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星期二

妻子担任丈夫的辩护人 担任辩护人通知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峭岭,女,身份证号  41022419##0203####。系你院管辖的709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被告人李和平的妻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本人决定担任李和平的一审辩护人,特通知你院。

        另本辩护人申请阅卷和会见李和平,请保障辩护人合法权益及时办理。

        依照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因我现无法会见李和平,就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一事,请你院持本通知去征求李和平意见。你院如不去征求他意见,视为他不反对我担任其辩护人。

辩护人 王峭岭
电话  13121363110
邮箱1194254452@qq.com

2016年12月5日

附件:
1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和李和平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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