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良厚 男
被申请人:北京市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北京西站派出所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18-18号
服务热线: 010-51824581
派出所所长:任京华
申请事项
1, 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2,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江天勇失踪事件展开调查;
事实和理由
本人系失踪人员江天勇的父亲。江天勇于2004年以来一直在北京从事律师工作。2016年11月21日22时许,他知会其妻金变玲,称已订购当日长沙南至北京西D940次动车,正准备去候车室等候,此后失联。针对江天勇失踪事宜,我本人已全权委托代理律师已经向北京警方报案。2016年11月25日,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北京西站派出所已经接案处理。提交的证据有:父子关系证明。同时报案人将江天勇的行程向被申请人说明。
两位代理律师因迟迟得不到被申请人的回复,于11月29日上午,再次去了北京西站派出所问讯。两位律师等待一个小时后,警察杜军才出面接待。杜军说:1、村委会开的父子关系证明力不够,一定要派出所的证明(但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以“不需要证明你爸是你爸”,拒绝开具父子关系证明);2、北京西站派出所警察经过初查,没有发现关于江天勇的信息;3、江天勇最后失踪的地点是在长沙南站,让我们去长沙南站开具江天勇是否已上G940车的证明。
依据《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公刑[2005]98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条十一条的规定,失踪事件报案人无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只需提供失踪前后的详细信息,公安部门依此要立即开展调查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有便利条件,而且有法定责任与长沙火车站联系,并调取当日火车站的监控摄像资料,也会立即得到江天勇失踪情况,同时给家属和社会一个交待。但一个星期过去,被申请人没有做实质的调查工作,却将其责任推卸给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自己去长沙火车站调查核实江天勇的行踪,这明显是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据此,申请要要求复议部门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对江天勇失踪的调查工作,向家属和社会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此致
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
申请人:江良厚
2016年 12月 1日
附: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公刑[2005]986号)
第四条 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由失踪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失踪地不能确定的,由失踪人员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
第六条 登记受理时,刑侦部门必须主动向报案人了解详细情况,要求报案人出具失踪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当在记录中注明。
第十一条 刑侦部门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失踪前后的活动应当开展调查,重点注意人际往来、交通出行、财产处置、通讯、通信记录等情况,从中发现线索。
江良厚(江天勇律师的父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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