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8日星期日

邹丽惠律师就程海律所注销向司法部提交行政复议代理意见书

2018年4月4日,邹丽惠律师将《程海律师不服北京市司法局同意注销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一案行政复议代理意见书》连同附件材料、委托手续一并特快专递邮寄司法部法制司复议处。

程海律不服北京市司法局同意

注销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一案行取复议代理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程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行政复议代理人,在其因不服北京市司法后作出的同意注销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的审理中进行代理活动。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针对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进行反驳,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公告注销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属于违法越权行为,被申请人作出同意法销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其所附《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关于注销北京天律师事务所有关情况的报告》(昌司文[2018]4号)、《告知书》(昌司告[2017]1号)和《公告书》等证据材料显示,本案争议的注销事项是由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于2018年1月月29口向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下达自行停办、终止律师事务所运行的《告知书》;“建议北京市司法局注销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5636824201)”的。但据程海律师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明,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是由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于2010年9月13日批准设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是否有权决定并公告注销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即本案注销事项的办理程序是否法?

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筥理办法》均没有对注销律师事务所的程序作出规定,但依据法理常识可知,有权决定并公告注销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主体,要么是律师事务所自己,要么是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机关。这一点,从被申请人提供的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司告[2017]1号《告知书》和昌司文[2018]4号《关于注销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有关情况的报告》的行文内容已经得到证实。

由此可见,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作出的《告知书》和《公告书》都是“越俎代庖”、“先斩后奏”,违法越权的无效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故被申请人未经依法立案调查,听取中请人程海律师的陈述和申辩,于2018年2月5日直接根据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的《报告》及上报的材料作出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注销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京司许律[2018]99号)因依据的事实证据违法无效而导致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二、程海律师及其设立的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没有“拒绝参加2017年度考核”的行为,被申请人决定注销该律所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被申请人的答辩,其是以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以《律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第第121号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3号令)相抵触为由拒绝参加2017年度核”,经昌平区司法局责令改正和责令接受年检考核仍拒不纠正为由,决定注销悟天律所的。代理入认为,被申请人该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昌平区司法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关于责令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限期接受2017年度检查考核的公告”等证据材料,均证明悟天律所在北京市2017年开展律师和律所“检查考核”(应为2016年度执业情况考核)期间,向昌平区司法局报送了《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2016年度执业情況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的报告》,积极主动地接受昌平区司法局的检查考核,只是是昌平区司法局认为悟天律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补充材料;而悟天律所认为司法部该规定与《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相抵角触,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律师法规定,因而不予补充材料而已。根据上述事实,明属于双方对法律、规章适用问题产生争议,在这一争议问题没有依法解決之前,认定悟天律所“拒绝年度考核”,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更何况,2017年度的“年检考核”期间应为2018年3-5月,被申请人及其辖下的昌平区司法局竟在2018年1-2月间以悟天律所“拒绝参加2017年度考核”为由作出注该律所的决定,岂不是荒诞无稽?

其次,悟天律所以“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四条)相抵触”为由,只向昌平区司法局报送《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2016年度执业情况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的报告》,不同意按照司法部规定和平区司法局的要求补充材料,是模范遵守法律、抵制违法规章的正当行为,符合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倡导的“依法治国”方针,应予以支持。北京市和昌平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逆“依法治国”之道而行,以此为由认定悟天律所“拒绝年检考核”、“视为自行停办”,予以注销该律所,是明目张胆对抗“依法治国”方针的大逆行为,应予决制止和纠正!

三、被申请人作出同意注销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的决定,适用法律、规章错误。诚如申请人程海律师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终止事由仅限于该法条第(一)、(二)、(三)项所列举的情形和第(四)项规定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而司法部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属于部门行政规章,无权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为律师事务所设定其他终止事由。况且,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第121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的情形,由于被司法部2016年9月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3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排除在“视为自行停办”的情形之外,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和“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摒弃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定不予适用。故被申请人及其下辖的昌平区司法局引用该规章条款,认定悟天律所“自行停办”,进而适用《律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自行決定解散”为由决定注销悟天律所,显属适用法律、规章错误。

四、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杳考核办法》没有上位法依据,违反立法法规定依据国务院机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应予撤销、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只在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年度考核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律协负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攻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況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并未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更未授权同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除“执业情况”以外的其他考核。

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司法部第121号令颁行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于没有律师法(上位法)依据,尤其是《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提供诸多超过《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内容的繁杂的年检考核材料,并借年检考核之机帮助律师协会强行搭车收取律师协会会员费,严重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显系违法规章,多年来一直受到全国律师的广泛诟病和强烈抨击;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2013年3月发布的《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国务院机构职转变第(三)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之第二款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22号《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对攻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制定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属于应于2013年6月底前取消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的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2014年3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最后一天,由四川冉彤律师发起的12个省份的60名律师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司法部寄出了联署建议信,建议“废除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检制度”;2014年7月22日,程海律师与福建、四川、江西、北京、广西、湖南、广东、浙江、重庆9个省份的17位律师向司法部提出“取消律师执业证年度考核备案页”的行政复议申请,同年8月13日又对司法部以”司法部印制律师执业证于抽象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2014]司复决59号)申请国务院行政裁决;2015年2月间,本代理人发起、全国各地127名律师签名联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国务院和司法部提交了《关于撒销司法部<律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请求书》;2017年7月26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法工备函[2017]18号《关于对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的精神(感谢参与联署《依法撒销司法部新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建议书》的律师“对国家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告知对行政章的审查属于国务院的职责,已转送国务院法制办处理),程
海律师和本代理人等全国各地54名律师联名向国务提出《关于国务院不履行审查撤销司法部违法规章法定职责的催促函》。


但遗憾的是,广大律师的殷殷之情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人民政府和最高律师主管机关的冷漠对待,一次次的强烈呼吁和恳求犹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至今没有得到国务院和司法部的任何回应。

值得期盼的是,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通过了新的国家机构职能改革方案,决定重新组建司法部,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司法部合并,原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规章审查职责划归司法部负责,我们诚挚地希望重新组建的司法部依法、忠实地履行行政规章审查职责,率先垂范、从我做起,带头撤销、废止《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违法规章,取消违法侵权的律师事务所年检核制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作出同意注销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的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申请人程海律行政复议请求有理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以上代理意见,请司法部认真考虑,予以采纳。谢谢!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邹丽惠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

附有关材料

1、关于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请求书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法工备函[2017]18号)《关于对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

3、关于国务院不履行审查撤销司法部违法规章法定职责的监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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