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一节中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众所周知:在法治的国度,《宪法》是母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最高的法律;《律师法》等法律均是子法。
子法不得违反母法。子法一旦违反母法便是“乱伦”(违反法律伦理)、离经叛道、“忤逆不孝”、令人不齿之恶行。
凡是违宪的法条都是当然无效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废止!
凡是违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所承袭的《宪法》公民“结社自由精神”进行登记的社会团体都是错误的登记,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纠正!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我们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非常崇尚国家提出的依法治国战略。在多年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律人士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而连锁反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各州市的律师协会在成立登记过程中均存在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错误登记的严重问题,现报告给你们,提请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劫掠了《宪法》赋予公民自愿结社的自由意志。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就“结社”自由而言,《宪法》的意思明确无误地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结社与否,公民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呢?明确无误地显示:律师公民自由结社的权利被赤裸裸地劫掠、剥夺了。
且看《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与《律师法》同类的有《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都是“法律共同体”,怎么这些法中都没有强制法官、检察官、警官加入法官协(学)会、检察官协(学)会、警察协(学)会的内容呢?人家怎么都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呢?人家怎么不整个年度年检注册,不交会费就不给年检,就不让做法官、检察官、警官呢?
请问:律师、律师事务所为什么应当(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呢?律师公民的结社自由何在?这不是公然的违宪吗?
为此,特提请全国人大对《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合宪性审查。
二、《宪法》都敢违,更何况《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呢?全国所有的律师协会的成立登记均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其登记是错误的、无效的。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对《宪法》赋予公民“结社自由”权利的承袭与落实,而违宪的《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恰恰违反了上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结社自由”、“社会团体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精神原则。
据我们了解,相当多的律师是不愿参加各级律协的,但是大家均敢怒不敢言,纷纷被裹胁在各级律协当中,每年逼迫交给高额的会费(全国律师及律所约交8亿元,且无花费明细),否则采取种种手段刁难,使不愿参加各级律协的律师难以执业。因此,其登记是错误的、无效的,应当予以纠正。但只要违宪问题解决了,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特此报告,提请依法明鉴。
此致
敬礼!
建议公民(暂100位)
王理乾(云南) 习 辉(山东)
许思龙(云南) 毛晓敏(云南) 王青山(云南)吴魁明(广东)
李天翎( 云南 ) 程 瑞(云南)
杨健生(云南) 刘宝凤(云南)金达刚
(贵州) 王社文(云南) 马捞定(云南)
程 海( 北京) 耿国应(云南)覃永沛(广西) 李慧勇(云南) 赵农生(云南) 王泳钟(云南) 李 原(云南)张建国(北京) 孙 泉(云南) 付爱玲(广东) 茹国敏(云南) 王 婧(云南)段志恒(云南) 曹 勇(云南) 孟月新(云南) 李维习(云南) 王清鹏(河北)陈金华(湖南) 郑志巧(云南) 常佰阳(河南) 张柏婧(云南) 甘静辉(云南
宋玉生(北京) 李绍云(云南) 熊金梅(云南) 杜克武(云南) 王龙德(云南)李 锦(云南) 陈宝华(云南) 张高见(云南) 刘烛天(云南) 沈正洲(云南)陈进学 (广东) 薛占义(云南)
张 幹(辽宁) 郎 雨(云南) 向美泠(云南)任全牛(河南) 左 伟(海南) 孙跃礼(安徽) 谢六生(江西) 葛文秀(广东)隋牧青(广东) 文东海(湖南)
刘书庆(山东) 王
磊(河南) 王国伦(云南)邹丽惠(福建) 周胜全(云南)
陈家鸿(广西) 秦发宽 (云南) 李浚泉(辽宁)徐大庆(福建) 金泳明(北京) 李贵生(贵州) 彭永和(上海) 郑 湘(山东)
许三成(陕西)
郭恒豪(河南) 马文明(河北) 张文凯(北京) 李金星(山东)陈家鸿(广西) 胡耀辉(广东) 卢延阁(河北)
吴明智(广西) 卢思位(四川)郭莲辉(江西)
王宏斌(陕西) 张福录(陕西) 王理强(江苏) 段建彬(陕西)
二0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抄呈:全国人大
习近平主席 全国政协 国务院 中央政法委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民政部 司法部 中国民主促进会等西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教研室《人民日报》《网易》《新浪网》《搜狐网》《凤凰网》等媒体
联系电话:0871-63621180 13808721160 (王理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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