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海和蔺其磊律师呼吁:
王全璋无罪,应宣判无罪立即释放;应当追究办案公检法数十人
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责任;追究相关媒体人员诽谤罪责任
辩护人:程海、 蔺其磊律师
王全璋案, 公安部于 2015年 7月 7日指定天津市公安局管辖。提请逮捕前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管辖,罪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之后由天津 市公安局管辖,变更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 2015年 8月 3日刑事拘留,8 月 31日改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透露指定的居所); 2016年 1月 8日 逮捕,送入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017年六七月间被转入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关押至今。2016年 *月 *日,天津市公安局向天津市检察第二分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 2月 14日王全璋被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至天津市第 二中级法院, 罪名依旧,其妻李文足委托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程海、北京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蔺其磊担任一审辩护人。
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 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由于办案的天津市公 检法机关人员一直拒绝律师会见和律师阅卷,辩护人无法从案卷和当事人 处了解案情,只能根据侦查部门通过媒体披露的王全璋涉嫌“犯罪事实”和 相关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案件相关背景
2015年
7月,公安部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的律师颠覆国家 政权的犯罪团伙案,指定天津市公安局等主办本案。从 2015年 7月 9日 起(俗称 709案件或事件),先后抓捕该所律师王宇(其夫实习律师包龙军也同时被抓)、周世锋、王全璋,实习律师黄力群、李姝云,工作人员 刘四新、王芳,之前拘留了该所工作人员吴淦;在此前后在全国抓捕了北 京律师刘建军、谢燕益、李和平、李春富,广西律师陈泰和,广州律师隋 牧青,湖南律师谢阳、河南律师任全牛;还有公民翟岩民、胡石根、勾洪国、高月、赵威等人;之后还抓捕了法律工作者江天勇。两年以后,除了少数律师和公民被电视认罪判刑外, 律师刘建军、谢燕益、王宇、李春富、 陈泰和、隋牧青、谢阳、任全牛, 实习律师包龙军、黄力群、李姝云, 以 及刘四新、王芳、高月、赵威十五人均被取保候审释放, 一年后撤销案件做无罪处理。可见,这是公安部等机关某些权势人物杜撰出的一起震惊世界的全国律师犯罪团伙的虚假大案。以上人员的案件,目前除吴淦一审宣判上诉在审理外,其他都已办理完结,唯一还没有审理、也没有任何信息 的只有王全璋一人!至今他已被关押了 1000天,渺无音信,生死不明!
二、王全璋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涉嫌犯罪事实
2015年
7月 11日,新华网和央视新闻《公安部揭开“维权”事件黑幕》、 7月 18日《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等报道:“警方初步查明, 自 2012年 7 月以来,周世锋等人先后组织策划炒作了 40余起案事件,严重干扰正常 司法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认为这个犯罪团伙有三个层级:组织核心层,包括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助理刘四新、律师黄力群等人; 策划行动层,包括律师王宇、王全璋和推手吴淦、翟岩民、包龙军等人; 跟风参与层,包括刘星、李某某等“访民”。同时公布的相互无关联性的具体涉嫌犯罪事实只有 11起,其中两起涉及王全璋:
1、2013年
4月江苏靖江市法院一起案件开庭时,王全璋未经法庭许可擅自用“云录音”状态的手机录音、拍照, 被司法拘留,一批人在法院聚集闹事。
2、新华社等官媒 2016年 1月 19日报道: 2009年 8月,外国人彼 得 伙 同 王 全 璋 等 人 , 在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名 为
"Joint Development Institute Limited"(简称 JDI)的机构,在境内以"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的名义活动, 未履行任何注册备案程序,资金入境和活动完全脱离正常监管。该组织长期接受某外国非政府组织等 7家境外机构巨额资助,按其计划在中国建立 10余个所谓"法律援助站",资助和培训无照"律师"、少数访民,利用他们搜集我国各类负面情况, 加以歪曲、扩大甚至凭空捏造,向境外提供所谓 “中国人权报告”,同时,该组织通过被培训的人员,插手社会热点问题和敏感案事件,蓄意激化一些原本并不严重的矛盾纠纷,煽动群众对抗政府, 制造群体事件。彼得供述:某外国非政府组织提供的项目书明确提出 JDI 每年发起不少于 96起针对中国政府的诉讼、发起针对公民律师的培训等内容。对这些所谓的公民律师, JDI会每月支付其工资 3000元人民币,而对像王全璋这样的执业律师,除每个月支付工资 5000元人民币外,还额外支付每个起诉政府案件 2万元人民币。
辩护人认为,以上指控王全璋的犯罪事实完全不能成立。
1、王全璋在靖江法院开庭被司法拘留,他辩解说是在法庭上拍照自己交法院的文字材料留底,被法官误认为是擅自拍照庭审情况和录音,当时情况完全可以由庭审录像予以证明,但该院拒绝公开录像。后王全璋申 请对司法拘留进行复议和诉讼,均遭拒绝。这是一起疑似“扰乱法庭秩序” 的行为,且已经被该院司法处罚,不是犯罪。
2、如果彼得和王全璋在香港设立 JDI,在国内委托提起对政府违法行 为的诉讼,每月领几千元工资、收取或支付他人每一个告政府违法案件 2 万元代理费,是正常的国际合作项目,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即使可能涉及境外资金入境金融监管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行政诉讼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民事主体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监督纠正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王全璋代理起诉相关地方政府违法,是律师的正常业务,这和诉讼代理费的境外来源无关,且该资金的获取方式刑法未规定为犯罪。每年全国的行政诉讼,判决被告(政府及其部门方面)败诉的不在少数,有的省份地方政府实质败诉率在 50%以上,近年来这一比例有所下降。故王全璋代理多起告政府的行 政案件,对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国家法治具有积极意义,应当予以鼓 励而不是刑法打击。
按照控方和官媒的上述逻辑,民间拿外国人的钱,和国外合作法律培 训、诉讼类事务,就是犯罪,真是奇谈怪论。中国各级政府拿外国人的钱还少吗?据网络信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共接收国外援助数千亿元, 包括无息贷款、项目合作和无偿援助,主要援助国为日本、美国、英国、法国、的德国、澳大利亚、欧盟等,其中日本援助最多。据外务省日本官方发展援助(ODA)数据显示,1979年-2010年间,中国政府共获得日本 3 3 1 6 4 .8 6 亿 日 元 ( 约 2 6 3 8 亿 元 人 民 币 ) 开 发 优 惠 贷 款 、 1 5 5 7 .8 6 亿 日 元 (约 124亿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以及 1739.16亿日元(约 138亿元人民 币)的技术合作资金,总金额高达 36461.88亿日元(约 2900亿人民币)。 (资料来源:作者荒野人 链接:htp:/www.zhihu.com/question/22117567/answer/23017615)。 只允许政府接受国外(其中有不少中国人痛恨的日本人)的钱,不允许民间进行法务合作用外国人钱,是只允州官放火,不让国民点灯的强盗逻辑,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据了解,国外非政府组织对国内公民和律师的维权培训,授课内容是国际人权条约、联合国反酷刑条约等,依据这些规定来交流维权的依据、方法和技巧,并没有任何颠覆中国国家政权的内容。把这种国际法律培训合作诬蔑成颠覆国家政权培训,这是对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我国法律的亵渎,这种认定本身就是一种颠覆国家政权的违法犯罪。
媒体指控的其他
9起犯罪事实王全璋没有参与,与其无关。控方称王全璋是所谓周世锋颠覆国家政权“犯罪团伙”重要成员,是凭空编造。
三、认定王全璋颠覆国家政权罪适用法律错误
刑
法 第 105 条 规 定 :
“组 织 、 策 划 、 实 施 颠 覆 国 家 政 权 、 推 翻 社 会 主 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刑法没有明确规 定何为“国家政权”、何为“颠覆”,必须借助宪法和其他法律、法理以及社会 常识来认识。
宪法规定了我国国家政权的内容和形式:宪法第三章规定了国家政权 或国家机构组成和形式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主席、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最高和地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并规定各国家机关的职责权限。
“颠覆”或推翻,根据常识一定是要通过武力或暴力才能实现,就象我 们要把一块石头翻过来,用物理力才能做到,靠思想活动是不可能的。人 类历史还没有一例直接依靠思想活动来推翻一个国家政权的先例,也不可 能。如果是通过宣传促使第三人采取暴力推翻,可能叫做“煽动颠覆”。
控方没有任何王全璋等人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颠覆或推翻以所 说国家政权的证据和事实,连反对的言论都没有,何来“颠覆”?故本案以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是适用法律错误。控方是把王全璋等人代理 诉讼的政府违法行为当做政府了,其实那些违法行为是真正反政府的,严 重和大规模的政府违法行为才是真正颠覆国家政权的。
四、办案程序多处严重违法应当纠正,办案人员滥用职权涉嫌犯罪应当追责。
1
、 有 人 统 计 , 2 0 1 5 年 7 月 1 0 -2 0 日 之 间 , 在 抓 捕 上 述 全 国 数 十 名 律 师和公民外,各地警察在全国对 235人(有人统计截止 2016年 7月 4日 为 316人?)以上律师和公民(其中 122人为律师)大规模强制谈话、违 法传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分布北京、天津、广东、山东、河南、福建、 广西、四川、重庆等地。有些强制谈话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对广 州律师葛文秀出具了治安传唤证(涉嫌寻衅滋事),但询问内容和寻衅滋 事无关;对长沙律师文东海强制谈话遭拒后转为强制传唤;北京律师余文 生、重庆律师唐天昊等人还被多次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强谈;河南律师孟 猛、常伯阳和公民施平被强谈后还被要求写出保证书;重庆律师游飞翥被 强制谈话 6次;北京市昌平区公安也来找程海律师聊聊,告诫不要掺乎周 世锋案......决定和参与上述违法行为的全国上千警察,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 和人身自由,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按照 最高检察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侵权渎职立案标准,涉嫌滥用职权罪,应 当追究这些人的违法犯罪责任。
3、从
2016年 1月底至 2017年 7月,律师程海和余文生担任王全璋 辩护人,2017年 7月起,程海和蔺其磊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在此期间, 三律师数十次单独或两人一起去天津市的第二、第一看守所递交手续要求 会见王全璋,均遭拒绝(有时谎称王全璋有律师了),到天津市检察院和 二分院投诉,无人理睬,甚至不收投诉材料。2017年 9月 20日,程海和 蔺其磊律师去天津一看会见王全璋遭拒,拍照留证,遭到警卫负责人郭某 (警号 110110)抢夺蔺其磊手机,撕坏程海裤子,两人被扣留约 10小时, 要求删除手机中照片,报警后才被解救。事后向天津市公安局和天津市第 一看守所投诉并提出国家赔偿,不予理睬。
4、天津市公安局始终拒绝向律师介绍王全璋具体案情,妨碍辩护权。
5、程海律师多次给王全璋去信,给出法律建议,要求他务必回信, 但天津市看守所方面扣押全部信件,剥夺辩护律师和王全璋的通信权。
6、审查起诉阶段,程海和余文生多次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下 简称二分检)递交律师代理辩护手续材料,拒绝接收,邮寄去也全部拒收 退回,不准律师阅卷,完全剥夺律师辩护权。
7、一审阶段,律师先后把律师代理辩护的手续材料寄给天津市第二 中级法院院长王红卫和承办法官周虹,虽然接收了,但拒绝接律师电话、 拒绝见律师、拒绝安排律师阅卷,也完全剥夺律师辩护权。
8、本案目前仍处于一审阶段,远远超过三个月的一审审理期间,涉 嫌超期羁押。
9、有关公检法机关、天津市律协,明知王全璋有亲属委托的两位辩 护律师,未经王全璋和亲属解聘,就违法指派天津的多位律师、浙江律师 陈有西强行去见王全璋,拟迫使其接受指派律师。因这些律师不能做到依 法辩护履责维护王全璋合法权益,均被他拒绝。作为应当维护律师合法权 益的天津律师协会,反过来侵犯律师王全璋和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10、辩护律师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律协求援,要求维护的依法执业 权、以及律师会员王全璋的合法权益,均不理不睬,玩忽职守,令人愤慨。至今王全璋应当还没有自己认可的律师参与辩护,辩护权被持续和全面剥夺!在改革开放以来,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辩护权被公检法机关彻底剥夺,这应该是绝无仅有的案例,将载入中国法治耻辱史!
11、天津市公安局警察等,以黑社会方式对本案辩护律师工作进行疯 狂地干扰破坏:
1) 2016年 7月 9日晚,王全璋等 709系列案件被羁押人的辩护律师 卢廷阁、程海、葛文秀、文东海、李昱函、黄汉中、马连顺、李柏光等九 人,在天津和平区某出租公寓房间讨论旅游和周一如何开展工作,22时许先后闯入三四个和平分局警察(胡谦 260538警号、警号 261329警察、 警号 260286的派出所所长张超杰),要违法强行查身份证,纠缠到第二 天凌晨 2点才离去。律师们多次向天津市公安局督察 960111投诉,不予 处理。后起诉,法院无理不予受理。
2) 7月 11日下午近 16时,多个律师去二分检了解各当事人案件进 展情况、投诉侦查人员诸多违法,程海和李柏光律师在二分检围墙外拍照 留证,警号为 290086的两警察强行阻止,称党政机关外不允许拍,我说 不能拍就不能拍!还要动手打人的样子。事后程海向天津市河西区法院起 诉要求确认警察阻止拍照违法,法院不立案称不属其管辖。(可喜的是, 7月 28日公安部下发通知,规定公安人员履行职务时公民有权拍摄监督)。
3) 7月 11日 16时许,程海驾车和葛文秀律师离开二分检门前右转 的十字路口,警号 194410等三警察在绿灯时处拦车,强行要求吹酒精测 试仪,进行骚扰性检查。
4) 7月 11日 17时许,程海和葛文秀去邮局寄材料,遭“津 AAJ041” 牌 照 的 银 灰 色 大 众 三 厢 轿 车 跟 踪 尾 随 , 驾 驶 员 是 1 .8 米 高 3 0 岁 左 右 的 男 子,停车他就步行跟踪。晚上 22时许程海、葛文秀、当事人亲属王峭岭、 李文足乘同一辆车从河西区法院旁离开,这辆车继续跟踪,被甩后又换一 辆了大型无牌照黑色丰田越野车跟踪。事后向天津市公安局局长赵飞报 案,但至今天津公安未做任何处理。
5) 7月 9日下午开车途中,程海驾驶的京牌轿车在新华中学南门马路对面停车场,右前胎外侧被人扎出针孔慢跑气,无法修补只能换胎,破坏技术非常隐蔽和专业。
以上破坏事件一件连着一件,我们都从来没有遇见过。这就是天津警察等专门针对辩护律师的系列骚扰行为。这哪里是什么警察,简直就是电影里看到的黑社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 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检(2006)2号《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 条第一款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 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以上警察等人的系列违法行为,对辩护律师人身财产 安全构成严重损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涉嫌滥用职权罪,应当予以刑 事追究;以上违法行为,局长赵飞应当知情,属共犯和主犯;如果不知情, 应当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五、明知王全璋等人没有犯罪事实而刑事追责,办案公检法人员涉嫌
徇私枉法罪,严重剥夺辩护权涉嫌滥用职权罪,都应当依法追究刑责。
1、刑法第
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 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 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 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 案、侦查、起诉、审判的”;中央监察委员也有近似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明知王全璋没有犯罪事实而追究刑事 责任的全部公检法人员(认为无罪的除外)均构成徇私枉法罪,主要包括: 决定和实施立案、侦查的公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安部决定指定天津市 公安局立案的责任人和办理人员,天津市公安局决定立案的局长赵飞、办 案人员李斌等人,前期办案的公安河西分局局长赵年伏;二分检办理逮捕 的侦查监督处检察员和处长、参与公诉的检察员和负责人,分管逮捕和公 诉的副检察长张秀山、检察长王东等人;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包括承办法 官周虹在内的合议庭成员、院长王红卫等。如果本案经过公安部、天津市 公安局和河西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指定)立案,通过二分院检检察 委员会讨论决定逮捕、起诉,参与决策的部长和副部长、局长和副局长、 检察委员会成员,都涉嫌本罪,应当追究共同犯罪刑事责任。
六、参与歪曲报道和评论案件事实的媒体工作人员、提供案件新闻材料的侦查人员,涉嫌诽谤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 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 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 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 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四)诽谤 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官媒把互不相干不是犯罪的事件和人员乱七八糟堆砌在一起,编造出虚假的律师团伙犯罪大案。媒体报道案件立场应当客观、中立,在明知报道的涉嫌犯罪事实大部分不存在,却利用官媒的垄断地位,自愿沦为侦查机关单方片面信息的传播机器,干扰司法公正。
根据上述规定和事实,辩护人认为,在明知公安部门指控王全璋犯罪 事实不能成立、未经法院终审判决任何人不能认为某公民有罪,却动用国 家宣传机器,把王全璋描绘成里通外国的“罪犯”,报道的内容就属于“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也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 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如诽谤言论和视频的信息网络阅读量大大超过应 当追罪的 5000次,仅凤凰资讯一家的阅读量就达到 11万和 3万多次,社 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极其恶劣,涉嫌诽谤罪。
涉嫌诽谤罪的犯罪嫌疑人有:黄庆畅(人民日报记者)、邹伟(新华 社记者)、央视新闻主播欧阳夏丹、郑丽、顾国宁,记者杨绍功、朱国亮、 齐雷杰、刘林、陈文广、李丽静,新华网编辑张樵苏,法制网编辑杨姣姣 13人,以及决定报道的人,决定和提供新闻材料的公安人员等也涉嫌共同 犯罪。人民日报社总编辑李宝善、新华社社长、中央台视台总编辑副台长 罗明以及台长聂辰席和分管一套的副台长孙玉胜,如果知晓这些报道未阻 止的,也涉嫌共同犯罪;如果不知情,应当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被害人及其亲属,将对以上人员提起刑事自诉和名誉侵权诉讼。
七、结语
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为当事人做对其有利的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以便做出公正判决。法官兼听则明,可以避免很多错误,不听取、不采纳律师意见,片面按照控方意思办案,往往会出现重大的冤假错案,如内蒙的呼格案、聂树斌案等。在错案终身追究的的体制下,减少冤假错案,也符合公检法办案人员自身利益,因此,多数公检法人员和在多数案件中,对律师执业权和律师意见还是能够尊重的。但为什么办理本案的公检法人员却一反常态,视王全璋及其辩护律师为仇敌,肆无忌惮地剥夺辩护权?既然律师意见对减少冤假错案是必需的,律师意见也无强制力,可采纳可不采纳,为什么本案的公检法人员还要千方百计阻止律师发挥作用?道理很简单,就是尽量不让律师的反对意见有效表达出来,使控方观点和证据不受到实质性质疑,使案件结果朝着有利于控方的方向发展,就是要把自己控制的冤假错案办成功!
另外,至少在卷面的处理看上去他们违法是有理的,即使是以后的错案追究,可以说是当时认识欠缺,拟逃避被追究责任。王全璋被抓前代理的大多是征地、拆迁、公安违法和公权侵犯信仰自 由类案件,此类案件都是监督公权违法的,绝大多数律师怕“得罪”官员或 受到威胁,不敢代理。部分违法公权者为了维护自己的违法权威,给公检 法办案机关施压,要求或迫使他们千方百计对代理律师的设置障碍,代理 律师为了履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必然和违法公权者产生激烈的法治博 弈或对抗,对违法行为的推进造成了很大阻力,故一些(党委、政府、政 法委等机关内的部分)违法公权者对王全璋一类的律师恨之入骨,视他们 为敌人、麻烦制造者、维稳对象,并利用手中的宣传工具诋毁丑化他们, 以减低这些律师获得的社会支持。
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相继出台了错案终身追究制度,本案是中国当下正在进行的最大的冤假错案之一。中国终究要走向法治,制造本冤案的公检法人员至少是主要的责任者,最终会受到法律追究,高官周永康、薄熙来、李东生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都充分证明这一点。希望办案机关依法尽快终结对王全璋的刑事追究、予以无罪释放;办案机关应当公布他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有权部门应当履行职责,监督天津市公检法机关依法办理本案,接纳律师为王全璋的辩护人;依法追究办案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并负责人。
抄报
中央监察委员会、天津市监察委员会,并负责人。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天津市高级法院、天津市检察院;负责人
辩护人程海、蔺其磊
2018年
4月 5日
独裁的中国共产党,罪恶罄竹难书,罪该万死,死有余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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