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0日星期六

王国芳律师:就宝安看守所新近要求律师进门办手续前必须安检事件的分析

近来,题述问题已在深圳法律业界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众说纷纭。有同行提出来,称“没有文件说到看守所不得对律师进行安检!如果没有明确规定,那这个是执业便利性的问题,未必涉及侵害执业权利!”还有同行认为,“也查不到看守所此举属于明显违法违规的依据”。
作为法律人,我们都理解,就公民或行政相对人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但对于行政机关或部门而言,却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尤其是其增加公民或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做法,或者是其自我赋权的做法,必须符合正义合理的目的和原则,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包括广泛征询意见和公示等,绝不允许其自把自为,偏私自利。
至于说宝安看守所对律师进门办事之前进行安检的违法之处可以从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进行剖析。
看守所的公告宣称,其安检是为了安全。但是律师到看守所办事,进门取号、办完会见手续后,还要强制性地存包存手机存香烟火机,只能带着案卷材料进入会见室。也就是说,看守所原有的安排已足以解决律师会见的安全问题。至于个别律师会见时的违规问题,则可以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更何况律协和司法局在监管和处理律师方面从来就是不遗余力的。但是个别律师的违规是职业操守和纪律问题,而不是安全问题,不是设置安检的理由和借口。在看守所入门处,即在律师办理会见手续前设置安检,完全没有必要。
两高三部已多次联合发文,共同确认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和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要切实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就实体而言,侦控辩审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着不同的角色定位,但却有着共同的目标;作为控方的警检和作为辩方的律师在法庭上进行法律专业上的抗衡和竞争,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客观独立、居中决断,进而实现公平公正公义;律师的专业意见应该受到充分的重视和考量。
就程序而言,其中要义之一就是给予法律共同体的每一职业群体平等待遇和尊重。在现实的社会发展阶段和环境下,最迫切的就是落实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以及两院三部三令五申的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维护律师的职业尊严,才能使律师制度的作用充分发挥,真正地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简而言之,如果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到看守所办事不需要安检,那对律师也不应安检。如果要安检,那就应该一视同仁,否则看守所宣称的因安全进行安检的理由就是不成立的。因为公检法的身份不应当成为安全免检的理由。
综上,宝安看守所新近要求律师进门办手续前必须安检的做法,既是显而易见的违法乱政,更是对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严重抹黑。
以上简要思考,就教于方家。
王国芳律师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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