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7日上午,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官邓锋先生、 易丹女士来到本人指定监视居住的场所, 即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732号颐天宾馆207房。 他俩此行的目的是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对我进行讯问, 以确定我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在讯问的过程中, 我明确表示侦查人员对我实施了刑讯逼供, 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对我所做的《讯问笔录》, 不是我真实意思的表示,我要求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追查侦查人员的法律责任。但检察官邓锋先生、易丹女士以《 讯问笔录》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主要是谈侦查笔录是否属实、 第二次专题听取我对刑讯逼供的事情为由, 拒绝将刑讯逼供的内容写进第一次的《讯问笔录》。 在获取了我第一份《讯问笔录》后,就再也不来与我见面。 2016年1月8日就下达了长检监侦-批捕[2016]11号《 批准逮捕决定书》。
检察官邓锋先生、 易丹女士在明知我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所做的笔录不属实, 且本人明确提出侦查人员对我实施了刑讯逼供的前提下, 拒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已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谢阳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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