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文东海律师接到法院民事案件开庭传票,称:文东海律师诉云南省律师协会名誉侵权案定于2017年12月14日14时30分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据了解,云南律师协会以虚假诉讼为由取消云南王理乾和王龙德律师会员资格一案,文东海律师作为两位王律师的代理人参加了2017年9月8日上午云南省律协纪律(奖惩)委员会在云南省司法厅17楼会议室举行的该案听证会,会后云南省律师协会在其公众号通报中称文东海律师及其它代理人扰乱了听证会秩序。文东海律师于2017年10月底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法院于11月3日受理立案。
就云南省律师协会的该项不实侵权通报行为,蔡瑛、邹丽惠、李贵生、文东海和林俐等5名律师曾于2017年9月26日向云南省司法厅投诉。
对云南省律师协会不实侵权通报的投诉书
投诉人蔡瑛,男,湖南律师,执业年限23年,执业机构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
投诉人邹丽惠,女,福建律师,执业年限26年,执业机构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投诉人李贵生,男,贵州律师,执业年限17年,执业机构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
投诉人文东海,男,湖南律师,执业年限8年,执业机构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
投诉人林俐,女,湖南律师,执业年限16年,执业机构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
被投诉人云南省律师协会,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26号云南省司法厅办公大楼2层。法定代表人:万立,会长。
投诉请求
对云南省律师协会在处理王理乾、王龙得两律师被“虚假诉讼违规”一案举行听证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违背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强行终止听证并作捏造不实通报的违法侵权行为立案调查,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诉。
事实和理由
2017年9月19日,被投诉人云南省律师协会在其自媒体公众号《云南律师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自媒体公众号《中国律师》上发布《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该《通报》后被多家公众号和其他媒体转载。
该《通报》称 “在听证已经进行到举证阶段时,又因(被调查人及其代理人)质疑调查人员和听证人员的身份提出回避申请,听证庭休庭合议驳其回避申请后,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及其代理人哄闹、扰乱听证秩序,导致听证无法正常进行”;“基于以上发生的情形,听证庭经合议后决定终止听证”;“听证程序终止后,在记录人的再三要求下,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及其代理人均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被投诉人上述通报内容不仅严重失实,而且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1、非法剥夺被调查人及其听证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庭宣布听证会纪律时称:本案听证会程序参照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的规定,被调查人及其听证代理人认为出席听证会支持听证的调查人员中有人不符合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十二条:“惩戒委员会由具有八年以上执业经历和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之规定,要求核对调查人员的执业证书,听证庭不予依法处理,表现出明显的不公正,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有权在听证会调查结束前随时申请听证庭组成人员和调查人员回避。听证庭未经云南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决定,仅由听证庭自己合议就作出“驳回被调查人回避申请”的决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属于越权行为。
2、明知调查组成员身份不合法,本案调查违法无效仍强行推进听证程序。听证代理人中的蔡瑛律师从听证主持人宣读的出庭调查人员的律师执业证号中发现有两人执业年限未达到八年,其中廖体睿执业年限仅有三年,明显不符合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十二条:“惩戒委员会由具有八年以上执业经历和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的规定,仍然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欲强行推进听证程序,显属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行为。
3、捏造听证代理人“哄闹、扰乱听证秩序”的事实,强行终止听证,依据违法无效的证据作出不实侵权的通报。听证会期间,被调查人的听证代理人即五投诉人始终遵守听证秩序,坚持发言先举手,言之有据,语调平和。听证会被违法终止前,因为已过中午十二点下班时间,听证庭仍欲强行推进听证程序让不具有合法资质的调查人员举证,投诉人提出“午休吃饭”的要求,属于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听证庭主持人张铁城以此为借口,宣布听证代理人“哄闹扰乱秩序导致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终止本案听证”,被投诉人对此作了内容相同的不实通报,其真实意图是掩盖被投诉人强加给王理乾、王龙得两律师的所谓
“虚假诉讼违规”根本不成立的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歪曲事实,达到取消被调查人律协会员资格,进而上报云南省司法厅吊销王理乾、王龙得两律师执业证的非法目的。
至于《通报》提到的“听证程序终止后,在记录人的再三要求下,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及其代理人均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则属被投诉人的吹毛求疵、断章取义。与上述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投诉人有权在超过中午下班时间后要求休息吃饭,待下午上班后再核对校正笔录并签字。但当日下午,五名投诉人一起到云南律协要求补正校对笔录时,遭到被投诉人工作人员的无理拒绝,根本不让投诉人进入其办公区;投诉人中的蔡瑛、邹丽惠和林俐三位律师乘获准到云南省纪委派驻云南省司法厅纪检组投诉之机,得便拐到二楼律协办公区要求核对笔录,但被投诉人拒绝派人接待。蔡瑛律师发现“云南律协投诉受理中心办公室”后敲门欲入,被里面的工作人员强行推出险些被夹了手脚。
更具体的事实和投诉理由,详见五代理人即投诉人2017年9月10日所作《关于王理乾、王龙得律师“虚假诉讼违规查处案件”听证会被违法终止的情况通报和公开声明》和2017年9月21日向云南省司法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特此投诉,请依法立案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投诉人反馈!
此致
云南省司法厅
投诉人:蔡 瑛 邹丽惠
李贵生 文东海
林 俐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