠正!
我们认为:任何组织、社团、法人、官员、公民胆敢利用人民赐予的一点权势向国家的宪法精神挑战,放纵违宪“乱伦”之恶行长期横行,尽管他(它)可以一时法外逍遥,但最终逃不出法律正义与自然正义制裁的历史规律。
全国人大并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州市民政部门:
我们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职业特性决定了我们必然崇尚国家提出的依法治国战略。在多年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各州市的律师协会在成立登记过程中均存在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错误登记的严重问题,现反映给你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劫掠了《宪法》赋予公民自愿结社的自由意志。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就“结社”自由而言,《宪法》的意思明确无误地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结社与否,公民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呢?明确无误地显示:律师公民自由结社的权利被赤裸裸地劫掠、剥夺了。
且看《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与《律师法》同类的有《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都是“法律共同体”,怎么这些法中都没有强制法官、检察官、警官加入法官协(学)会、检察官协(学)会、警察协(学)会的内容呢?人家怎么都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呢?人家怎么不整个年度年检注册,不交会费就不给年检,就不让做法官、检察官、警官呢?
请问:律师、律师事务所为什么应当(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呢?
律师公民的结社自由何在?
这不是公然的违宪吗?
《宪法》第五条三款规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请问:《律师法》第四十五条有什么资格对抗《宪法》?难道不应该废除修改吗?
建议将此条废除后修改为: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也就是将原条文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这样以来,律师公民的结社自由便得到充分体现,也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二、全国所有的律师协会的成立登记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其登记是错误的、无效的。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定: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定: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对《宪法》赋予公民“结社自由”权利的承袭与落实,而违宪的《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恰恰违反了上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结社自由”、“社会团体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精神原则。
据我们了解,相当多的律师是不愿参加各级律协的,但是大家均敢怒不敢言,纷纷被裹胁在各级律协当中,否则采取种种手段刁难,使不愿参加各级律协的律师难以执业。因此,其登记是错误的、无效的,应当予以纠正。
纠正办法为:对自愿加入各级律师协会的会员实行凭律师证、身份证签名登记,逐一审核。
以上建议,提请明鉴。
此致
敬礼!
建 议 律
师(暂72位)
王理乾(云南) 习 辉(山东)
许思龙(云南) 毛晓敏(云南) 王青山(云南)吴魁明(广东)
李天翎( 云南 ) 程 瑞(云南)
杨健生(云南) 刘宝凤(云南)金达刚
(贵州) 王社文(云南) 马捞定(云南)
程 海( 北京) 耿国应(云南)覃永沛(广西) 李慧勇(云南) 赵农生(云南) 王泳钟(云南) 李 原(云南)张建国(北京) 孙 泉(云南) 付爱玲(广东) 茹国敏(云南) 沙艳华(云南)段志恒(云南) 曹 勇(云南) 孟月新(云南) 李维习(云南) 王清鹏(河北)陈金华(湖南) 郑志巧(云南) 常伯阳(河南) 张柏婧(云南) 甘静辉(云南)宋玉生(京) 李绍云(云南) 熊金梅(云南) 杜克武(云南) 王龙德(云南)李 锦(云南) 陈宝华(云南) 张高见(云南) 刘烛天(云南) 沈正洲(云南)陈进学 (广东) 薛占义(云南) 张 幹(辽宁) 郎 雨(云南) 向美泠(云南)任全牛(河南) 左 伟(海南) 孙跃礼(安徽) 谢六生(江西) 葛文秀(广东)
隋牧青(广东)
文东海(湖南) 刘书庆(山东) 王 磊(河南) 徐大恩(云南)邹丽惠(福建) 周胜全(云南) 陈家鸿(广西) 秦发宽 (云南) 李浚泉(辽宁)徐大庆(福建)
金泳明(北京) 李贵生(贵州) 彭永和(上海)郑湘(山东)贾元鹤(青海)郭恒豪(河南)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呈:全国人大
习近平主席 全国政协 国务院 中央政法委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民政部 司法部 中国民主促进会等
西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教研室
《人民日报》《网易》《新浪网》《搜狐网》《凤凰网》等媒体
联系电话:0871-63621180 13808721160 (王理乾)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都市名园A座1208号 邮编:650021
注:1、此建议书从2017年5月22日起,每月22日编号后向全国人大、习主席等上述机关、学校、媒体反映一次,直到结果出现。
2、常年征集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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