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谢阳律师“当庭认罪”并否认曾经遭受过所谓“酷刑”,同时表达对此前行为“深感悔恨”。此前,谢律师也接受了媒体的专访,同样进行了“自我掌嘴”式的媒体认罪。对此,阿呆的微信朋友圈中出现各种不同声音,归纳起来基本可归纳为三类:
第一类,是认为这种人原本就是与国外势力勾结,为炒作自己跟政府过不去,现在“事实”面前老实认罪既是良心发现,也是咎由自取。
第二类,是认为这种“自我掌嘴”的套路恰恰说明案子办得有问题,如果客观证据够了还需要刻意让被告人媒体认罪么?!零口供、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同样或以凭扎实证据理直气壮地依法认定犯罪。再说,夏案“零口供、拒不认罪”不也判了么?!刑讯逼供也总是打服了再录像的。强大的压力之下让被告人屈服再拉出来表演一番,历史上一再出现也有很多事后被证明是冤假错案。——阿呆发现:即使是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判决书往往同样也是“科学严谨、正义凛然”的。
第三类,是尊重政府权威意见,反思律师应有的操守,倡导社会“正能量”——这种“理中客”,其逻辑基础与心理前提就是各种声音混杂不清的情况下,相信主流声音才是对的。
长期观察和交流过程中阿呆发现,基本上这三类人的观点你是无法去说服的。一是长期经历形成的立场取舍和思维惯式,我就这么看问题的;二是我的观点就是正确的,你们都是小儿科看不清问题本质;三是我就是要赢你因为我代表着正义,为了我的观点能赢你在网络上有啥话讲不出来的?!—— 为此,“周平平思想+脑残嘴臭”武装起来的警察,可以叫嚣一旦中美开战,他便要挨个消灭“带路党”;中级法院的政治部主任可以毫无底线地满嘴粗言秽语。
法治思维强调合法证据,强调质疑权力,强调人权保护,强调正当程序——公共媒体如果由官办甚至官方垄断,媒体必然“代表政府教导人民、代表人民歌颂政府”——媒体认罪,原本就与法治原则与正当程序背道而驰。在社会的法庭上,对于作为裁判者的公众而言,理应构成“毒树之果”么。再说白一些:记者在律师都无法会见的情况下即可自由采访、被告人在缺乏外界帮助且未经法庭审理的情况下的自我掌嘴式的媒体认罪,都是违反正当程序和法治基本原则的政治手段,这样的所谓证据是理应从公众判断中排除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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