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中国司法界发生一起大事: 湖南省司法厅向杨金柱律师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称经调查杨金柱律师存在以下行为:1.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2. 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3. 扰乱法庭秩序,干扰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4. 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湖南司法厅准备对杨金柱律师实行吊销律师证书的处罚。
对此,本死磕博士郑重声明: 坚决支持湖南省司法厅对前死磕派律师核心骨干、 现较真派律师创办掌门人杨金柱依法查处。对的,你没看错, 我就是支持查处杨金柱律师。但是,你更要看清楚,我支持的是“ 依”法查处,而不是“违”法查处, 更不是听从某个领导的指示用人治的手段对杨金柱律师进行打击报复 。
支持理由如下:依法治国是重大国策,任何人不能例外, 尤其是公检法执法人员和律师。 虽然杨金柱律师过去在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中有许多石破天惊的壮举, 对中国的法治进程做出了载入史册的重大贡献,在刑辩江湖素有“ 老顽童”和“律坛怪侠”的名号,这一切, 都不能让他具有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特权。
但是,对这样一个深具影响力的老律师进行公开处罚, 就不得不特别谨慎小心,就不得不严格依法办事。 一定要做到有理有据才会让人心服口服,才会树立法律的威信, 才会加强民众对依法治国的信心。
目前从湖南司法厅的告知书,还完全看不出来杨金柱律师的“ 十八操”是针对什么人的什么行为?一个号称律界圣人, 知书达理的老律师,公开做出这样骇世惊俗的离奇行为, 一定有非常特殊的原因,除非他的神经不正常。而且,他这“ 十八操”又怎样危害了一个国家的安全, 这八杆子打不到的事情又怎么扯到了一起, 湖南司法厅应该给出一个清楚的说明。否则, 民众就会误认为湖南司法厅是在执行某领导的指示打压正直的律师。 按罪名可不是戴帽子,不能率性而为。 杨金柱律师的干扰庭审和办案的行为,固然不合常规, 但是他所干扰的,到底是依法办案还是违法办案? 是正常的庭审还是违法的庭审?这一切, 必须在未来的听证会上弄个水落石出。
为什么澄清司法人员是否违法违规对于杨金柱律师吊照听证如此重要 呢?比如说一个女人剪掉一个男人的生殖器,通常就是违法行为, 应该受到刑法的惩处。但是, 如果这个男人当时在对这个女人实施强奸, 这个女人的行为就构成了正当防卫,不但不应该对她进行处罚, 还应该对她的临危不惧和勇敢抗暴壮举进行褒奖。 如果法律惩罚反抗强奸的妇女, 这法律就一定是已经被强奸犯所绑架。
同理,杨金柱律师被指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过失, 完全取决于他的行为所针对的法庭是否在依法审案, 所针对的办案人员是存在否违法违规。因此,听证会的关键, 不是核实杨金柱律师是否存在被指控的行为。 要知道杨怪侠行事一贯高调,一向吆五喝六,生怕别人不知道。 他的这些行为都是公开透明的,举世皆知,可以说是铁证如山。 听证会的关键,是要核实杨金柱这些行为所针对的, 是依法办案还是违法办案。
如果杨金柱干扰的是依法办案,对杨律师的吊证处罚就是正当的。 但如果庭审中以及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杨金柱律师用法律程序之内的正常沟通和交涉均已经无济于事, 在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正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杨律师的所谓“ 干扰”,就一点也不过激, 那是老律师在甘冒巨大的风险和危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是一个老律师面对凶恶的司法犯罪份子大义凛然的正当防卫, 不但无过,反而有功。
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 湖南省司法厅还是坚持要吊销杨金柱律师的律师证, 那他们就把屁股坐歪了,坐到了司法犯罪份子的一边, 沦为了司法犯罪份子的打手和帮凶。 如果出现了这样恶劣的高层次的公然的徇私枉法行为, 必然举国愤怒,势必会引起中央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关注。
为了澄清杨金柱律师吊照案门背后的法律事实, 为了查明此案是否涉及司法腐败和司法犯罪, 为了给杨金柱律师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为了教育广大律师及司法工作者执法守法, 为了给广大民众普及法律常识, 本人对杨金柱律师的听证会提出两个建议:
1) 建议国家监察委和湖南省监察委介入听证会进行现场司法监督以及对 此案进行深入调查。如果发现有司法腐败和司法犯罪, 立即对涉案人进行立案查处。
2) 建议中央电视台或湖南电视台对杨金柱律师吊照听证会进行实况转播 并开放网络评论,以便广泛普法、 及时了解民众的看法以及评价普法的效果。
特此声明!
死磕司法犯罪博士 杨宁远
电话:13213126996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