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7日星期二

陈科云律师遭六年前当事人投诉 怀疑有隐情

近日,广州陈科云律师收到广州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工作委员会《投诉及调解申请告知书》,称陈科云律师曾经的当事人林本栋向律师协会投诉陈科云律师。


陈科云律师向广州市律师协会表示:

1.投诉人林本栋对自己的投诉代理发生在2012年2月以前,至今已整整六年有余了。这六年来,广东州市律师协会年年对自己进行了考核,年年都认定自己“合格”。如果本人真有投诉人投诉的违法违纪行为、真如投诉人投诉的一样“职业道德败坏”,广州律师协会是不是还涉嫌徇私枉法呢?

2.完全同意广州市律师协会进行调解。另外,陈科云律师表示真心委托并特别授权贵会诸君,请贵会诸君代为追讨投诉人拖欠的42万元律师费用,包括山西铁矿代理费40万元、2011年12月的工作酬金2万元。

陈科云律师怀疑曾经的当事人林本栋是为了赖掉剩余的42万元律师费而投诉自己。

对于陈科云律师这次遭当事人投诉一个六年前的代理,并被称对中共有刻骨仇恨,有律师怀疑其背后有人找到陈律师的曾经的当事人林本栋,利诱或者威胁了他。

2018年3月27日,陈科云律师公开发表《我没有哪一根骨头上刻着“仇恨共产党”——对广州律协转告投诉的答辩(之一)》。

我没有哪一根骨头上刻着“仇恨共产党”

——对广州律协转告投诉的答辩(之一)


广州市律师协会:

很荣幸,在美国总统川普打响中美贸易战第一枪的前夜,本人收到了贵会转来的、含有我“对共产党刻骨仇恨”的投诉。似乎我的“刻骨仇恨”足以引起美帝头子共鸣,让其不自量力地向党国挥舞贸易大棒,使本已在贸易、人权等领域均已陷入困境的党国雪上加霜。

这是一个发生在2012年1月,至今已整整六年有余的投诉吧?

在此国难当头之际,贵会适时抛出这个投诉来,便是我不惮以最大的善意来揣摩贵会的心思,也深知贵会虽然要求我“就投诉内容逐一、全面说明”,其实真正关心和特别感兴趣的,仅仅是关于我“对共产党刻骨仇恨”的内容。我若因此被罚,则贵会上可报效党国,下能挽救律师,顺带立点小功,一举而三得。贵会诸君如此智识过人,着实令人佩服!其实我很渺小,也有自知之明。我不过是把党国法律当作谋生工具的普通律师而已;对于党国大业,我是成也不足、败也不足的。如因此而让贵会失望,只好事先说“对不起”了!

作为一个关注中国人权的普通律师,我对党国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一直是深信不疑,甚至于痴迷过度的。因此,蒙党国不弃之恩,自“入罪”吊照十二年后再次获准执业以来,为维护党国宪法权威,保证党国宪法实施,我代理了不少人权保障类案件,先后担任过杨霆剑、王爱忠、吴斌(秀才江湖)、袁兵和王默等人的辩护律师。在2015年大规模抓捕人权律师的“709”系列政治迫害事件中,我是排在第99名的被约谈人员,至今仍心有余悸。故此次被投诉,我并不感到意外,自认当在情理之中。

自2015年11月至今,我除了在去年的桃江肺结核事件发生后参与代理了部分被害学生的维权案件以外,没有代理过其他任何所谓的敏感案件。当然,已经引起了海内外各方关注、且有关当局正在强势“攻关”的桃江肺结核事件,也足以让贵会祭出投诉法宝,逼我退出代理的。诚如是,恐贵会诸君后必良心不安。因为那些被害的学生,可是一群含苞欲放的花朵,党国共产主义事业的优秀接班人啊!如果上述三大事由均不存在,那贵会转告的投诉就不足挂齿了:

贵会节选的这封署名为林本栋的“投诉信”,别说是“投诉”,就是称之“信”,恐怕都名不符实的,这活脱脱就是一张新时代中国特色的大字报啊!其中,除了文革红卫兵式空无一物的一堆大话和谎言外,就只剩下诬蔑、构陷、诽谤和谩骂的文辞了。证据呢?藏在哪?!

来而不往非礼啊!既然贵会费力劳心,不惜翻箱倒柜,不怕时日尘封,敢把鸡毛当令箭,捡块封皮且作信,我哪敢怠慢、不予回应呢?虽然时过境迁,已难“逐一、全面说明”,但对于贵会特别感兴趣的部分,我是“一不会怕,二不会躲”的,而且将优先说明。至于投诉人林本栋,本人实不屑给予评判的,何况本人素喜对事不对人呢?

关于“对共产党刻骨仇恨”的问题

投诉人说我“对共产党刻骨仇恨”,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因此,其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退一万步讲,就算我真对共产党有仇恨,也不可能将“仇恨共产党”这样血淋淋的五个字刻到骨头上去的。因此,其投诉也违背基本常识。

本人对天发誓:我没有哪一根骨头上刻着“仇恨共产党”!

贵会如果不信,可随意指定国内任何一家设备精良的三甲以上医院对我进行全身骨骼扫描;如果在我全身206块骨头中的任何一块骨头上发现刻有“仇恨共产党”的字迹或者影痕,我愿意自费并亲自爬上广州第一高楼的小蛮腰跳塔自尽!

关于“做律师不够格”的问题

投诉人说我“做律师不够格”的事由,是“刑满释放后未吸取教训”、“专业水平低下”、“讹诈威胁投诉人”,等等,乌七八糟一大堆。

对于这个问题,从整体上来说,贵会应该心知肚明,不用我作任何说明就知道投诉人是在胡说八道的:蒙党国大恩再次获准执业之后、至投诉人于2012年1 月对我进行投诉之前,贵会年年考核,我没有“不及格”的记录。投诉人对我进行投诉之后,贵会仍然年年考核,我还是没有“不及格”的记录。如此,投诉人说我“做律师不够格”,不仅是胡说八道,而且是恶意诽谤。作为与贵会签约并由贵会提供有偿服务的会员,投诉人对我恶意诽谤,不仅有损我的人格尊严,而且有辱贵会的神圣会格!因此,希望贵会依法维权,以正视听!

至于投诉人为证明我“做律师不够格”而罗列的那些“事实”,则完全是捕风捉影和凭空捏造的,根本就不置一驳。相反,我倒是有些自信,若论“专业水平”,应可以给贵会长脸的。由于投诉人捕风捉影和凭空捏造事实,导致其书写的投诉信逻辑混乱,时空颠倒,条理不清。为让贵会安心,特对这些所谓事实依序疏理并择要说明如下:

1、关于“刑满释放”的问题。

大概是1996年上半年,在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任职主任期间,我为一个死刑案件的被告人时辩护时,根据“法律至上”和“委托人利益至上”的原则,当庭控告了该案个别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刑讯逼供和徇私枉法行为。用新时代的话语来说,就是死磕了一把。之后,该案被湖南省高院发回重审,而却我因此而遭到打击报复,先后被以“包庇罪”判处缓刑和免刑。我被“包庇罪”一案,是湖南省律协的维权案例,详情可上网搜索已故著名刑法学家邱兴隆教授撰写的《陈科云律师包庇案辩护词》;贵会诸君的兴趣若不限于此,也可向湖南省律协、湖南省司法厅律管处和全国律协了解。

众所周知,缓刑和免刑是无刑可满的。我因坚持“法律至上”和“委托人利益至上”而导致被“包庇罪”,可以充分证明,我既是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模范,也是合格的律师。投诉人以此来证明我“职业道德败坏”、“做律师不够格”,岂不贻笑大方?

一个精通法律的刑辩律师尚无法维护自己的基本人权,可以轻而易举和肆无忌惮地被构陷入罪;对于那些并不熟知法律的普通民众来说,他们可能遭受的司法迫害就更加无法幸免。因此,被“包庇罪”以后,我对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的追求更加坚定,且“历尽苦难,此心不改”!当然,经此劫难,也使我对于中国司法制度的黑暗有了更加深刻、全面和清醒的认识。

2、关于“陈律师专业水平低下”的问题。

投诉人投诉“陈律师专业水平低下”的事由,是办理山西铁矿案时,“在法院和工商部门不支持时,陈律师就没有办法了”。这是彻头彻尾的谎言和流氓无耻的强盗逻辑!

作为律师,法律是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唯一武器。如果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不支持”,我还有什么“办法”去维护委托人的权利呢?!莫非叫我当土匪,带着委托人去打、砸、抢不成?

事实上,在投诉人提及的这个山西案例中,正是因为我的专业水平得到了当地法院和工商部门的认可,才使投诉人得以顺利收回被骗的矿业权投资款750万元,并获赔利息50万元(详情后会细说)。

3、关于“涉嫌讹诈威胁投诉人”、“要投诉人支付5%共计40万元费用”的问题。

这个问题,才是投诉人投诉的核心问题,也是其进行不法投诉的动机所在;其目的是想赖掉“至山西追回投资款”一案中、投诉人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的40万元律师费。

“至山西追回投资款”一案的详情是:

2011年6月16日,山西李某与北京清大德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德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对李某控股的铁矿,由清德公司“引进第三方合作”。

2011年6月30日,清德公司和德金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以下简称“德金公司”)与投诉人林本栋签订《铁矿股份转让合同》,约定由投诉人向山西李某控股的铁矿投资750万元,占李某铁矿51%的股份(按50%分红)。

2011年7月25日,经德金公司凑合,投诉人与山西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但李某只同意将其铁矿股份的50%转让给投诉人。因李某铁矿的登记注册资金为50万元,故《股权转让协议书》上只写了投诉人的出资额为25万元。

2011年7月26日,根据《铁矿股份转让合同》约定,投诉人将450万元“购矿款”转帐汇款至山西李某的个人银行帐户。2011年7月27日,投诉人又将余款300万元支付给德金公司。但投诉人全额支付转让款后,李某并没有依约将50%的股权过户给投诉人。

2011年9月26日,投诉人在多次催办股权过户无果后,向清德公司提出解除《铁矿股份转让合同》,并要求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邓某“在国庆前将款退回”。但邓某也一直拒不退还投诉人的投资款。

因山西铁矿的投资款和其他几个项目的投资款没有收回,投诉人被逼无奈,在几次当面听取我对山西铁矿股权转让一案可能涉嫌诈骗的法理分析和处理建议后,决定聘请我担任其控股的广东国伟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并对内兼任其公司的常务副总。

2011年11月3日上午,在投诉人公司正式签署《专职法律顾问合同》后,我随即飞赴北京,约见德金公司邓某。邓某告知:与投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李某铁矿,名称已经由三友铁粉公司更名为三友矿业公司;原三友铁粉公司的股权已无法转让。我感到事态严重,认为邓某与山西李某涉嫌合伙诈骗。向邓某陈说厉害后,邓某不得已于当日下午11时许向我出具了其亲笔书写并加盖德金公司和清德公司印章的《公函》,通知山西李某向投诉人质押50%的三友矿业公司股权,“以担保其750万元资金之安全”。第二天,我从北京赶到李某所控铁矿的山西天镇县进行外围调查并约见李某。我持邓某出具的《公函》要求李某出具办理三友矿业公司股权质押文书时,遭李某拒绝。李某表示,他从来就没有要出让铁矿股份的任何意向;他与北京清德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目的,只是为了“引进资金”,助其摆脱经营困境。于是,我更加坚信李某涉嫌诈骗。随后,我就通知投诉人火速赶赴山西天镇县,紧急商议善后事宜。11月7日,投诉人到达天镇县。在我分析外围调查的情况并转告李某意见后,投诉人对李某涉嫌诈骗之论仍然将信将疑。

2011年11月8日上午,我叫投诉人跟我去天镇县工商局查询三友矿业公司的登记信息。在得知三友矿业公司和三友铁粉公司的股权均被法院冻结后,投诉人才感觉到自己的750万元投资款可能打了水漂,吓得两眼发直,双腿发抖,当场就傻了。当天下午,我叫投诉人跟我去法院查询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时,投诉人连法院的大门都不敢进,远远地躲在法院大门外的马路边等我。我从法院了解到:在投诉人于2011年6月30日与清德公司和德金公司签订《铁矿股份转让合同》时,李某尚未取得铁矿股权;2011年7月25日,投诉人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李某在铁矿的股权已经被法院冻结。投诉人在我通报从法院了解到的情况后,终于相信北京邓某和山西李某在合伙设局骗他,其投资款750万元已无望收回。晚上回到宾馆后,投诉人因绝望而哀嚎数次,并带着哭腔求我去贿买法院院长,要院长法外开恩、把铁矿股权质押给他。我说我不是勾兑律师、不可能去行贿时,投诉人还差点下跪乞求。在我表示“自有办法、可以确保投资款安全”时,投诉人方破泣为笑,安枕入眠。

2011年11月9日上午,我再次去到天镇县工商局查询铁矿的工商档案。得知李某在2011年7月20日取得80%的铁矿股权后,又在同年10月28日将铁矿更名。我回到住处准备好控告材料、打算下午去公安机关进行控告时,投诉人说他“见到警察就大腿发麻”,不肯跟我去。下午上班时间一到,我便独自前往天镇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诈骗为由进行刑事控告。接警人员态度很好,也非常客气,给我倒茶递水,还表示要现场办案,让我等候,并当面打电话给李某,要李某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早已潜伏在天镇县城的李某闻讯,知道其罪行败露,根本就不敢前往;但其随即联系上投诉人,在银行下班之前就把投诉人转至其私人帐户的450万元全额退还了。当我独自一人在公安局白白等候一下午后回到住宿的宾馆时,投诉人已是笑逐颜开,春风满面,见面就说“回去后要重赏”我。我说应一鼓作气,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冻结李某铁矿股权、把支付给德金公司的300万元也一次性要回来。投诉人听后,高兴得差点叫我亲爹!

2011年11月10日上午,我准备去天镇县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时,投诉人因为出乎其意料地收回了450万元的投资款,气也粗了,腿也壮了,自告奋勇地要跟着我去。到法院后,因执行局不肯接受《执行异议书》,立案庭也不立案,我就去找院长交涉。见到院长后,投诉人连大气都不敢出一口;见我大义凛然,慷慨激昂,据理陈词,让院长无话可说时,还在一旁拉我衣袖,示意我说话要温柔点。院长被我说服后,即指示法院执行局进行调解。很快,李某就被叫到法院执行局。在李某请示德金公司后,很快达成和解:李某同意把投诉人支付给德金公司的300万元一并退还,并支付利息50万元,但要求投诉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退还德金公司收取投诉人投资款的票据。

2011年11月10日晚上,李某便与投诉人签订了《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以“退还股权转让款”的形式,由李某分二次向投诉人支付350万元。第二天,李某与我在山西大同市见面后,即向投诉人转帐支付了130万元。2011年11月底,李某再向投诉人转帐支付了220万元。至此,投诉人除75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收回外,还获赔了50万元的利息。

根据以投诉人公司为甲方、以本人所在的律所为乙方而签订的《专职法律顾问合同》第六条第3项关于“甲方的所有诉讼和仲裁法律事务,乙方应无条件办理;甲方按挽回经济损失总额的5%支付律师代理费,一案一结,无需另行签订代理合同”的约定,投诉人公司应当在该案结案后即按5%的比例支付律师代理费40万元。

2011年12月中旬,我在帮助投诉人协调处理好其投资入股的四川会理磷矿、并把他被扣为人质的儿子林迪从对方解救回来后,即要求投诉人支付山西铁矿的律师费。但投诉人却背信弃义,以山西铁矿退还的投资款已用于支付云南二坤山铅锌矿的股权受让款为借口,说等他把云南二坤山铅锌矿转让出去后再一并支付律师费,并苦苦哀求我,要我再帮他一次。

投诉人林本栋这个背信弃义、“见到警察就大腿发麻”的畜生,在写给贵会的投诉信中竟然说我“怂恿投诉人在山西铁矿行贿”、“最终是投诉人找到法院院长解决问题”、“讹诈威胁投诉人”,真不知其有多黑的胸膛和多厚的脸皮才说得出口!

4、关于“用方言办案,且语言尖锐,霸气十足”的问题。

投诉信说我“用方言办案,且语言尖锐,霸气十足”,以证明我“做律师不够格”,这本是不置一驳的。且不说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我“用方言办案”,请问贵会诸君:党国有哪条法律规定律师不能“用方言办案”吗?

投诉人的此项投诉,是其故意颠倒时空、恶意曲解我面见天镇县法院院长时慷慨陈词的场景。可那只能证明我做律师很够格啊!投诉人以此来证明我“做律师不够格”,贵会诸君不觉得很讽刺吗?

5、关于修改对秦景林声明的问题。

投诉人说:我把他写的那句“我们从来就没有不想支付秦景林股金的想法”,“被陈律师修改的文件中将‘不’字故意不写,使得意思全变”,使文件内容有利于对方。

对于这样低级的谎言,我不知贵会诸君是何看法?

我想,关于“我们从来就没有不想支付秦景林股金的想法”这句话,凡是有初二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就不难发现其存在语病的。

难道贵会诸君相信我会把那句话中的“不”字给“修改”掉吗?!

关于“策划怂恿委托人做假证据”、“寻找代理合伙人敲诈任职公司”等问题。

投诉信说我“策划怂恿委托人做假证据”、“寻找代理合伙人敲诈任职公司”等问题,全是胡说八道,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其中,关于“怂恿投诉人在二坤矿做假证”,更是倒打钉耙,反咬一口。

需要说明的是,正是因为投诉人在转让云南二坤山铅锌矿时“故意隐瞒案件重要情况、故意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本人才提出与投诉人公司解释法律顾问合同的。但投诉人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不符合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披露的情形,故暂不向贵会详述。当然,如果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投诉人在转让云南二坤山铅锌矿时涉嫌诈骗,本人乐意协助并愿意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据线索。

最后,我需要特别提醒贵会诸君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

1、投诉人对我的投诉发生在2012年2月以前,至今已整整六年有余了。如果本人真有投诉人投诉的违法违纪行为、真如投诉人投诉的一样“职业道德败坏”,贵会却没有对我进行纪律处分,是不是涉嫌包庇啊?六年中,贵会年年对我进行考核,年年都认定我“合格”。如果本人真有投诉人投诉的违法违纪行为、真如投诉人投诉的一样“职业道德败坏”,贵会是不是还涉嫌徇私枉法呢?

2、我完全同意贵会进行调解。另外,我真心委托并特别授权贵会诸君,请贵会诸君代为追讨投诉人拖欠的42万元律师费用,包括山西铁矿代理费40万元、2011年12月的工作酬金2万元。希望贵会诸君对我的委托像处理投诉人的投诉一样,勤勉尽职,竭力而为。至于酬劳,则概以贵会诸君所求为准。

贵会会员:我没有哪一根骨头上刻着“仇恨共产党”

陈科云

联系电话:13902260189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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