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值此本届全会一次会议召开之际,基于对建设法治文明国家的期盼,基于多年来对司法部践踏律师制度、破坏法治根基的忧虑,基于作为中国公民同时也可能有一天会成为委托人,但却面临找不到真正为委托人负责的律师的焦虑,我们郑重向本届全会代表提出要求:
——罢免张军司法部长职务。
理由如下:
一、沿袭恶例、怙恶不悛对抗宪法和法律
自吴爱英主政司法部工作以来,制定并强制实施五部严重违反宪法、法律的部门规章,长期大规模地破坏法律正确实施。相关违法规章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司法部令133号);
(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司法部令134号);
(三)《律师事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司法部令121号);
(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司法部令119号)第十二条。
(五)《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司法部令122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上述规章相关条款公然违反宪法和法律,严格限制律师的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的权利,随意增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外义务;全国律协和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纷纷出台律师办理群体性和重大敏感案件请示报告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会费,办理群体性、敏感案件等作为年检考核的指标,毫不掩饰权力寻租的手段,将律师年检搭车收费公开化、“合法”化,而且成了管卡压一些“不听招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杀手锏。
以上规章不仅严重违反国内法,亦严重违背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等人权文件的规定。(详见《罢免吴爱英司法部长职务公民监督建议书--吴爱英涉嫌滥用职权罪控告状》)
2017年张军任司法部长职务以来,非但不能清理、废除吴爱英主政司法部12年间制定颁布的违宪违法、及违反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除吴爱英祸害律师制度的余毒,相反怙恶不悛、不屑民意,继续推行这些违宪违法的规章,悍然对抗宪法和法律。
二、滥用职权、变本加厉打压维权律师
张军作为司法部部长,其对宪法和法律毫无敬畏之心,对律师亦无怜恤体谅之意,飞扬跋扈、动辄非法打压。
1、早在2009年初,重庆打黑曝出李庄律师伪证案,法律人稍有留心即可看出其中的破绽和漏洞,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不但无视李庄案中的法律黑洞,相反却为重庆的黑打涂脂抹粉,并在2011年5月10日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对薄熙来及其“唱红打黑”行为好一番肉麻的吹捧。
2、法律界有名的“小河案”,关于律师“闹庭”言论也是出自其口。审辩冲突由来已久,如杭州保姆案律师党琳山的退庭抗议即是其中的典型案例。张军曾主持拟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试图规定对“闹庭”律师停止辩护权一年,因越权立释反对者众,未获通过。
3、尤其2017年下半年以来,采取运动式的完全抛开宪法和法律的手段迫害律师,在张军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挥舞大棒,约谈、警告、秘密调查、立案、处罚,仅半年多时间,就有十多位敢言正直在业界有一定声望的维权律师被以完全站不住脚的理由被调查和被处罚或受到各种刁难以致无法执业。还有多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它律师也受到各种各样的刁难、报复、整顿和注销。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律师及欲申请律师执业的法律人士:
(1)山东的祝圣武律师和浙江的吴有水律师因为在微博上正常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监督,遭莫须有的理由被吊销律师执照和停业处罚。
(2)山东的李金星律师,广东的隋牧青律师、党琳山律师,湖南的文东海律师和杨金柱律师,在办理所谓“敏感”案件时,在法庭上极力抵制法院的公然违法犯罪行为,被以扰乱法庭秩序的污名或被处罚,或被吊销律师执照或被立案调查。
(3)云南的王理乾和王龙德、上海的彭永和律师因为公开声明退出各级律师协会,王理乾和王龙德被吊销律师执照,彭永和被原律所解聘,在找新所时遇阻至今无法执业。
(4)北京余文生和程海律师,因为办理709王全璋案,且上书有关部门期待善政良治,先后遭到被强制注销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报复。
(5)广州申请实习人员施平,因曾经被公安部门以莫须有的理由侦查且未撤案为由申请职业受阻。
平心而论,上述律师的言行如果在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可能会给人留下偏激的印象,但在当今人权案件频发,而且常常得不到公正处理的情况下,他们的言行正好表明了他们是真正负责任的律师,这样的律师在当下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
尤其无法忍受的是,这波对律师的运动式打压中,从立案、调查、召开听证会、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处处都留下了司法行政部门违法办案、报复陷害上述维权律师的不法印迹。施平、王理乾、彭永和、陈家鸿、祝圣武等五人以他们在这波运动式打压中的亲身经历于2018年3月1日向张军邮寄送达《请终止对律师的运动式打压》的公开信,里面详细介绍了这种运动式打压的危害和不法之处。
三、信守法治、罢黜祸患弘扬正义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们认为,在国家推行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张军明知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却固守并极力落实吴爱英主政期间制定的一系列违宪违法整治律师的部门规章并采取运动式的破坏宪法和法律的手段打压迫害律师,严重破坏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种对律师的运动式打压,假维护“法治”之名,实际上是在肆无忌惮地破坏法律,造成的直接后果不仅伤及律师行业的发展,也是对公民权利赤裸裸地践踏。是为强权张目,为文革招魂,为乱世铺路。
据此,根据《宪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立法法》第八十条等规定,特向全会代表提出前述罢免建议。
以下为第一批签名(联署邮箱lvshilianshu@gmail.com):
1.王理乾 云南 昆明 13808721160
2.施平 广东广州 13598070847
3.姬原 湖南衡阳 13789388964
4.包龙军 内蒙古 18698071701
5.隋牧青 广州 13711124956
6.崔方振 辽宁沈阳13372823681
7
曾荣康 成都13980916982
8
池盛言 湖北恩施13477263397
9
郭大圣 湖南株洲18973329558
10
李松阳 河南13290962668
11
徐佩玲 上海18121439381
12
郑培培 上海02153963826
13
谈兰英 上海公民18964333123
14
王宝妹 上海公民13162570786
15
邱蓓 上海18616349160
16
陈崇金 福建福州13205911080
17
罗开文 四川15228833438
18
李廷惠 四川13980428916
19
张作成 四川13730381951
20
熊克金 四川15828267056
21
邓品芳 四川15884554531
22
卫小兵 四川13828942488
23
张建 上海13585534913
24
萧伏平 湖南15574301202
25
武素云 四川13094464989
26
彭天惠 四川13648027163
27
袁香蓉 四川15982830513
28
吴国华 四川13608059264
29
李 励 四川18783596672
30
孙 强 湖南13319519025
31
贺德忠 四川
32
陈光 福建13696866639
33
武志刚 山西13994868964
34
黄文忠 福建13808577770
35
曹胡萍 江苏13809086548
36
徐庆华 江苏13905128288
37
王志刚 河北13171978996
38
庄磊 福建福州13107686333
39
粱白端 福建福州13489918432
40
张丽芳 福建宁德18805002636
41
何宗旺 福建福清18960809453
42
谢小珍 福建福州13799917031
43
林应强 福建福州18759184806
44
中国公民海南刘兴联13178985270
45
童文杰 湖南公民常德13575904952
46
中国公民河北 马永涛 31686179556
47
中国上海公民陈建芳15026516445
48
谢文凯 陕西铜川 13992942382
49
中国公民张永宁13895186790
50
中国公民张家瑞,美国旧金山+16265415832
51
郭润斋 河南13782544225
52
程海 北京律师18910535236
53
邹丽惠 福建律师 133 3828 3186
54
彭永和 上海律师 13816353773
55
常伯阳 河南律师 18837183338
56
杨秋红 广西公民
57
陆彩新 广西公民
58
陆彩华 广西公民
59
覃梅兰 广西公民
60
黄翠花 广西公民
61
黄庆洪 广西公民
62
韦丽民 广西公民
63
韦锦德 广西公民
64
黄十七 广西公民
65
蒙金德 广西公民
66
岳三 河南 158 0382 4158
67
侯帅 河南 15617613690
68
许艳 北京
69
钟锦化 上海律师
70程为善
江苏徐州
71
唐吉田 北京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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