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9日星期五

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向全国人大提出违宪审查

要求对《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设立的歧视性学历报考条件进行违宪审查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司法考试行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要求将该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在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有关部门随后推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社会意见。
《意见》要求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为: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而20088月修订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司考报名条件的学历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意见》违宪违法歧视排斥非全日制学历公民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做法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质疑,认为这种做法脱离国情、闭门造车,是对建国以来行之有效的全民教育、终生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制度的根本否定。违反了我国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少数全日制院校不良学术权威”为一己私利蒙蔽误导中央,借改革之名塞私货行倒退之实的严重错误决策。在社会舆论的强烈质疑下,有关部门在随后推出《办法》征求社会意见时做了一定修正,在《意见》规定之外增加为妥善处理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公民的报名专业学历条件问题,对《办法》施行以前已入学或已取得相应学历的公民,仍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报名专业学历条件执行,以充分考虑社会各界和考生的合理诉求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不同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即2018年前已经在“非全日制”学校入学或者取得“非全日制”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考试,2018年后在“非全日制”学校入学或者取得“非全日制”学历的公民不得参加考试。《办法》修正的补丁没有解决问题,只是将问题推给将来。民间反对声仍然大量存在,认为限制考试资格,是歪点子,歪主意,应不拘一格发现人才,重用人才。
我们认为改革是兴利除弊,不是随心所欲,更不能让少数人借改革之名塞私货,行倒退之实。改革应当遵循宪法法律的原则精神,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意见》及《办法》设立的违宪违法歧视规定排斥非全日制学历公民,根本否定建国以来行之有效的全民教育、终生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制度,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此例一开,其它行业的国家考试也都可以借此排斥“非全日制”学历的公民参加考试。全民教育、终生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制度必然被毁灭,对国家和民族危害极大。这种严重错误做法必须予以纠正。
故我们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提出违宪审查意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纠正《意见》:
非全日制学历公民不得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办法》:“2018年后在“非全日制”学校入学或者取得“非全日制”学历的公民不得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违宪违法规定。
具体理由如下:
1、违背社会主义改革的宗旨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必须以人为本,让每个中国人实现自己的中国梦。改革不应故意制造不公,人为割裂族群,阻碍社会阶层流动,产生敌视社会的低端人口,制造社会对立。现在《意见》及《办法》设立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却带头提倡歧视,公民因学历教育的渠道不同被划分为可以参加考试的贵族与不能参加考试的贱民。这样改革的目的不是为了选拔人才,而是为全日制院校寻求特权,为“少数全日制院校不良学术权威”招生收钱开通特权,断绝2018年以后因贫困等原因上不起全日制院校公民的上升通道,断绝中华民族文脉和上进创新精神,这种歧视性损害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改革是在推进社会的进步吗?
2、违反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全会精神,和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中共19大报告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意见》及《办法》的歧视性规定完全是用小会否定大会,用小文件否定大文件。
《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教育事业,举办各种学校,发展高等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可见《宪法》规定:国家发展教育,鼓励公民成才。保障公民有接受各种形式学校、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各种教育方式获得学历,享有同等权利。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受宪法保护。
《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立法法》以宪法为根据,要求一切立法行为与规范性文件,首先必须具有合宪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合宪性审查是一种真正的全覆盖,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将纳入审查范围,党内外文件,包括行为都要跟宪法保持一致。
《意见》及《办法》的歧视性规定完全与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在长期的实践中,《宪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确立国家的各种形式的非全日制学历高等教育制度已成熟符合国情,得民心、顺民意。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多条腿走路,多形式多层次的教育制度,顺应了在信息社会的新时代公民应当主动学习,终生教育的要求,成效斐然;《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公民参加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合格者,国家承认其学历。如果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排斥2018年以后的非全日制学历公民参加考试,公民合法取得的学历成为废纸,国家应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国家应不应当立即废除《宪法》《高等教育法》等宪法法律确立的各种形式的非全日制学历高等教育制度?《意见》及《办法》的歧视性规定排斥非全日制学历公民,违背宪法法律,是对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刻意减损,损害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与尊严。改革,不能以法治之名而行违背法治之实。排斥国家正式承认的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刻意标榜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是无视国情,无视宪法法律,无视现实生活中通过非全日制教育取得学历的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的巨大贡献的。这是“少数全日制院校不良学术权威”为一己私利蒙蔽误导中央,借改革之名塞私货行倒退之实的精致的利己主义,歧视主义,是私心在作祟,完全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宪法必须得到尊崇,法律应当公平公正,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非全日制学历公民参加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应予肯定。任何单位任何部门的决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改革被塞进私货,闭门立法违背科学
《意见》及《办法》的歧视性排斥非全日制学历考生规定被一些“权威”解释为:我国法治队伍对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促使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要提高报名条件,严把入口第一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部门选人用人的条件来调整报考条件,让真正在法学院校培养过的考生能够进入到法治队伍。时代是在发展,教育在发展,法学教育也在发展,法学教育培养出的人才应当有效地进入法律职业队伍当中。
背景则是由于这些年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狂招,部分全日制法学院校的法学教育质量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先后称为“律考”、“司法考试”)的严格存在较大的差异,一直处于较为尴尬的地位,法学毕业生长期就业不佳,成了令人头疼的大问题,招生屡屡亮起了红灯,一批滥竽充数的全日制院校和所谓“权威”的难以生存。“少数全日制院校不良学术权威”为一己私利蒙蔽误导中央,借改革之名塞私货行倒退之实,通过歧视性排斥非全日制学历公民来解决招生就业问题,解决生存问题。
这些“权威”解释的含义就是全日制学历公民绝对优于非全日制学历公民,只有全日制学历公民符合法律职业要求,非全日制学历公民绝对不符合法律职业要求。这种解释的依据在哪里,数据在哪里?
这些“权威”还称,众所周知,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可检验考生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能力。不仅考查考生应知应会的宪法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考查他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真正将一批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应试公民选拔出来。这些“权威”解释的含义是全日制学历公民的实践能力强,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强。这种解释的依据又在哪里,数据在哪里?
在信息时代,除了上帝,任何人都必须用数据来说话,“权威”也不能例外。
希望这些“权威”尊重事实、推崇理性,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在现代化的信息社会,学习已经成为一个高度个性化的主动建构过程,主动学习,终生教育已经成为普遍的现实。法律人是吃百家饭长大的,不是拿到了全日制学历学位就能一劳永逸,包打天下的。要做一个合格的法律人,不仅要有牢固的法律基础知识,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非全日制教育公民往往是由于贫困等各种原因无法进入全日制学校,他们的经历曲折而坎坷、实践能力强,这也让他们具备了全日制学生所缺乏的对社会的深刻认识,这是一笔宝贵的财富。给予他们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进入法律共同体的机会,对于法律行业无疑是一件好事。排斥有社会经验、实践能力强的非全日制教育公民进入法律行业,对极需要实践能力的法律行业是极大的损害,是自毁法治长城。
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乃至将来的法律职业考试其实考的都是基本功,法律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的理解和运用,难度并不是高不可攀,并没有一些“全日制院校权威”解释的玄而又玄,不经过“全日制院校权威”当面点化就无从理解无所作为的东西。真正尴尬的是经历了这些“全日制院校权威”威当面点化的“全日制”学生,没有基本功,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的理解和运用不合格,过不了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全日制院校权威”为了金钱滥扩院校,滥招生,让学生混日子拿了文凭学位却过不了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法律专业成了就业难的红牌专业。学校招不到生,“权威”收不到钱,才搞出蒙蔽误导中央,借改革之名塞私货行倒退之实的假改革。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高难度的考试自然会刷掉一大批不具备法律职业素质的人,淘汰一批滥竽充数的全日制院校和所谓“权威”。在多年的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中既有“全日制”学历公民过关的,也有“非全日制”学历公民过关的,各占半壁江山,但很少有混日子拿了文凭学位就混过关的(违法的小司考除外)。以“全日制”三个字打击一大片人,实在是私心作怪,徒增笑柄。公民通过非全日制教育取得学历,参加国家考试符合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符合国情,利国利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准非全日制学历公民参加的这种做法纯粹是闭门造车,闭门立法,背离改革。违法侵权,违背法治原则,让天下寒士更加心寒,这种的做法,削足适履,实乃舍本逐末。
“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只有经过公正、公平的严格考试选拔出的公民才可能具备真正的法律人的素质。这样的法律人的心里,才可能有理想主义的火花,它才可以被燃成火焰,进而迸发出非凡的能量,为国家民族发光发热。这应当才是“中国梦”中炫目的一环。
综上所述,《意见》及《办法》对“非全日制”学历公民的歧视性规定,背离人民利益和改革宗旨;违反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全会精神,违反宪法法律;脱离国情,没有科学依据和实践数据。是“少数全日制院校不良学术权威”为一己私利,蒙蔽误导中央,借改革之名塞私货行倒退之实的严重错误决策,如果强行实施必将严重损害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立法法》有关企业事业组织认为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建议的规定,我们特向全国人大常委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纠正《意见》及《办法》的违宪违法规定。
此呈
全国人大常委                       
违宪审查建议单位


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


2018/3/5




联系人 冉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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