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7日星期二
上海彭永和律师在法院被非法限制搜查 提出刑事控告
2018年4月17日,上海律师彭永和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提起刑事控告,控告上海徐汇法院法警和物业工作人员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和对其非法搜查。
2018年4月12日上午,彭永和到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厅递交诉状,立案庭的法官以起诉书时,收案法官因怀疑彭律师对其录音而要求报案人交出手机进行检查。彭律师拒绝,法警号311206人员和法院委托管理的物业公司的2名物业工作人员共计三人非法限制彭人身自由,强行搜查彭的身体,并将彭的一部手机抢走(后该手机由法院工作人员返还)。
彭永和律师被解除限制人身自由后,立即多次拨打110报警。公安接线员以法院系与其同级别单位没有管辖权为由始终不予出警。
彭永和律师认为涉案的3名加害人构成对其非法搜查共同犯罪,遂向公安部门提出刑事控告。
刑事犯罪报案
报案人:彭永和,男,1976年5月25日生,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永路599弄30号501
加害人:徐汇区人民法院着装警号311206人员、物业工作人员2人
案由:非法搜查罪
事实和理由
报案人现系上海律师,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声明退出官方性质的上海律师协会,2018年1月15日因抗议上海市司法局非法限制报案人律师执业及非法控制上海律师协会而跳入黄浦江。
2018年4月12日上午,我到上海市徐汇区文定路209号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厅递交起诉上海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的两份行政诉状,徐汇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以我起诉书中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的不够完整为由要求我改好诉讼状再来,我问这个收案法官“你是立案法官还是审判法官?如果你认为我的诉状不符合立案标准麻烦你拿出法律依据并按照法律的规定给我出具要求补正的书面通知”。嗣后,收案法官因怀疑我对其录音而要求报案人交出手机进行检查,被报案人拒绝后装着法警号311206人员和法院委托管理的物业公司的另外2名物业工作人员共计三人非法限制报案人人身自由强行搜查报案人的身体并将报案人的一部手机抢走(后该手机由法院工作人员返还)
被解除限制人身自由后,报案人多次拨打110报警,接线员以法院系与其同级别单位没有管辖权为由始终不予出警。嗣后,我对这两个物业人员说:“你们凭什么搜查我的身体抢我的手机”。着装警号311206的法警抢话说:“我授权的,怎么的”
报案人认为:涉案的3名加害人构成非法搜查共同犯罪。理由如下: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涉案的2名物业工作人员无权搜查他人身体,系非法搜查。基本的常识问题——任何一个公民或非政府机关绝对不存在所谓的经授权而取得搜查权,除非国家发疯了!
第二,着装警号311206的人员如系真法警的话也根本就无权搜查系彻头彻尾的非法搜查。
其一,搜查权的行使主体仅限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并不包含审判机关。作为审判机关法院的法警根本就不存在行使审判权的问题,110接警话务员死活不肯出警的理由我也只能善意的认为他错误的以为法院的法警系审判权的组成部分,故而认为其侦查权不能管辖审判权!
其二,搜查针对的主体对象仅限犯罪嫌疑人,假如报案人真的在法院录音了也根本就不属于犯罪行为,罪刑法定原则。
其三,搜查时必须出具同时函加盖侦查机关公章和侦查机关负人签名的搜查证,而这位法警只带了一张嘴。实际上,法院的法警根本就不承担治安和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当然地也就根本不存在进行搜查之说。据此,凡是在法院发生的涉嫌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报警,公安机关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公安民警同志麻烦你们走进法院挺起胸膛——我的地盘我做主!
其四,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报案人:彭永和
电话:13816353773
2018年4月17日
证据:
1.110接警录音记录,证据来源上海市公安局
2.法院监控录像,证据来源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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