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 :谢燕益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520232026。
通讯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檀营国际生态城16号楼3-201
2018年1月17日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告知申请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发来“京律协立(2018)第3-1号”立案通知,该通知称,近期银川中院、银川市检察院向北京司法局发来《司法建议书 》及《情况说明》,反映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建议对申请人进行处罚。
申请人遂于2018年2月13日向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律协提交《致司法局、律协复制庭审录像、案卷材料申请书》以及《处罚听证申请书》,北京市律协事隔近三个月后于2018年5月4日向申请人发来将于5月16日举行听证会的通知(京律协立(2018)第3-3号)。
2018年5月11日上午9:12,申请人致电北京市律协在其听证通知中公告的电话:64515935,与听证联系人李智勇先生进行沟通。申请人再次提出由于听证会的需要,复制相关证据材料是申请人的权利,尤其是银川中院开庭时完整的庭审录像,否则因程序不公违法剥夺证据权利,申请人则可能会拒绝参加非法听证,要求李智勇向其领导汇报,给申请人一个答复。李智勇先生在双方的电话沟通中明确坚持不给复制证据,却始终没有给出任何法律根据。
众所周知,北京市司法局作为申请人的权利保障机关、被投诉的主管单位以及接受投诉材料的行政管理机关并且同时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主管机关、作为北京市律协调查职能的委托授权机关,作为此次立案调查结果的最终行政负责机关、行政处理机关依法承担信息公开责任。
众所周知,听证程序奉行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在与申请人利益攸关的违规调查及处理程序中,如果以种种借口非法剥夺听证申请人复制证据材料的权利,客观上将导致申请人的知情权和证据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以至于根本无法正常行使听证权利。
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听证程序、排除非法因素并推进依法听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以及把依法治国这一宪法方略切实贯彻到具体行动当中,申请人特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以下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1、向申请人披露涉嫌违规投诉证据材料包括: 《司法建议书》、《情况说明书》、《立案登记表》、《庭审录像》(完整版);
众所周知,北京市司法局作为申请人的权利保障机关、被投诉的主管单位以及接受投诉材料的行政管理机关并且同时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主管机关、作为北京市律协调查职能的委托授权机关,作为此次立案调查结果的最终行政负责机关、行政处理机关依法承担信息公开责任。
众所周知,听证程序奉行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在与申请人利益攸关的违规调查及处理程序中,如果以种种借口非法剥夺听证申请人复制证据材料的权利,客观上将导致申请人的知情权和证据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以至于根本无法正常行使听证权利。
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听证程序、排除非法因素并推进依法听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以及把依法治国这一宪法方略切实贯彻到具体行动当中,申请人特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以下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1、向申请人披露涉嫌违规投诉证据材料包括: 《司法建议书》、《情况说明书》、《立案登记表》、《庭审录像》(完整版);
2、 向申请人披露银川中院的《司法建议》及银川市检察院的《情况说明》发出的具体时间信息及证据。北京市司法局接收该《司法建议》及《情况说明》的具体时间及证据;
3、 该案案件讨论处理方案会议纪要、参与人员、领导批示、下达违法命令在不涉密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让申请人复制立案相关证据材料的具体人员信息。
申请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以及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之规定:(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另外,本案由于银川司法机关涉嫌制造冤假错案,在明知银川司法机关枉法制造冤狱的情况下,拒不向申请人提供庭审录像等相关案件证据已涉嫌构成包庇犯罪及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提出上述申请,请依法披露为盼!
此致
北京市司法局
申请人:谢燕益
2018年5月12 日
附:
致司法局、律协
复制庭审录像、案卷材料申请书
北京市司法局
并北京市律师协会:
本人因银川中院审理的谢毅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受到立案调查,现本人由于答辩需要申请复制该案庭审录像以及相关案卷材料,特此申请!
申请人:谢燕益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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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tter:@lawyerxieyan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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