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行政第一负责人:
2016年11月16日,我向管教袁进警官报告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长检刑二换字[2016]326号《换押证》中关于羁押期限的时间有误,羁押期限应为2016年11月16日,而不是该《换押证》上载明的2016年11月17日。同时向他出示了长沙市公安局长公[国]换字[2016]A002号《换押证》,结合这两份《换押证》,我详细地向他说明了羁押期限应为2016年11月16日的法定理由。作为一名合格的看守所管教袁进警官理应明白,但他却坚持认为他没有能力对该份法律文书的对错做出判断,他同时知道如果我认为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他可以代我向驻所检反映。我认为根据《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我有权直接向管教民警反映,管教民警在接到我的报告后,理应与长沙市检察院联系,以便确认该份《换押证》的对错,他却认为他没有义务代我向长沙市检察院反映。
2016年11月17日,我的家属为我聘请的北京律师蔺其磊来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我,袁进警官参与了接待,他竟然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长检刑二换字[2016]326号《换押证》上载明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7日为理由,认为该案还处于补充侦查阶段,会见需要得到办案单位批准,最后拒绝了律师会见。
综上所述,管教民警明知长检刑二换字[2016]326号《换押证》上载明的挤压期限是错误的,却以这份错误的《换押证》为理由,非法阻挠律师会见,属明知故犯,应当加重处分!
控告人:谢阳
201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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