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律师对本人撰写的《法庭的主宰是法律而不是法官》一文在一个微信群提出质疑,认为: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总是需要有人来控制和主导,而不可能由一个法律条文或法典来主宰法庭审理过程与秩序。
我是这么回答他的:所以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庭是有一些共识的,这些共识就体现为明文的规定,而所有诉讼参与人对这些明文规定的共同遵守就体现为规则(即法律)的指引和主宰。
他接着问我:我完全认同你的观点,但是如果在法庭上发生对抗,而对抗又特别激烈的时候,此时又如何处理?我一直在想这个问题。
我回答:其实只要这种裁判不公的情形属于小概率事件,法官的权威就始终会得到认同,因为一个小概率枉法裁判的情形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有畅通的救济渠道,所以才体现为小概率,作为律师根本就不需要采取激烈的对抗的方式去克服这种裁判不公,他有更好的选择。
其实我还要补充一点回答:那就是一个讲理的真正的法治社会,对律师的要求同样也是很严格的,只要这种严格在警察、检察官、法官与律师之间以及律师内部之间得到同样严格执行,而不是选择性执法,一般律师不会甘冒当庭与法官对抗的风险,也没有必要当庭和法官对抗。
还有人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但前提是只有在法律世界他才是国王,如果他不遵守法律,脱离法律世界,他就不再是国王。其实这句话更多的是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感而发,由于法律规定不可能穷尽现实世界,再加上人类认识现实、解释现实、规制现实但又总是落后于现实的变化和发展,因而需要法官在遇上现实细节或新情况时做出自由裁量。而且现代意义上的法官还掌握部分释法权,法官的权威同样体现在对法律的解释上面。
综上,可以分为几个层次看待法官的法庭指挥权,首先法律是一个法庭的主宰,法律如果有明文不生歧义的规定,任何人包括法官都必须遵守,只有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含糊的情况下才有法官的法庭指挥权;其次在尊重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一个法官还应该按照法律的思维去思考,从而对一些语义不清的法律条文作出判断;第三满足上述两点,法官对其他诉讼参与人拥有绝对的指挥权,如果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官的指挥表示出了某种不理解,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寻求救济,而不得选择当庭与法官进行对抗。
法律之下方有法官的法庭指挥权,如果没有了法律这一层共识,等待我们的将是丛林社会!
文东海
2018年5月20日
附件:
法庭的主宰是法律而不是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应该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一个正常进行的庭审,必定会保证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并以促进司法公正和保障司法权威为依归。如果一个法庭做不到这些,其实它本来就不是一个正常的庭审,建立在一个不正常庭审基础之上的所谓法庭秩序,其实是扭曲的法庭秩序,是已经被破坏了的法庭秩序,而这个被破坏的法庭秩序必定不会是因为参与其中的辩护律师和当事人所为,始作俑者是对法庭有指挥权的法官,不管坐在法庭上的法官如何声嘶力竭地强调所有人必须听从他的指挥,他其实都不过是在维持一个非法的庭审,非法的庭审本身就是对正常法庭秩序的最严重破坏和扰乱。衡量一个法庭是否合法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法官,因而并不是对拥有法庭指挥权的法官的所有质疑和抗争都是扰乱法庭秩序,恰恰相反,很多时候,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极力抗争不是为了扰乱法庭秩序,而是希望被扰乱了的法庭秩序回归它本来应有的原貌,回归到依法指挥的法律轨道,他们是在维护正常的法庭秩序和抵制非法的法庭秩序,至少在在他们的内心是如此认为。
再回到最近云南省高院及广东方面法院(具体法院不详)到湖南省司法厅投诉本人扰乱法庭秩序并被长沙市司法局立案调查一案,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不管是云南省峨山县法院还是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法院,他们都存在严重侵犯辩护律师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形:峨山县法院副院长柏为良在未开庭之前,就带领和本案完全无关的其它人到看守所会见我的当事人李琼珍,并当面胁迫她解除对我的委托,逼迫她认罪,并对我极尽诋毁之能事,说我是“搞事律师”,并威胁李琼珍如果不解聘我会加重对她的处罚,并且蛮横无理地告诫她,在法庭上不会让她说法轮功,包括她的律师也不会让说话。柏为良不光在我的当事人面前口无遮拦,还在当事人家属面前肆无忌惮,当我得知这一情况后收集了当事人和家属签名的材料,向有关部门提起控告,并在之后的庭审中当庭申请柏为良及该院院长回避,他们竟然罔顾刑事诉讼法必须由该院审判委员会对院长的回避申请作出决定的规定,在我虽然提出了当事人及家属的笔录证据的情况下,未经任何调查即径直由院长驳回我和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我指出,由于我已经向峨山县检察院提出对柏为良逼迫我当事人认罪涉嫌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犯罪的控告,他和我及我的当事人之间已经有了利害关系,在我眼里他已经是犯罪嫌疑人,不再适合担任本案的审判长,他们同样无动于衷,不论我如何激烈抗争,他们铁了心要把这个非法庭审继续推进下去;金平区法院在开庭时同样多次打断辩护律师发言,到了庭审第二天,辩护律师已经完全没有了说话的空间,在一个完整的句子还没说完的时候,法官就会粗暴打断发言,以致于辩护律师提出抗议,他们竟然直接绕过辩护律师推进到下一个程序,我因为说了句你们如果不想依法指挥就还不如把律师赶出法庭算了,法官当即指挥法警把我拖拽出法庭。上述两个法院的行为违反了多部法律数十个条款,在我事后提起的控告中,已经有了详细的例举。
或许有人认为,我不应该当庭和法官发生争执,更不应该采取其他的方式对抗,而应该庭后向有关部门反映法官的违法行为。那么我就在这里介绍一下我庭后维权的经历,在峨山县法院开庭过程中,我当庭要求公诉人对法官公然违法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可他们脸不红心不跳地当庭信口雌黄,他们认为法官没有违法,申请院长回避需要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可是白纸黑字写在刑事诉讼法里面,可他们就是敢这么胡说,庭后不久,我收到了庭前向峨山县检察院控告柏为良法官的回复,非常简单几句话,就一个中心意思,他们认为柏为良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可是法官的违法行为在上百人众目睽睽之下被摄进了庭审录音录像,而且在这之前我作为控告人没有任何人找我核实过控告的事项,我提供的当事人和证人同样没有人对他们进行过哪怕是打一个电话的调查,他们即轻率地说柏为良法官没有违法犯罪,拿到判决书后,我发现我的当事人和其他被告人比较存在明显被非法报复重判情形,我于是又进行了第二次控告,这次我把峨山县检察院也列为了被控告人,但几个月后,同样又是峨山县检察院给了我一个同样被控告人没有违法犯罪的回复,我控告峨山县检察院,结果峨山县检察院说他们自己没有违法,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阿三不曾偷吗!
金平区法院在把我赶出法庭后,其他一同参加庭审的五位律师由于根本就没有在法庭上说话的机会,因而纷纷要求当事人解聘自己,并提前出了法庭,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利重新聘请律师,因而法庭必须休庭,以便当事人另聘律师,可该院无视这一切,在当事人的抗议声中愣是强行把庭开完,而我们六位辩护律师则赶往金平区检察院准备控告庭审中的违法行为,非常荒谬的情节出现在我们面前,金平区公安分局的十多位特警一字排开站在金平区检察院门口,就是不准我们进入检察院的大门,我们僵持了半个小时都无法进入检察院,检察院的人也对这一幕熟视无睹,我们无奈只好赶往汕头市检察院,可是没想到该院控申科的人在接待我们的过程中,因为接到几个神秘电话,就再也不愿意接待我们,并拒绝接收我们的控告材料。我们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只好黯然回家,后面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广东省检察院、汕头市检察院、最高检察院控告,可至今未有任何片言只语的回复。
看完了我的介绍,我相信大家对这个法庭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形应该有了自己的判断,这样的法庭不过是制造冤案与不公的屠宰场,而对这样非法的法庭秩序的维护简直就是犯罪,而我不过是不愿意配合法庭违法,希望有一个更正常的庭审,于是才有了前面的抗争,但凡有其它畅通一点的渠道维护我们的权利,我们不会想到在法庭上正面对抗,不要以为这只是个案,在我办理信仰案件的经历中,上述控告无门的情形在反复出现,国家的司法在这类案件面前仿佛生锈了的机器,随时都会在任何一个环节中出现我们根本就无法解决的问题。
我听得最多的是,在法庭上,法官有绝对的指挥权,这也是每次庭审时法官必定会再三强调的,可是当我们面对一个法官根本就不讲法律,我甚至听到过有法官制止辩护人发言,其理由是因为辩护人讲了宪法和刑法的规定。如果法官的在法庭上的言行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辩护律师和当事人还没有任何的庭前庭后措施对法官的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制约,则正面的对抗就成为无法避免的选项。这里涉及到对法庭指挥权的理解,首先,法官的法庭指挥权来自于法律的授权,法庭的主宰是法律而不是法官,因而法官的指挥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指挥,其所有的行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其次,当出现了法律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性的规范或有些情况根本就没有法律规定或规定非常模糊并容易产生歧义但又必须立即处理的争议性事项,法官的指挥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时候对法官的无条件服从是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职业操守和法定要求;第三,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和庭审中可能会出现的突发情形,必须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临机处置权,这种自由裁量权和临机处置权同样是必要的,但这种自由裁量权和临机处置权只限于在特定紧急情形下使用,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即应该马上恢复正常。法律是法庭的主宰,因而法官的指挥权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官不得以行使法庭指挥权为由公然违反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不得任意限制和剥夺当事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否则这种指挥下的庭审只会与我们想要达到的目的南辕北辙,如果出现这种情形,人人都有抵抗不予配合的权利,因为公然违法的指挥已经超越了法官法庭指挥权的范围,这时候的法官不是在行使法庭指挥权,是在违法和犯罪,是在扰乱正常的法庭秩序,对于违法和犯罪,人人都有制止和抵抗的权利和义务。
我最后要说的是,我从没有想过要扰乱法庭秩序,我每天想的都是怎么样让法官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我所有的言行也是围绕着这一个目的进行,我很想看到一个守法的法官主持一个正常的庭审,即使最后的实体结果不如我意,我也会对法官的风采存有好感,所以,如果司法部门硬要对我处罚,我建议将案由改为采取不优雅或不正确的姿势维护正常的法庭秩序。而真正扰乱法庭秩序的桂冠则应该颁发给峨山县法院和金平区法院的法官们。
法律是法庭的主宰,法官是不过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法庭指挥权,但法官代替不了法律,他行使的法庭指挥权也不能够超越法律,他唯一可以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值得骄傲的地方是:他更加忠诚于法律,他唯一的立场就是法律的立场,除此之外,他不应该抱有任何的偏见!
文东海
201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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