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臣寿律师:今天(2017年1月17日)律师和江天勇父亲到长沙公安局提交要求会见江天勇的书面申请,并向接待警察表达了对江天勇人身安全的担忧。接待人员表示会转交办案人员决定后答复。以下为申请书全文。
申请书
申请人:覃臣寿,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289649064,住址:广西南宁市友爱南路42号城市便捷酒店六楼。系江天勇辩护律师。
请求:
一、会见江天勇,书面告知江天勇被监视居住地点、办案人员姓名、职务等。
二、其他事项请书面告知。
事实和理由:
江天勇被你处控有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监视居住一案,现江天勇父亲委托申请人为其辩护律师介入本案。现本申请人要求会见江天勇,请尽快妥善安排会见。
江天勇之前领有律师执业证书本身具备律师素质,不至于知法犯法,触犯刑法而不自知,是故申请人认为江天勇应该没有任何犯罪行为,更加不会涉嫌所谓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会见其不至于妨碍侦查或者可能泄漏国家秘密,江天勇不具备持有国家秘密的资格和条件。
根据中国参与制定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八条: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绿色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申请人有权立即会见江天勇,并有权知晓江天勇被监视居住地点、办案人员姓名、职务等。《刑事诉讼法》第73条为法西斯型恶法,强迫失踪秘密羁押、即使酷刑也不受监督,适用该条款即视为实行法西斯恶行,有良知的人应禁止、反对适用该条款。
另外,因江天勇被你处强迫失踪至今,尚未获得律师及家属会见,你处需保障江天勇人身安全及正常饮食起居,不被酷刑虐待,你处及下指令者为最终及唯一责任人。而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适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案例表明,长时间被强迫失踪并且不给律师、家属会见,公民更容易被酷刑(冻饿烤晒殴打等)虐待,家属知情权被侵犯也被视为不人道的待遇。
申请人2016年12月17日向长沙市公安局邮寄挂号信(编号XA14403779245),内有江天勇父亲江良厚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信息公开申请书,如若该材料尚未转交你处,现当场交付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书,望你处及时与长沙公安局交涉答复事宜。
望尽快安排、或书面答复。
此致
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申请人:覃臣寿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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