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及申请人:常玮平,李白凤。系李玉凤二审辩护人。
被控告及被申请人:涉嫌枉法裁判之被控告人孟永刚等合议庭成员。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今(2017年5月4日)接焦作中院孟永刚(0391-3386145)电话,称口头告知本控告人李玉凤涉寻衅滋事案二审合议庭成员名单,口头拒绝辩护人之前提出的包括调取相关案件案卷、申请证人出庭、申请向被害人取证等申请,口头决定本案书面审理,口头要求控告人如有辩护意见在次日提交。
控告人当即对孟永刚表示,不接受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谓口头告知或决定,并必将对孟永刚等合议庭成员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控告。
控告人接受李玉凤家属委托作为其二审辩护人以来,阅取并研读了本案案卷,两次会见了李玉凤,认为李玉凤无罪,本案一审以寻衅滋事对其所作的四年重判完全是错误的,其他涉案人员均被撤销案件而独李玉凤在焦作被定罪重判,显示出当地相关部门涉嫌打压迫害李玉凤的痕迹非常明显。
前述被控告人的举动表明,不惟一审,二审合议庭也显然出现了涉嫌枉法裁判的行为。具体如下:
一、
法院本当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辩护人合议庭成员组成,以便辩护人正当行使辩护权利。在辩护人提出书面要求之后,法院迟迟不依法告知,最后竟然以所谓口头告知相搪塞。
二、
为利于查明本案情况,辩护人申请法院依职权向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局、检察院收集、调取本案起诉书所指控的由被提请调取单位制作形成的“2014年9月30日李玉凤与王永红等30多人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南村‘东北老猎人饭店’等地点聚集涉嫌寻衅滋事案”的案卷、物证等材料,以证明本案一审认定根本就无物证支持。此调查事关查明本案核心事实,该合议庭竟不允许,到底是否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一个合乎法律
和历史检验的裁判?
三、
辩护人一审审结后取得的新证据(王永红被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显示,同样因前往迎接袁冬而被刑事拘留的王永红已因“未发现新的犯罪证据”被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其作为“主要犯罪嫌疑人”并未被起诉;对王永红的处理显示,李玉凤涉及该事件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从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对出现了明显动摇一审裁判基础的新证据,孟永刚合议庭竟然决定书面审理?!
四、
辩护人并向法庭提出向所谓受害人调查取证和重新作出勘验、鉴定的申请,依法,亦被违法、无理拒绝。
综上,以上种种,显示出孟永刚合议庭严重破坏中国刑事法律实施,涉嫌枉法裁判,依法应以严查,并回避审理本案。因其未依法自行回避审理,特依法申请其回避。
此致
焦作市中院/焦作市检察院/焦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焦作市监察局/焦作市纪委
控告及申请人:常玮平,李白凤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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