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文足,女,汉族,家庭主妇,住北京石景山区八角中里18号楼4单元501。
身份证号:422823198504050621
电话:18694019937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4号
电话:010—65253709
负责人:郭声琨 部长
案由:行政纠纷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把原告影像放入“颜色革命”宣传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责令被告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6年12月16日,原告从朋友处得到公安部微博(打四黑除四害)播放的7分25秒的视频,里面有原告的影像多次出现。原告发现自己竟然被公安部列为“意图在中国挑起颜色革命的人”!
这实在是令人费解:原告是一名家庭主妇,一直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原告的丈夫是一位律师,2015年夏天被失踪,原告在寻找丈夫的过程中,在天津市二中院门口,要求释放丈夫,这就被当成“颜色革命者”被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了吗?
原告出身小山城,做过导游,开过时装店,就喜欢带个孩子逛个街买买衣服美美容,对“颜色革命”实在是一无所知。看了此视频后专门请教了媒体朋友,才知道原来把中国共产党的“红色江山”变为其它颜色,叫做“颜色革命”!原告更加百思不得其解:如果原告这个草根族家庭主妇做了依法寻找丈夫的最最正常不过的事情就叫“颜色革命”,那“颜色革命”也太容易了吧?而且,如果照公安部微博所宣传的原告是“颜色革命者”,北京石景山区的公安就住在原告所在单元2层,每天24小时监控原告的日常行踪,为什么不把原告速速抓捕立案侦查?为什么不起诉到法院给原告定罪?反倒在公安部的微博上大肆传播抹黑?
所以,原告认为公安部发布的这个视频把原告的影像放在“颜色革命”宣传片中进行全国范围的播放,误导公众把原告当成“颜色革命者”,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及亲人朋友造成极大的恐惧,吃不下饭,睡不着觉 。
现特依照《行政诉讼法》向贵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 :李文足
2016年12月18日
附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2、原告在视频中图像截图。
3、视频网址链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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