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6日,江西农民明经国故意杀人案开庭,带着完备委托手续的迟夙生律师在开庭前赶到法院,却被赣州中院以“无法核实律师事务所函的真实性”为由拒绝其进入法庭辩护。此事随即成为网络焦点之一,甚至超过对明经国案本身的关注度。
2017年11月18日,赣州中院对外发布了《关于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辩护的情况说明》,改称:“合议庭认为,法律规定必须严格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被告人明经国已委托辩护人刘文华为其辩护,我院已于开庭三日前依法通知刘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迟夙生在没有会见被告人明经国及阅卷的情况下,开庭前临时要求参加辩护。为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合议庭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的辩护。”
对于赣州中院在开庭当天拒绝迟夙生律师进入法庭辩护,以及事后改称迟夙生律师没有会见被告人及阅卷,为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准许迟夙生律师出庭辩护的说法,许多律师和网民认为荒谬和无法律依据,是死不认错,越描越黑。
一、 赣州中院以“无法核实律师事务所函的真实性”为由不准迟夙生律师进入法庭辩护理由不成立
网络上律师和网民对于赣州中院早先以“无法核实律师事务所函的真实性”为由不准迟夙生律师进入法庭辩护的理由不认可,迟夙生律师微博中相应帖子的近600条评论已经无法查看。
综合网络上律师和网民的意见如下:
首先,法律规定,律师只需要提交律师证、律师函、委托书“三证”即可。如果司法部门都以无法核实真实性为由拒绝律师,那么,律师证的鉴定书、委托书的鉴定书、鉴定书的鉴定书都会被要求,无穷无尽增加律师和当事人的成本。丁金坤律师认为:第一次拒绝理由,等于自行增设了法院实质审查律所公函的权力,随时可以阻止任何律师的辩护。
其次,迟夙生律师是著名律师,其本人就是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伪造律师事务所函。
赣州中院他们自己都觉得不好意思提这个低级拒绝理由了,而是改口找别的理由了。
二、 赣州中院以迟夙生律师没有会见被告人及阅卷,“为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为由不准迟夙生律师出庭辩护理由不成立
王如僧律师在文章《赣州中院拒绝明经国案辩护律师出庭是剥夺辩护权》中说:
这个理由实在是极端荒谬,毫无法律依据。因为翻遍《刑事诉讼法》,找不到辩护人“没有会见被告人及阅卷的”,法院就可以不准许辩护人参加庭审,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相关规定。同样,也找不到法院认为辩护人“不能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就无权出庭辩护的规定。能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道不是由被告人判断,而是由法院判断吗?
至于赣州中院所指责迟夙生律师开庭前“临时”要求参加辩护,亦未违反任何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开始,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且有权随时委托。即使庭审中,也可以变更辩护人,更何况开庭前呢?
赣州中院的《情况说明》,显然认为明经国只委托了刘文华一个辩护人。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明经国或其近亲属原来只委托了刘文华律师一人作为他的辩护人,因此完全可以在开庭前再委托一人作为他的辩护人。迟夙生律师的委托书,是由明经国签字授权后,由刘文华邮寄给他的,程序上完全合法。只要在出具真实、合法的律师事务所所函、委托书、律师执业证的情况下,迟夙生律师就有权利参加庭审,为明经国提供辩护。
赣州中院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向明经国说明情况,当庭征求意见。如果明经国不再委托迟夙生律师,则照常开庭,如果继续委托,则应当延期开庭。赣州中院凭什么越俎代庖,代替明经国做出决定呢?事实上,在11月17日律师《会见明经国谈话记录》中,明经国认为“我对法院有意见,人家还有律师看我家没有钱,不要钱来扶贫的,你法院还不让人家进来,我是有意见的。”恰恰说明,明经国并未拒绝委托迟夙生律师。
赣州中院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迟夙生律师未阅卷。本案另一位律师刘文华多次会见明经国并复印了全部案卷,既然此前迟夙生律师已经获得明经国委托,凭什么那么肯定她没阅卷呢?
杨名跨律师认为:
关注关切有效辩护值得肯定,但不能无视共同辩护人之间的职能分工。会见、阅卷、质证、举证,实体辩护、程序性意见,在不同辩护人内部有分工安排,且当事人愿意,法院就应予以尊重,以“未会见,不让辩“却声称此举乃维护当事人辩护权,这绝对于法无据,完全本末倒置。
还有人认为:
赣州中院拒绝迟夙生进入法庭的理由之一是明经国已经委托了刘文华,而依照刑诉法规定,为了保障公诉人和辩护人做好出庭准备,必须提前三天通知各方开庭时间。迟夙生当天要求出庭,使得法院从程序上被动地违背了刑诉法的规定,如果迟夙生当庭提出延期三天开庭,这庭可能就开不成了。从这个角度来讲,赣州中院拒绝迟夙生出庭辩护,的确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且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当天能结束,尽早把明经国给判了。然而从这个角度,并不必然产生有效维护明经国合法权益的效果,这个角度,维护的是法官工作方便。因为延期审理或者增加辩护人,对明经国只有好处没有坏处,赣州中院打着维护明经国权益的旗号,实质是在侵犯明经国的辩护权。
退一步说,即便让迟夙生出庭辩护,也不必然产生延期审理的效果。一则迟夙生不一定提出延期审理,二则提出延期审理法官也可以不准许,因为既然迟夙生能准时赶到开庭现场,事先肯定已经跟刘文华互相沟通联络,通知到刘文华,等于通知到迟夙生。不准延期,并无不当。
实际上,迟夙生律师虽然是在开庭当天庭审前才提交委托手续,但是她很早就在了解明经国案情,并且做了相关准备:
2017年11月18日,迟夙生律师发微博说:“赣州市中级法院微博把我感动了!虽然法院新改成:为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等理由才不让我进入法庭,这和当时告诉我的理由:“无法核实律师事务所函的真实性”完全不同了,但含有为公正判的表示,法院能公正判决恰是辩护律师追求的目标!我很欣慰。关于我是否研读了明经国案件卷宗,网络上还真留下了开庭前四十六天我到案件发生现场工作的痕迹,谢谢互联网!更谢谢刘文华律师给我的支持!”
2017年11月19日,迟夙生在微博上说:“关于我出庭为明经国辩护这件事,我不但开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考虑到此案件有一定影响,而且律师协会也向我核实过是否要给明经国辩护,我也按照重大案件提前报告给了主管我的律师协会,只是无法保证交通工具随我所愿,但那一夜我没有睡觉,乘各种交通工具还提前到了法庭。”
这两则微博贴,迟夙生律师都附有相关证明照片和截图。
段万金律师认为:“如果律师不尽责,不了解案情仓促上庭,最终损害被告利益,当事人可以投诉,律协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法庭操应当操的心,不能越俎代庖。”
三、 赣州中院违法严重侵害被告人辩护权应该另行开庭或发回重审
段万金律师认为:“明经国案可能一审开庭严重侵害被告辩护权,程序违法,或者另行安排时间开庭,或者一审判决后会被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不可被侵犯!”
11月17日,迟夙生和刘文华律师《会见明经国的谈话笔录》表明,明经国在开庭前已经签署对迟夙生律师的委托书,对于法院没有让迟律师上法庭,很伤心!另外,法院没有向被告人明经国核实他对迟夙生律师委托书的真实性。
网友@黄照璇:只要证明当事人的委托属实,法院就无权拒绝受委托律师的出庭辩护。
有人说:“要知道(记住),法院的职责并不是为了配合公检打击罪犯,而是居中评价、公正裁判,有罪科刑,无罪释放。”“如果人民法院尚不能敬畏法律、自觉依法办案,那么公平正义无从谈起,依法治国更是一句空话。”
网友@廖睿:不论是逻辑上,还是法律上,赣州中院的作法都是违法的、错误的。唯一的理由,是所谓维稳的需要,在这面大旗下,法律根本就无足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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